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小孩被偷了,大人追上了小偷,一時衝動將小偷打死了,該負刑事責任嗎?

YONGH胖妞


說她媽那麼多幹嘛?搶孩子偷孩子抓住時作為監護人的父母有權終止犯罪行為(永久性的),全部打死無害,一律屬於正當防衛(動物界明知不敵尚且拼命護崽人尚且不如?!)。扭送公安機關的,經公審判決一律死刑就完了。

被偷孩子無非幾種下場,1,賣給下家收養(對孩子來說是最好的一種);2,倒賣人體器官(對孩子來說最差的一種);3,賣給不法人員利用孩子獲利。。

無論哪種,被偷孩子的家長都是生不如死的。


天馬流星拳25


以我個人而言!安法律的角度來說,任何人或者物都沒有權利去索取別人的生命,如果真的失手把小偷打死,應該要付法律責任!


我想換作是誰看到自己的孩子被偷,當時的心情可想而之,去死的心情都有,更不要說,在抓到小偷的時候給他手下留情!換作是誰可以做到?除非是高材生接受過高等教育,能忍住不下死手!對於我這沒有多少文化的有血性的山東人來說,肯定反正我是做不到!抓到打不死,也要打個半死!
這只是我個人觀點,盡代表我個人的想法!

也希望讀者有自己的想法,可以在下方評論留言或者討論!

再次呼籲大家,定要看好自己的孩子,不要讓可恨之處鑽了空子!孩子是我們的全部,我們的一切!


社會熱點達人


告訴大家一個賺錢道,以後沒錢就去偷小孩,別偷東西和搶劫,因為偷孩子成本小利潤高,風險也小,被抓了也沒啥大事,這多好


樂天派大弟子


這個問題要從情理和法理上兩個方面看討論。

從情理上來說小偷被打死罪有應得。

小偷本來就可恨,況且是偷小孩的呢?那就更可恨。小孩在一個家庭中的重要性不言而喻,把別人家的孩子偷走賣掉,就會毀掉一個家庭。人人恨小偷,見到小偷都想打,特別是被偷小孩的父母親人,他們由於過於憤怒,無法控制自己就有可能把小偷打死。每個人都會說打死該死,誰叫他偷了人家的孩子呢?因此,從情理上來說小偷被被偷孩子的父母親人抓住並打死是沒有錯誤的,小偷是罪有應得。

從法理上來講被偷孩子的大人是要負刑事責任的。

憲法規定法律面前一律平等,任何人都不得超越憲法的權威。在我國除了法院依法宣判剝奪某人的生命之外,任何人,任何組織,其他國家機關都不得剝奪他人的生命。犯罪分子也是有生命權的,(除非罪行滔天,十惡不赦法院依法剝奪的)也有基本人權,我們不能把犯罪分子不當人看。他所犯罪行有有關國家機關依法懲罰,任何人不得利用私刑剝奪他人生命。

從正當防衛來說,如果小偷應經被制服,無法繼續犯罪,追小偷的大人們就不能對小偷毆打,應該報案由公安機關來處理。犯罪已應被制止,無法繼續進行,對受害人沒有形成緊急侵害就談不上正當防衛。如果大人們由於氣憤有意打死小偷的,那麼就涉嫌故意殺人罪,是要負刑事責任的。

成立正當防衛情形應該是小偷被發現後逃跑,但是大人們緊追不捨,情急之下小偷利用攜帶凶器來襲擊大人們,情況緊急打死了小偷。如果防衛過當也要承擔責任的。

在實踐中我們會把法理和情理有機結合,對案件的處理達到良好的法制效果和社會效果。


劉輝律師


對於這個問題,我想不需要律師回答大家心裡也應當是有標準答案的。只不過大家可能看到這樣的題目會心生憤怒。包括我自己來說,如果我的孩子被人販子拐走,我想如果我能夠抓住他,也不免會打他兩下,或者恨不得把他碎屍萬段。

