槐轩君说法|如何断定正当防卫?检察官这样说!

正当防卫?过失致死?这两个问题最近一直是大家议论的焦点。

近日,备受社会舆论关注的江苏省昆山市“8·27”于海明致刘海龙死亡案有了结果。9月1日下午,江苏省昆山市公安局和江苏省昆山市检察院相继发布通报,认定于海明的行为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

为什么认定于海明是正当防卫?检方详解4条理由!

我国刑法第二十条第三款规定:“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根据本案事实及现有证据,检察机关认为于海明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

1.刘海龙挑起事端、过错在先。从该案的起因看,刘海龙醉酒驾车,违规变道,主动滋事,挑起事端;从事态发展看,刘海龙先是推搡,继而拳打脚踢,最后持刀击打,不法侵害步步升级。

2.于海明正面临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现实危险。本案系“正在进行的行凶”,刘海龙使用的双刃尖角刀系国家禁止的管制刀具,属于刑法规定中的凶器;其持凶器击打他人颈部等要害部位,严重危及于海明人身安全;砍刀甩落在地后,其立即上前争夺,没有放弃迹象。刘海龙受伤起身后,立即跑向原放置砍刀的汽车——于海明无法排除其从车内取出其他“凶器”的可能性。砍刀虽然易手,危险并未消除,于海明的人身安全始终面临着紧迫而现实的危险。

3.于海明抢刀反击的行为属于情急下的正常反应,符合特殊防卫要求。于海明抢刀后,连续捅刺、砍击刘海龙5刀,所有伤情均在7秒内形成。面对不法侵害不断升级的紧急情况,一般人很难精准判断出自己可能受到多大伤害,然后冷静换算出等值的防卫强度。法律不会强人所难,所以刑法规定,面对行凶等严重暴力犯罪进行防卫时,没有防卫限度的限制。检察机关认为,于海明面对挥舞的长刀,所做出的抢刀反击行为,属于情急下的正常反应,不能苛求他精准控制捅刺的力量和部位。虽然造成不法侵害人的死亡,但符合特殊防卫要求,依法不需要承担刑事责任。

4. 从正当防卫的制度价值看,应当优先保护防卫者。“合法没有必要向不法让步”。正当防卫的实质在于“以正对不正”,是正义行为对不法侵害的反击,因此应明确防卫者在刑法中的优先保护地位。实践中,许多不法侵害是突然、急促的,防卫者在仓促、紧张状态下往往难以准确地判断侵害行为的性质和强度,难以周全、慎重地选择相应的防卫手段。在事实认定和法律适用上,司法机关应充分考虑防卫者面临的紧急情况,依法准确适用正当防卫规定,保护防卫者的合法权益,从而树立良好的社会价值导向。本案是刘海龙交通违章在先,寻衅滋事在先,持刀攻击在先。于海明面对这样的不法侵害,根据法律规定有实施正当防卫的权利。

正当防卫,你真的理解通透了?

这几天大家一定都被“正当防卫”四个字刷屏了。但是,看了这么多,你真的明白了吗?

  • 刑法第二十条是这么说的:

为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中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

虽然见义勇为、以恶制恶的行为有很多,但如果想成为正当防卫、被法律所认可,就必须满足三个条件——

  • 条件1:正当防卫针对的必须是不法侵害。

如果是随地乱扔垃圾、随地大小便、随意裸奔这些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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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多是污染别人的眼睛,制止这些行为就算不上是正当防卫。

  • 条件2:防卫行为必须是在不法侵害正在进行的时候,在时间上得具有紧迫性

比如说——抢劫的时候俩人正互相拽着包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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杀人的时候正拿着刀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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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火的时候正划火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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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条件3:正当防卫不能超越一定限度

就是说,正当防卫最后造成的损害结果不能大于不法侵害人本来可能会造成的损害结果

举个例子——小胖在商场里偷了一个驴牌真皮手工钱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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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发现之后把他按在地上,绑起来、关进小黑屋,这都是可以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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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如果小胖只是偷了个钱包,你却把他打死了,这就是超出了必要限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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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是!!!正当防卫还有一个升级版——无限防卫

无限防卫就不受“必要限度”的限制。当然,无限防卫的使用条件是非常严格的——

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刑法第20条第3款

所以说,只有对于正在进行的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最后造成了不法侵害人,缺胳膊断腿,受伤死亡的,被侵害人才不用承担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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给大家举两个例子就明白了。

  • 例子一:

小胖拿了个棒球棍来打老王,一棍子下去老王胳膊没断,棍子断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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像这种情形,小胖明显已经放弃了犯罪的意图,

老王不再有人身安全的威胁,老王如果再追着他打就不能算正当防卫了。

  • 例子2:

小胖拿了个棒球棍来打老王,一棍子下去老王胳膊没断,棍子断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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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是这种情形,小胖虽然逃走,但他逃走是为了回去拿新的武器再实施犯罪小胖的犯罪意图并没有消失,对老王人身安全的威胁是持续存在的。老王如果追着他打,就依然属于正当防卫。

这次的“昆山砍人案”,根据警方通报,刘海龙的行为被定义为“行凶”,而且他受伤以后仍然没有放弃侵害的迹象,于海明的人身安全一直处于刘海龙的暴力威胁中,于海明的行为是出于防卫的目的,且满足“无限防卫”的情形。所以,最终于海明不用承担刑事责任。

现在对正当防卫理解有没有更深刻一点?

综合:四川日报、法制日报、大邑检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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