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單位走私普通貨物主犯沒到案,從犯被逮捕,審查起訴階段可以辦理取保嗎?該怎麼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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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保候審

在刑事訴訟中,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和人民法院等司法機關,對未被逮捕或逮捕後需要變更強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為防止其逃避偵查、起訴和審判,責令其提出保證人或者交納保證金、出具保證書。

取保候審的條件

根據《刑事訴訟法》第65條規定,符合下列條件可以辦理取保候審:(1)可能判處管制、拘役或者獨立適用附加刑的;(2)可能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採取取保候審不致發生社會危險性的。(3)患有嚴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懷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嬰兒的婦女,採取取保候審不致發生社會危險性的; (4)羈押期限屆滿,案件尚未辦結,需要採取取保候審的。

符合法定條件可以取保候審

單位走私貨物,單位的主管人員是要負責的,對於主犯沒有抓到,有關犯罪的主要事實和犯罪情節無法查清,案件偵查有一定難度。對於案件無法查清,不能審查傾訴,對已經到案的人員在一定情況下就要變更強制措施,不能超期羈押。

採取取保候審並非意味著不負刑事責任,根據案件偵查情況有可能從新收監,也有可能審查起訴,也有可能撤銷案件。取保候審被判刑罰的實踐中也很多。

取保候審可以採取人保或者財保,但兩種方式不能同時使用。


劉輝律師


依我之見:在主犯在逃的情況下一般不會對‘’從犯‘’地位的走私犯罪嫌疑人搞取保候審。

為什麼不會對‘’單位犯罪‘’中的從犯犯罪嫌疑人搞取保候審呢?

一,根據我國現行刑法關於‘’單位犯罪‘’的有關規定對於包括走私罪丶偷稅罪丶生產假冒偽劣產品罪丶非法經營罪等單位犯罪實行‘’雙罰制‘’,即對單位判處罰金,對自然人的單位主要負責人(董事長丶總經理或廠長)丶直接責任人判處有期徒刑的刑罰。而本案例中公司走私罪中作為‘’主犯‘’的主要負責人的董事長或總經理丶廠長逃跑,而作為直接負責人的在押人‘’從犯‘’在案,如果也取保侯審的話將會產生以下極為不利的訴訟後果:

A,作為本案件中僅有的人證,‘’從犯‘’如果也取保候審,不排除取保後找到涉案的主犯等人‘’相互串供丶毀滅證據丶建立攻守同謀‘’,今後即使抓住了主犯或假意自首,被告人和同案之間的證供的言詞證據完全可能統一口供後難以查證案件的真象。

B,從案件審理的角度,也不宜對從犯取保,如果案件涉案人數不多,主犯在逃,而從犯也取保候審,而從犯取保後‘’也一旦也在逃‘’,那麼案件除了不能說話的單位就無人為走私犯罪行為承擔刑事責任了,尤其是我國現行刑事訴訟法還未實行‘’缺席審判‘’制度,一旦從犯取保在逃,那麼除了一個空殼的公司‘’單位‘’外,就必然無人為單位犯罪行為承擔刑事責任了。

二,除上述情況的例外,該單位犯罪無論是定性,還是證據均無法認定單位行為構成走私罪就即使主犯的總經理丶廠長丶董事長案發後在逃,也無法認定案件在押的單位犯罪中的從犯的行為構成犯罪,在偵查機關無法移送檢察機關審查起訴,依法就只能在撤銷案件前對在押從犯變更刑事拘留丶逮捕為‘’取保候審‘’。

以上意見,是依據於多年辦案經驗之總結,不當之處請見諒。


唐先明75443043


首先,依據法律規定,單位犯罪中處罰對像為主要責任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對二者處罰的標準依據法律規定為比照主犯和從犯處理。

其次,走私犯罪普通貨物物品案件中,對於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的情節,建議綜合閱卷後從偷逃稅額、涉案細節等方面分析並提出律師意見,如能將稅款儘量拉低、情節也較符合取保的情況下再提出變更強制措施的申請,成功的可能性將更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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