漫谈我国古代判词之说理

制作裁判文书是每一位法官的基本职业素养,一份裁判文书的优劣往往决定案件矛盾的解决与否,而裁判文书的优劣又主要体现在说理。其实,我国古代官员对案件作出的判词,也就是我们现在所说的裁判文书,其说理部分就很有说服力。

《折狱龟鉴·张希崇判财》载:晋张希崇,镇邠州。有民与郭氏为义子,自孩提以至成人。后因乖戾不受训,遣之。郭氏夫妇相继俱死,有嫡子,已长,郭氏诸亲教义子讼,云“是真子”,欲分其财,前后数政不能决。希崇判曰:“父在已离,母死不至。虽云假子,辜二十年养育之恩;傥是亲儿,犯三千条悖逆之罪。甚为伤害名教,岂敢理认田园!其生涯尽付嫡子。”闻者皆服其断。

这是一起义子冒充“真子”与嫡子争父母财产的案例。按一般人的思维,只有查明义子是否是“真子”,案件方能作出判决。可是,当时还不存在DNA技术,确定血缘关系主要靠证人证言。本案中,郭氏诸亲教义子讼,云“是真子”,证人证言已是一边倒,义子与郭氏夫妇是否有血缘关系真是不好确定。难怪“前后数政不能决”,几任官员均无法作出裁决。

其实,前几任官员正中了“郭氏诸亲”的圈套。而张希崇却另辟蹊径,在查明“义子,自孩提以至成人。后因乖戾不受训,遣之”这一基本事实的基础上(此事实容易查清),遂作出判决:“父在已离,母死不至。虽云假子,辜二十年养育之恩;傥是亲儿,犯三千条悖逆之罪。甚为伤害名教,岂敢理认田园!其生涯尽付嫡子。”

这份判决巧妙地回避了确认血缘关系这一技术性难题,先陈述事实:“父在已离”,父亲活着的时候“因乖戾不受训,遣之”;“母死不至”,母亲去世时也不来吊唁。然后结合事实进行说理:“虽云假子,辜二十年养育之恩;傥是亲儿,犯三千条悖逆之罪。”如果是义子,你辜负了郭氏夫妇二十年养育之恩;如果是亲生儿子,你也触犯了三千条悖逆之罪,大不孝;如此伤人伦教化的人有什么理由来继承父母的田产?判决结果是父母田产“尽付嫡子”。

这份判决的精彩之处一是说理有据。其说理均是建立在无可辩驳的事实基础之上,没有凭空捏造;二是说理透彻。从真假两方面进行说理——无论你是真是假均无继承父母财产的可能,不纠结真子假子的认定,无懈可击。只要承认查明的事实部分,就必然认可说理部分的逻辑,判决结果也就自然得出了;三是文字简洁。该判决书字数不多,但叙事实、说法理、作结论,层次分明,一气呵成,可谓要言不烦,如此判决当然起到了良好的社会效果,“闻者皆服其断”!

上面是一则民事案例,下面我们再欣赏一则刑事案例。《初刻拍案惊奇·赵六老舐犊丧残生 张知县诛枭成铁案》说的是这样一个故事:赵六老百般溺爱儿子赵聪,为了赵聪的生活、学习、成家几乎倾尽所有且借有高利贷。而赵聪夫妇虽富有却对父母极度苛刻。赵六老被高利贷主催逼无奈,夜晚欲潜于赵聪房内行窃,被赵聪发觉砍死案发。知县张晋,升堂见众人押赵聪进来,问了缘故。张晋道是:“以子杀父,该问十恶重罪。”旁边走过一个承行孔目,禀道:“赵聪以子杀父,罪犯宜重;却实是夜拒盗,不知是父,又不宜坐大辟。”那些地方里邻也是这般说话。张晋由众人说,径提起笔来判道:“赵聪杀贼可恕,不孝当诛!子有余财,而使父贫为盗,不孝明矣!死何辞焉?”判毕,即将赵聪重棍四十,上了死囚枷,押入牢里。众人见张晋断得公明,尽皆心服。

赵聪被判处死刑,人们刚开始是不认同的,就是官府协助办案人员(即承行孔目)也认为“却实是夜拒盗,不知是父,又不宜坐大辟”。是的,赵聪若是杀贼,当然不应判处死刑。但是,本案贼人和凶手身份特殊,系父子关系,知县张晋未被表面现象所迷惑,一针见血指出“子有余财,而使父贫为盗”,虽只十个字的说理,可谓字字锥心,抵得上一篇宏篇大论,人们听判后豁然开朗,疑虑顿消,“众人见张晋断得公明,尽皆心服”。

知县张晋的判决,抓住了重点,不仅仅拘泥于拒盗杀贼这一看似简单的事实,也无需对杀贼拒盗予以过多论述,重点是本案贼人和凶手系父子关系,张晋只是一笔带过“赵聪杀贼可恕”,然后突出了焦点,以“孝”作为说理焦点,即父亲为什么做贼,父亲为什么要盗窃儿子的财产,这看似违反常理的背后一定有深层次的原因。“子有余财,而使父贫为盗”,一语道破:父亲的辛酸苦楚、儿子的刻薄狠毒跃然纸上,不需要更多的语言!赵聪“不孝明矣!死何辞焉?”

我国古代统治阶级都标榜“孝治天下”,“不孝”乃“十恶不赦”之罪。由此入手,深入挖掘古代司法官员在制作判词的技巧特别是说理的技巧,对于增强裁判文书说理不无裨益。

(作者单位:湖北省汉川市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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