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間高利貸犯法嗎?

深海里的愛人


近日,四川省瀘州老闆何有仁因個人資金,以月息百分之二至百分之二十的利息出借給十二個個人,每人六百餘萬元。被瀘州法院以非法經營罪判處有期徒刑七年半,並處沒收財產五百萬元丶追繳違法所得三百餘萬元。

中國政法大學、西南政法大學和法學界一些專家認為,民間“高利貸"行為本身嚴重擾亂國家金融市場,對社會經濟活動傷害極大,可以考慮在刑法調整中入罪。

多少年來,高利貸雖然不受法律保護,但是一直不屬於我國刑法調整的範圍,一直不違法。只是規定:正規民間借袋利率不得超過銀行同期利率的四倍,超出即為高利貸,不受法律保護。但在現實中,大部分的高利貸都遠遠超出了四倍的範圍。隨著四川瀘州這一案件的出現,民間高利貸利率一旦超出國家有關規定,很有可能就觸犯法律了……


葉公來幫忙


民間借貸中放高利貸是違法行為,但其本身並不是犯罪行為,但其隨後的暴力催收行為很有可能構成犯罪。

法律規定,民間借貸中年利率不超過24%是合法債務,對於這個利率範圍內的利息債權人有權要求債務人足額支付,並可以訴諸法律救濟;年利率超過24%、不超過36%是自然債務,法律雖然不支持這部分利息,但也並不反對這部分利息,如果債務人自願支付給債權人,那麼債權人也完全享有受領權能,只不過如果債務人不願支付,債權人也不能要求法院判決他支付;

如果年利率超過36%就屬於非法債務,我們通常所說的高利貸就是指這部分利息,即使債務人將這部分利息支付給了債權人,債權人也不享有受領權能,債務人完全可以要求其予以返還。

雖然出借人借錢給借款人約定超過36%的年利率本身並不構成犯罪行為,但他如果暴力催收這部分利息,那麼就構成敲詐勒索罪或者搶劫罪。因為這部分利息出借人根本就沒有合法理由要求借款人支付,如果他們直接以暴力或者其他手段相威脅,逼迫借款人支付,那麼就構成敲詐勒索罪。或者出借人直接以暴力等手段直接壓制借款人反抗,強行索取該利息,那麼就構成搶劫罪。


冰焰


我先把結論給出來,民間高利貸不犯法,但是部分利益不受法律保護。這個問題比較複雜,容我詳細敘述。

高利貸在民間很普遍,當下中國法律對高利貸的態度,要比很多人想象的寬容許多。一人向別人借1000塊錢,一星期後還錢1100塊錢,月利貸超過40%,用年利率計算,高達百分之幾百,當然是高利貸。不過,這樣的借貸關係是合法的,借款人按照約定數額還錢,出借人按照合同約定討要利息,這些是正常合法的。

早些年時,經營高利貸還是有法律風險的。沒有發生糾紛則好,一旦有糾紛,刑法上有一條口袋罪“非法經營罪”,很可能會扣到出借人頭上。當時許多法院認為,收取超過銀行利率4倍的利息,則構成高利貸,經營高利貸可定性為“非法經營”。

2012年,最高院在批示四川瀘州“何偉光、張勇泉案”時確認,對於高利貸是否屬於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條規定的“其他嚴重擾亂市場秩序的非法經營行為”,相關的立法解釋和司法解釋,還沒有明確規定,經營高利貸也就不以非法經營罪定罪處罰。

到這時候,高利貸在刑法上的風險,則完全解除。高利貸的刑法懲罰完全解除,這並不意味著它的全部利益都受法律保護。這裡面的情形又比較複雜。

2015年,最高法院出臺一則審理借貸案件的規定,劃了兩條線。一條是年利率24%,一條是年利率36%。凡利率不超過24%的利息約定,法院都予支持,欠款的必須支付利息;凡利率超過36%的,則法院不予支持,如果欠款人已經支付,想要討回超過36%的利息部分,法院也會判決返還超額利息;超過24%不超過36%的,怎麼計算?超額部分的利息,如果還沒有支付,法院會判決不必支付,如果已經支付,法院則會判決支付生效,不必返還。

