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讀:「最高人民法院院長」是什麼級別?國家領導人之一

2001年修訂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官法》第十一條規定,“法官職務的任免,依照憲法和法律規定的任免權限和程序辦理。”

最高人民法院院長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選舉和罷免,副院長、審判委員會委員、庭長、副庭長和審判員由最高人民法院院長提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任免。

解讀:“最高人民法院院長”是什麼級別?國家領導人之一

《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規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的提名,決定國務院總理的人選。可見國家主席對總理人選的提名權。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有權罷免的人員中,其中就有國務院總理、副總理、國務委員、各部部長、各委員會主任、審計長、秘書長;可見總理的罷免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行使。

解讀:“最高人民法院院長”是什麼級別?國家領導人之一

需要注意一點的就是,最高人民法院院長根本不用國家主席提名,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選舉產生,國家主席和最高院院長和最高檢檢察長是差不多一個級別的,他們同主席一起都是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選舉產生的。由主席提名,決定的是國務院總理。副總理、國務委員、部長、委員會主任、秘書長、審計長是由總理提名,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決定。決定和選舉是不同的。

解讀:“最高人民法院院長”是什麼級別?國家領導人之一

關於人大代表提罷免案的問題,《中華人民共和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組織法》是這樣規定的: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三個以上的代表團或者十分之一以上的代表,可以提出對於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的組成人員,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副主席,國務院和中央軍事委員會的組成人員,最高人民法院院長和最高人民檢察院檢察長的罷免案,由主席團提請大會審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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