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读:“最高人民法院院长”是什么级别?国家领导人之一

2001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第十一条规定,“法官职务的任免,依照宪法和法律规定的任免权限和程序办理。”

最高人民法院院长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和罢免,副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庭长、副庭长和审判员由最高人民法院院长提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

解读:“最高人民法院院长”是什么级别?国家领导人之一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的提名,决定国务院总理的人选。可见国家主席对总理人选的提名权。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有权罢免的人员中,其中就有国务院总理、副总理、国务委员、各部部长、各委员会主任、审计长、秘书长;可见总理的罢免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行使。

解读:“最高人民法院院长”是什么级别?国家领导人之一

需要注意一点的就是,最高人民法院院长根本不用国家主席提名,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国家主席和最高院院长和最高检检察长是差不多一个级别的,他们同主席一起都是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的。由主席提名,决定的是国务院总理。副总理、国务委员、部长、委员会主任、秘书长、审计长是由总理提名,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决定。决定和选举是不同的。

解读:“最高人民法院院长”是什么级别?国家领导人之一

关于人大代表提罢免案的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组织法》是这样规定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三个以上的代表团或者十分之一以上的代表,可以提出对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组成人员,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副主席,国务院和中央军事委员会的组成人员,最高人民法院院长和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的罢免案,由主席团提请大会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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