看明白了嗎?這僅僅是“法院是否保護利益”的問題,而不涉及違法不違法的問題。

上面是對高利貸的純粹討論。現實生活中,法律和政府都對高利貸持高壓的態勢。高利貸很容易發生非法拘禁和故意傷害(這些情形在高利貸世界裡,非常普遍),這樣的犯罪肯定是打擊的;從事高利貸活動,往往要養一批打手,從事毆打、敲詐、勒索、恐嚇等行為,這往往會被定義為從事黑社會犯罪活動;放高利貸的人,往往也會吸收公眾存款,這會被法律定義為“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

總而言之,放高利貸在現實世界中,其實是相當危險的,並沒有很多想的那樣風光。

最後表明我對高利貸的觀點,法律沒必要限定高利貸的標準。從長期看,利率是由市場決定的,資金豐欠不同,個人境遇不同,對資金迫切程度也不同,市場必定呈現出高度多樣的利率。有一般市場利率,體現整體經濟氣候和資金豐欠;也有“學生貸”“發薪日貸款”“一星期貸款”“消費貸”這樣利率較高的貸款。法律應一視同仁地保護貸款人利益。合法利益受保護,才會有更多資金進入,拉低利率水平。高利貸的伴生性犯罪,非法拘禁、毆打、虐待,這些毫無疑問都應當打擊。


菁城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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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民間借貸的利息規定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中對民間借貸有詳細的規定,第二十五條規定借貸雙方沒有約定利息,出借人主張支付借期內利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自然人之間借貸對利息約定不明,出借人主張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除自然人之間借貸的外,借貸雙方對借貸利息約定不明,出借人主張利息的,人民法院應當結合民間借貸合同的內容,並根據當地或者當事人的交易方式、交易習慣、市場利率等因素確定利息。第二十六條規定借貸雙方約定的利率未超過年利率24%,出借人請求借款人按照約定的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借貸雙方約定的利率超過年利率36%,超過部分的利息約定無效。借款人請求出借人返還已支付的超過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二、民間高利貸是否犯法

關於民間借貸中約定高額利息受法律保護,並不違法。根據《關於人民法院審理借貸案件的若干意見》第六條的規定,民間借貸的利率可以適當高於銀行的利率,各地人民法院可根據本地區的實際情況具體掌握,但最高不得超過銀行同類貸款利率的四倍(包含利率本數)。超出此限度的,超出部分的利息不予保護。根據以上規定,我們可以看出,只要利息在同期貸款利率的4倍以內的高利息是受法律保護,應當支付的,超出部分不保護,但是不屬於違法行為。也就是說如果你放高利貸,而借款人又沒及時還錢,起訴到法院。即使法院受理了也只能判借款人償還你銀行同期利率的4倍的利息,而高利貸肯定是超4倍的,所以對於超出的部分,法院視為無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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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間高利貸不是犯法的,民間高利貸的暴力催債是違法的。

我一直在研究高利貸的暴力催債的原因,現在終於研究明白了。

一、在這個問題上出現法律空白點,這是立法的問題。

1、我們都知道,法律最高是保護年息36%以下的高利貸的,也支持勝訴,超過部分,法律不支持。

2、假設一個高利貸,自願借貸年息50%,到時候不還了,高利貸者怎麼維權?打官司,最高可得36%,白白損失14%的利息。

3、這14%的損失,就是法律的空白,法律解決不了,那麼,高利貸黑社會就因此產生,這就是產生的原因,如果及時還債,就不可能有黑社會,如果法律支持也不可能有黑社會,就是這個道理。

4、我不是支持高利貸黑社會,我是在探究他們黑社會產生的原因。

二、在執行法律的問題上,有些問題判決也是原因。

1、高利貸者起訴欠債不還的老賴,這是多好的法治精神,但是法院判決非常有問題,它沒按司法解釋的24%或36%判決,也沒按四倍利息判決,也沒按照合同約定的利息判決,它按的是銀行利率判的。這就非常荒唐了。

2、本來高利貸者走法律途徑這是要支持鼓勵的,這也是對於民間借貸糾紛最好的最理性的解決方法,不相信法律不會這麼選擇,但法院錯誤判決,法院這麼一判,堵死這條路了,以後再傻的高利貸者也不會走法律途徑了。

3、這個判決的理由更荒唐,沒有償還借款能力,這不是民間借貸糾紛的理由,這個判決的兩個後果是第一助長老賴精神,第二堵住高利貸的司法解決思路。

三、當務之急,我的建議是,國家儘早出臺司法解釋:將高利貸的最高利息限制在36%年息以內,並不得變相收取其他費用,以後法律就可以保護高利貸者的利益,也會在最大程度消滅高利貸黑社會。