但是,情感是情感,法律是法律,在法律面前,我們還是要講究一個正當防衛,但是同時也要注意我們的防衛不要過度。否則不但自己懲罰不了罪犯,反而讓自己背上違法的罪名,那樣就得不償失了。而什麼情況下屬於正當防衛,什麼情況下又屬於防衛過度,只能根據當時的情況來進行判斷。但是如果根據題目描述,人販子只是剛剛把孩子偷走就被家長追上了,此時此刻,如果你直接把他打死,恐怕被認定為防衛過度的可能性更大一些。

因為我們作為一個普通的公民,是沒有權利給人販子判死刑的,也許抓到他法律可能會把他判死刑,但是我們作為一個普通的公民來說,沒有權利來奪取他人的性命。否則我們就會退到古代了。像電視劇當中打打殺殺隨便把人殺了好像都不用負刑事責任一樣,但是我現在是法治社會,一切還要按法律辦事,不能自己任意妄為!否則不但救不了親人,還會把自己搭進去。

每次回答這樣的問題很多網友都會吐槽,都會罵,都會覺得律師是在向著人販子說話,有時候真是有種秀才遇到兵有理說不清的感覺。

我只想說如果人販子把我的孩子拐走,我肯定也會衝動把他打死,只要我有這個能力我想我會這麼做的。但是我想說的是,我可以把他打死,但是我不能保證法律不會追究我的責任。

所以不要跟我說律師是在保護人販子,沒有一個律師會保護人販子,律師只是在這裡就事論事,就法律問題分析法律結果。如果律師不是這樣來分析,而直接告訴你,只要人販子把小孩偷走,我們大家都可以直接把人販子打死,這樣做是對的,不會受到任何的法律制裁,你們覺得這樣的答案就對了嘛?


任律師工作室


回答這個問題前,我先分享一個真實的事例。

我的一個退休的女同事說的。她老家是貧困山區。她也是通過考學,走出大山的。她的父親除了經營家裡那點靠老天爺下點雨就有收成的莊稼,為了生活也在鎮上做點小買賣來養家餬口。

有一天,鎮子上集市,人來人往的,要買要賣的就比平常多起來熱鬧起來。突然一陣騷亂。老父親出於看熱鬧,把自己攤位交給相鄰的做買賣的,去看發生了啥情況。

原來有一個小偷,偷東西,被這些人逮住了。很多人你一拳我一腳的打這孩子出氣,都說自己丟過東西。那老父親看見小偷就是個十幾歲的孩子,被打的鼻青臉腫的,趕緊喝止住大家,說在打就出人命了。孩子偷東西不對,那把他打傷打慘甚至打死,各位也是會負法律責任的。

眾人的理智也就恢復了。都說要送孩子去派出所。那孩子瑟縮著,老父親心裡一軟。就求情說,你看這孩子也就是個小偷小摸的,偷了誰的給誰吧,孩子歲數也不大,犯了錯,我們給他個改過自新的機會,送去派出所,就打上烙印了。我看大家就算了吧,給他個機會。

那孩子臨走前給老父親鞠了一躬,就消失在了人海中。

後來過了十多年。老父親因為身體有病,去北京看病。路上有個年輕人老是跟在他後面。老父親心生警惕,怕是遇見小偷盯上自己了吧。就趕緊快走。那人也緊走幾步,攔住老父親。叫老人別多心,他就是想詢問下老人是哪裡人。老人如實說了。那人說你在鎮子上是否就過一個偷東西的孩子。老人想了想說救過。

那人一把拉住老人,激動的說他就是那個孩子。當年因為家裡窮,餓的不行,就學會了偷東西。被老人救了後,改過自新,去北京一個小飯店當學徒工。後來自己開了做規模不小的飯店,也算有了出息。他把老人叫車接到自己飯店,好吃好喝一頓安排。又陪著老人去醫院檢查病情。後來非要送老人幾千塊錢,老人的孩子也就是我的同事拒絕了沒要。

