乾的漂亮!不動產登記中心拒配合執行,被法院罰款100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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協助執行 義務機關無權拒絕

日前,某省一市不動產登記中心及其相關負責人陳某根據浙江省樂清市人民法院作出的處罰決定,分別主動向該法院繳納全部罰款100萬元和5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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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月13日,樂清法院通過執行指揮平臺委託某省當地法院協助對被執行人某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的房產進行後續查封。當地法院反饋稱,因當地不動產登記中心拒絕協助查封,難以辦理委託查封事宜。

8月3日,樂清法院執行幹警佩戴執行記錄儀赴此不動產登記中心,依法要求其協助對涉案房產進行續查封。該不動產登記中心工作人員在收到送達的相關查封文書後,無故拖延一個小時不予辦理。在多次釋明後,相關工作人員勉強答應受理,但要求到另一窗口辦理查封手續。執行幹警到達指定窗口後,窗口工作人員在接收查封材料後再次惡意拖延,直至20餘名自稱為被查封房產業主的案外人來到不動產中心,對樂清法院執行幹警進行圍堵,嚴重妨害了房產查封及後續強制執行工作的開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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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月23日,針對有音頻記錄證實的該不動產登記中心及其工作人員拒不協助樂清法院查封被執行人房產的行為,樂清法院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四條、第一百一十五條之規定,對該不動產登記中心處以100萬元罰款,另對其相關負責人陳某處以罰款5萬元。

▌機構協助執行有法可依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法條:

第一百一十四條 有義務協助調查、執行的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人民法院除責令其履行協助義務外,並可以予以罰款:

(一)有關單位拒絕或者妨礙人民法院調查取證的;

(二)有關單位接到人民法院協助執行通知書後,拒不協助查詢、扣押、凍結、劃撥、變價財產的;

(三)有關單位接到人民法院協助執行通知書後,拒不協助扣留被執行人的收入、辦理有關財產權證照轉移手續、轉交有關票證、證照或者其他財產的;

(四)其他拒絕協助執行的。

人民法院對有前款規定的行為之一的單位,可以對其主要負責人或者直接責任人員予以罰款;對仍不履行協助義務的,可以予以拘留;並可以向監察機關或者有關機關提出予以紀律處分的司法建議。

第一百一十五條 對個人的罰款金額,為人民幣十萬元以下。對單位的罰款金額,為人民幣五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

拘留的期限,為十五日以下。

被拘留的人,由人民法院交公安機關看管。在拘留期間,被拘留人承認並改正錯誤的,人民法院可以決定提前解除拘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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