四、但是我預判,借債不還的老賴,還會有很多的,自殺的也不會杜絕。我們很多人都憎恨老賴,比如那個教科書式的老賴,但很多人又支持這種借債不還的老賴,尤其是賭博,享樂,打賞的老賴,這是雙重標準嗎?他們的老賴性質是一樣的,事實上借錢不還的老賴更可惡。


韓東言


民間借貸高利息,不犯法。這個跟非法借貸,用於集資牟利不同。不會被判刑或者入獄。

基於雙方自願原則,逾期未還上訴,法律是保護本息24利率和已還本息36利率,對於當前債務超過24利率到36利率,法院不支持也不反對。

這個跟所謂套路貸不同,套路貸屬於敲詐,勒索,強迫行為屬於犯罪。但是民間高利貸是屬於雙方自願。性質不同。所以,吶喊高利貸入刑的的老賴們,可能要失望了。

如果民間借貸高利息入刑,不好意思,你急用錢週轉的時候,誰都不會借給你,借給你本是救你急,結果卻蹲了大牢,換成你,你借麼?

借錢出去本身就有風險,如果利息太低,換成誰都不願意把錢借出去。無固定資產者又貸不到銀行的低息貸款,只能從民間個人借貸。

法律如果還將出借人以利息高來判刑,將會出現這樣的情況。

舉個栗子,張三以資金週轉不開為由向李四借100萬,週期一年,答應一年後還200萬。這絕對是標準的高利貸了吧。李四見有利可圖,同意張三的借貸,雙方簽字畫押。張三在一年後,以李四放他高利貸為由,把其告上法庭,法院依照高利貸入刑法規,把李四判刑。這李四冤不冤?

所以,這就是為什麼允許民間借貸高息的原因之一。

頭條上整天喊著高利貸入刑,借了不用還的。大部分都是騙貸的爛賭鬼和老賴。正常需要資金週轉生意的人,講好多少利息,自己能接受,都是沒問題的。多加一句,騙貸是真的會入刑,一般處五年以下且有罰金。至於老賴,最近新聞推送特別多,什麼樣的懲罰,大家都心知肚明。


柚子吃不吃


題主說的犯法,其實是指是否犯罪的意思吧?

如果是這個意思,我明確回答,不構成犯罪。不用坐牢。

1.2012年以前,有不少案例說這是犯罪。

不過在2012年以前,高利貸被定為犯罪的案例有不少,如瀘州有個案例,瀘州老闆何有仁,因為放高利貸,涉嫌非法經營罪在2010年12月被合法院一審判決何有仁犯非法經營罪,判處有期徒刑7年半,並處沒收財產500萬元,追繳違法所得300餘萬,二審維持了此判決。類似的有罪案例還有被告人楊愛平、趙霞犯非法經營罪,(2012)臨刑初字第6號。

2.2012年最高院批示,高利貸不是犯罪

2012年2月,《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被告人何偉光、張勇泉等非法經營案的批覆》[(2012)刑他字第136號]指出,高利貸是否屬於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條規定的“其他嚴重擾亂市場秩序的非法經營行為”,相關立法解釋和司法解釋尚無明確規定,故對何偉光、張勇泉等人的行為不宜以非法經營罪定罪處罰。

也就是說,最高院的批覆,嚴格遵循了罪刑法定原則,認為高利貸入罪於法無據,因此相關被告人的行為並不構成犯罪。

如2014年廣東茂名“黑老大”李振剛涉黑案中,李振剛被控在茂名、廣州一帶放高利貸,月息最高達30%,使用利滾利的方式致使被害人無力償還鉅額債務。2014年9月19日,廣州市中級人民法院作出一審判決,對於其中李振剛因放高利貸而被原一審判決認定的非法經營罪,法院認為放高利貸行為雖非法,但根據法律,不足以認定為非法經營罪,因而取消了此罪名。

而2016年內江市曾繼安非法經營罪、敲詐勒索罪、彭志飛非法經營罪一案也具有相當代表性,公訴機關指控被告人發放高利貸,獲取非法收益,涉嫌非法經營罪。而該案辯護律師提出放高利貸的行為不屬於非法經營罪,僅應對在放貸過程中涉及強迫交易行為的部分定罪處罰。最後法院採納律師的辯護意見,未被認定為非法經營罪。