故事說完了,或許有的會留言質疑它的真實性。我只會告訴你,我不是小說家,不會編故事,是同事親口說的。世上真有那麼巧的事,應了那句話無巧不成書。

題主所說的小偷,並不是個普通的小偷,他偷的是家家視作珍寶的孩子。這又和普通小偷不一樣的性質。這些人更加的可恨。

題主說孩子被偷後,家長追上後,一時失手把小偷打死,是否負刑事責任。因為不是專業人士,僅根據自己的認知進行下回答。如有不當之處,法律專業人士看到了請批評指正,給我們普及一下法律。

題主其實說的不太清楚。如果家長髮現孩子被人偷走後,急忙追上來,在搶回孩子的過程中,一時失手打死了小偷,我認為這就是正當防衛吧,頂多是個防衛過度。不會負法律責任的。

還有一種情況就是,小偷看見家長追來了。他放棄了孩子,獨自想逃跑。可是家長氣不過,追上來要打一頓一解心頭之火,結果失手打死了小偷。那這種情況是要負法律責任的。因為小偷的犯罪行為已經終止了。他要為自己的行為負法律責任,接受法律的懲罰。而不是你為了洩私憤,代替法律懲處了罪犯,那你也是觸犯了法律了,要為自己的行為負責任。

小偷偷孩子的行為固然可惡。他毀了多少原本幸福美滿的家庭,使他們年復一年的走著同樣的尋找遺失孩子的痛苦之路。從這個層面上看,大家都恨不得喝他的血,吃他的肉,剝了他們的皮來發洩對他們恨意。可是話說回來。他們所犯的罪惡自有法律去制裁他,不能說因為他有違法行為,我們就隨意踐踏他,他的一切也受法律保護,法律保護一切該受保護的人,法律也嚴懲一切違反法律的人。沒有人可以凌駕於法律之上。

每個人活在這世界上就該遵紀守法,隨意踐踏法律,那就會自食惡果!


心中百合靜靜開


對於小孩被偷,被偷小孩家長追上,一時衝動,打死偷小孩的人,按常理,不應該追責或者輕微的追責,原因有以下兩點:

第一、小孩被偷,既成事實,偷小孩的人已經構成拐賣人口罪,最高可以判處死刑。雖然還未對小孩構成永久性遺失或者傷害,但是事實已經形成,作為家長,保護自己的孩子是責任和義務,我們在搶奪孩子的過程中,不知道對方用什麼手段回擊(包括有什麼樣的兇器),家長的過激行為是可以理解的,屬於正當的防衛過程。

第二、當自己的孩子被偷,孩子的家長會因為激動失去理智,短時間失去理智就是精神病的一種,屬於間接性精神病。刑法第18條第2款規定:“間歇性的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的時候犯罪,應當負刑事責任。”間歇性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的時候,具有辨認或者控制自己行為力,因此,應當對自己的犯罪行為負刑事責任。但根據刑法第18條第3款規定:“尚未完全喪失或者控制自己行為的精神病人犯罪的,應當負刑事責任,但是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當搶奪孩子的過程中,孩子的父母應該完全失去理智或者控制能力,應該減輕對其不正當做法的行為的處罰。

很多人認為,孩子的家長打死人販子,構成了故意傷害罪,是不準確的。所謂故意,就是無緣無故的情況下有意而為之的事,顯然不適合對孩子家長的情況。律師和法官對受害者(孩子的家長)判決重罪,是不正確的,是不理性的耍流氓。


仁澤至簡


這個問題不需要討論,看標題的意思是追上了,小孩也給你了,但出於一時的氣憤,將小偷給打死了。這個猛一看是一件事,其實是兩件事:1,小偷偷了你的孩子,被你追上,孩子給你了,那麼,整個的犯罪過程就結束了,接下來應該是政法機關用法律來審判嫌疑人,你沒有任何權力去處置嫌疑人。2,當嫌疑人孩子給你後,犯罪過程已經結束,你卻出於氣憤,對嫌疑人進行傷害並致死,你就構成故意傷害致人死亡罪。有人會說正當防衛什麼的,就不要想了,想不通自己腦補去。不過嫌疑人偷你孩子的情節,可以做為對你從輕處罰的一個條件。由於不想動腦子仔細分析這個案例,專業方面的詞彙使用不嚴謹,大家能看懂大致的意思就行,見諒


