假釋期內又搶劫,逃亡12載後再落網

許某某曾因涉嫌搶劫罪被判處無期徒刑,後被假釋。本該好好珍惜這來之不易的假釋機會,誰知,竟在假釋期內再次持槍搶劫,並逃亡12年之久。近日,再次落入法網的許某某被平度市人民檢察院以涉嫌搶劫罪依法提起公訴。

許某某,男,山東省日照市東港區人,1990年因涉嫌搶劫罪被判處無期徒刑,2003年11月3日假釋,考驗期至2006年7月5日。假釋出獄後的許某某,本應遵紀守法、好好表現,卻不思悔改,在考驗期快結束的時候再次犯下罪行。

2006年3月28日晚上9點半左右,犯罪嫌疑人許某某和呂某某(已判決)合夥乘車來到平度一廢品收購站門前,兩人手上分別拿著一把土造手槍、短筒獵槍威脅廢品收購站老闆楊某某開門拿錢,見楊某某不去開門,二人便對楊某某進行毆打,企圖將楊某某“放倒”。由於楊某某奮力反抗並大聲呼救,許某某和呂某某見情況不妙,便倉皇逃走,搶劫未遂。經法醫鑑定,楊某某頭皮挫傷,左眼上瞼紅腫,球結膜下廣泛出血,構成輕微傷。案發後,許某某逃往南方,直到2018年5月11日被公安機關在蘇州市吳江區抓獲歸案,後移送平度市人民檢察院審查起訴。平度市人民檢察院以涉嫌搶劫罪依法對許某某提起公訴,案件將於近日開庭審理。

辦案檢察官表示,該案犯罪嫌疑人許某某屬於在假釋考驗期內犯新罪,根據我國刑法的相關規定,在緩刑或者假釋考驗期內犯新罪的,應該將其前罪未執行的刑期和本次犯罪所判刑罰進行數罪併罰。對此,檢察官也提醒尚處在緩刑或者假釋考驗期內的社區矯正人員,一定要遵守社矯規定,遵紀守法,否則將再次面臨法律的嚴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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