類似案例還有2016年內江被告人成某某、祁某、邱某某等人強迫交易、敲詐勒索、非法拘禁罪一案,當事人雖因放高利貸被控非法經營罪,但最終只應暴力催收等被判敲詐勒索等罪。

3.無資質發放貸款,可能是行政違法,但不用坐牢

沒有獲得相關貸款資格和許可,向公眾發放高利貸行為,屬於民間借貸領域的糾紛和行政違法行為,但高利貸本身並不構成非法經營罪。


金融犯罪刑事辯護曾傑


高利貸本身屬於民法問題,但如果以轉貸牟利為目的,這時高利放貸就由民事問題上升為刑事責任,觸犯刑法。

原有民間借貸的司法解釋上溯至1991年,面對民間借貸複雜的融資結構和眾多的參與方時,顯然是力不從心。一旦出現糾紛,在大陸法系嚴格遵循成文法的法律理念和下位法服從上位法的《立法法》規定下,基本權利在司法實踐中可能會得不到法律救濟。

2015年6月,最高人民法院發佈《關於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以下簡稱《規定》),對民間借貸涉及的法律關係以及相關民事責任做出了明確規定。

一是正常民間借貸合法。《規定》允許法人之間、其他組織之間以及它們相互之間為生產、經營需要訂立民間借貸合同。此前企業之間的借貸是明令禁止的。

二是如何看待民間高利貸。



根據《合同法》第二百一十一條規定:“自然人之間的借款合同約定支付利息的,借款的利率不得違反國家有關限制借款利率的規定”。但借款利率高低,一直沒有判定。

對借貸利率,《規定》明確提出,借貸雙方約定的利率未超過年利率24%,出借人請求借款人按照約定的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借貸雙方約定的利率超過年利率36%,超過部分的利息約定無效。借款人請求出借人返還已支付的超過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因此,民間借貸中私人放高利貸的本金受到保護,不超過銀行同類貸款利率24%的利息同樣受到法律保護,而超出36%則不受法律保護。

如果放貸人以轉貸牟利為目的,套取金融機構信貸資金高利轉貸他人並且違法所得數額較大,則就構成了高利轉貸罪。此時高利放貸就由民事問題上升為刑事責任。我國刑法第一百七十五條規定:以轉貸牟利為目的,套取金融機構信貸資金高利轉貸他人,違法所得數額較大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數額巨大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


史晨昱


周瑜打黃蓋,一個願打一個願挨,只要有借放人雙方的有效證據,即達成共識。法律是維持社會平穩的工具,不應該干擾行為人已達成的協議。錢的作用和用途千變萬化,能救人也能害命。如果急需用錢,去銀行貸款困難重重,只好去民間靈活地尋求幫助,並且都是借錢人主動的,放款人雖然要了利息,但也是善舉。所以法律不能只為了維護銀行的利益而忽視了民間這一自然形成的很實用的法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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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說,現在大多數以獲取利息為目的的民間借貸都是高利貸。至於高利貸犯法,我還沒有看到相關案例。可以明確的是,法律規定民間借貸最高利率不得超過年利率24%,對於超過部分,法律不予保護。但是因高利貸引發的違法案件不少

首先是高利轉貸罪。一些放高利貸的出借人以生產經營目的從銀行貸款,再轉貸給借款人謀取高利。它破壞的是國家的金融秩序,損害了金融業的利益。實際上,在民間借貸最瘋狂的時候,這類案件比較多。

其次是詐騙罪。一些人因為各種原因,偽造借款用途,以借了不還的目的向高利貸出借者借款,然後跑路,最終被以詐騙罪逮捕。

第三是非法拘禁罪。一些高利貸出借人為收回借款,將借款人拘禁起來或帶到別的地方,侵犯了借款人的人身權利。

第四是故意傷害罪,甚至故意殺人罪。如去年轟動一時的於歡刺死辱母追債人案,借款人的兒子對侮辱母親的要債人拿起了刀,造成要債人一死一傷。

綜上,高利貸本身不犯法,但卻像艾滋病一樣,引起其他致命的疾病。

高利貸產生的根本原因在於民間融資困難。從金融角度來說,高利貸是一種竭澤而漁的融資方式,只要沾上高利貸,最後一般都不會有好的結果。

生活很美好,未來可期待,請您遠離高利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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