潛狼198028944


小偷晚上在你家偷東西,你趁小偷不注意一棍子把小偷打死,你會負刑事責任嗎?這道理是一樣的。

任何人都無權駁奪他們生命,否則就是犯罪

以前八妹看這到樣的結果很是不理解,後來聽人家說明白了。這其實兩個問題,小偷偷小孩(偷東西)是一種犯法行為,要受到法律相當的制裁。你把小偷打死,不管是失手還是故意,都是一種犯罪行為。根據中國刑法歸定,任何都無權駁奪他們生命,否則就是犯罪。

正當自衛

正當自衛法,當自己或他人生命正在受到不法侵害時,作出的正當防衛。正當防衛由於過失將或過重,將對至死或至殘。法律免於起訴或是減輕刑罰。正當防衛很不好把控。是因為只有當自己正在受到不法侵害時,但是很多受害人受到不法侵害時一般都是沒有還擊能力。當有還擊能時,做出的行為又可能成為過失或過重。

例如,你是個單身女孩,一個人晚上在家睡覺,半夜裡聽到有人爬你家窗戶正準備入室行竊。你趁黑夜拿起棍子守在窗口側面。當小偷開始把腦袋伸進來時,你一棍子打過去,由於過重將小偷打死了,你覺得你犯罪了嗎?如果你不做任何反抗,可能就不是偷東西,還會發生更多的事。例如,小偷可能會見色起意,拿了錢財劫了色走人,是極有可能發生的。一個沒有經過專業搏擊訓練的單身女孩,是很難正面打的過男性盜賊。

小孩被偷了,大人追上了小偷,一時衝動將小偷打死了,是要負刑事責任的

偷小孩的人販子是要受法律審判制裁,如果你因生氣失手將人販子打死,你就犯了故意殺人罪。正確的做法是,抓到人販子及時報警,或讓路人協助報警。人販子固然讓人痛恨,但你是不是執法機構無權行使執法權,更無權駁奪人販子生命。當然扇他幾個耳光,不至死至殘解恨一下也可以。

大家怎麼看呢?歡迎補充你們的看法


鄉野八妹


就我們個人感情來說,偷小孩的小偷都該死!死有餘辜!但從法律角度分析本題中的大人是否應該負刑事責任就要具體情況具體分析。

一、如果小偷是以勒索財物為目的偷盜嬰幼兒的,根據刑法第239條第三款的規定,該小偷構成綁架罪。如果大人追上該小偷擬奪回小孩,衝突中將小偷打死,按照刑法第20條第三款的規定,對正在進行綁架的犯罪行為,採取防衛行為,造成不法侵害人傷亡的,不屬於防衛過當,該名大人不負刑事責任。

二、如果大人追上小偷後,小偷欲對大人或者小孩行兇,衝突中大人將小偷打死,根據刑法第20條第三款的規定,對正在進行行兇的犯罪行為,採取防衛行為,造成不法侵害人傷亡的,不屬於防衛過當,該名大人不負刑事責任。

三、如果大人為制止小偷將小偷打死,根據刑法第20條第一、二款的規定,該名大人構成防衛過當,應當負刑事責任,但是應當減輕或者免除處罰。

四、如果已經制服了小偷,大人一時氣憤打死小偷,根據刑法第232條、234條的規定,綜合考慮當時該名大人的主觀目的與相應的客觀行為,該名大人可能構成故意殺人罪或者故意傷害罪。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貫徹寬嚴相濟刑事政策的若干意見》的規定,該名大人系出於義憤,主觀惡性小,人身危險性低,且小偷本身存在重大過錯,應當從寬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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