狄治民涉黑案后续:惩处“保护伞” 8人被判刑

狄治民涉黑案后续:惩处“保护伞” 8人被判刑

2018年8月17日至18日,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狄治民等19名被告人涉嫌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等罪一案。

狄治民涉黑案后续:惩处“保护伞” 8人被判刑

8月22日,偃师市人民法院、宜阳县人民法院、汝阳县人民法院分别公开开庭审理了一批涉嫌包庇、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等罪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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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月5日上午,河南省偃师市人民法院对被告人苏占武、孙海报、任元生包庇、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等三起案件进行一审公开宣判。

以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受贿罪,数罪并罚,判处被告人苏占武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万元;

以包庇、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受贿罪、贪污罪、挪用特定款物罪、私分国有资产罪,数罪并罚,判处被告人孙海报有期徒刑八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万元;

以包庇、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私分国有资产罪、受贿罪,数罪并罚,判处被告人任元生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万元。

1997年以来,河南省洛宁县兴华乡(镇)董寺村(以下简称董寺村)狄治民成立“十八兄弟会”,该团伙依靠其家族势力,以董寺村为中心多次实施聚众扰乱社会秩序、聚众斗殴、寻衅滋事、抢劫、敲诈勒索等多起违法犯罪活动,逐步发展成为称霸一方的黑社会性质组织(已另案处理)。

一、被告人苏占武犯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受贿罪一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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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审理查明,2000年8月份,被告人苏占武在洛宁县兴华乡任党委副书记期间,未经村民选举,建议乡党委、政府任命狄治民为董寺村村委会副主任,并亲自到董寺村宣布该项任命。2015年,狄治民伙同其弟弟狄治江(狄治民黑社会性质组织成员之一)以狄治江的洛宁县森鑫大鲵繁育有限公司名义向洛宁县扶贫开发办公室(以下简称洛宁县扶贫办)虚假申报娃娃鱼养殖科技扶贫项目,骗取国家扶贫资金29.4万元。2016年,董寺村部分群众上访反映此事,时任洛宁县扶贫办主任的苏占武在对该项目检查过程中发现狄治民、狄治江利用该项目骗取国家扶贫资金,且在明知狄治民及其团伙成员多次实施违法犯罪行为的情况下,没有对此事进行查处,仅要求狄治江给贫困户分红以应付检查,致使狄治民、狄治江骗取国家扶贫资金的犯罪行为未受到法律追究。

2011年至2017年,被告人苏占武在担任洛宁县扶贫办主任期间,利用自己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26人贿赂,共计现金100万元及价值0.3万元的购物卡,并为他人谋取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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偃师市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苏占武身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明知狄治民及其团伙成员系从事违法犯罪活动的组织,违规建议并宣布任命狄治民为董寺村村委会副主任,且不依法履行职责,放纵狄治民团伙骗取国家科技扶贫项目资金的犯罪行为,其行为已构成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罪;苏占武利用其担任洛宁县扶贫办主任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数额巨大,为他人谋取利益,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根据本案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遂做出上述判决。

二、被告人孙海报包庇、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等罪一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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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审理查明,被告人孙海报自2011年11月至2016年5月担任中共洛宁县兴华镇党委书记期间,明知狄治民及其团伙成员多次实施违法犯罪行为,不依法履行职责,纵容该团伙的违法犯罪行为,且在狄治民及其团伙涉嫌违法犯罪行为被调查期间,利用职务便利干扰、影响其他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正常查禁,未认真审核,致使狄治民之侄狄伟伟被违规发展为中共党员,未认真核实狄治民的前科情况,致使狄治民违规当选为县级人大代表,造假帮助董寺村获取洛阳市级生态村等政治荣誉;并利用自己的职务便利收受贿赂 46.28万元,贪污公款20万元,挪用用于危房改造的扶贫款项78万元,私分国有资产34.695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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偃师市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孙海报的行为分别构成包庇、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受贿罪、贪污罪、挪用特定款物罪、私分国有资产罪,根据其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遂做出上述判决。

三、被告人任元生包庇、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等罪一案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任元生自2016年5月至2018年5月担任中共洛宁县兴华镇党委书记期间,明知狄治民及其团伙成员多次实施违法犯罪行为,在收到中纪委批转的和董寺村村民程七龙等人向其当面反映的涉及狄治民及其团伙成员违规发展党员、办理低保收取钱财、骗取国家种粮补贴、侵吞扶贫项目分红、侵占学校操场等违法犯罪行为的举报后,不依法履行职责,放纵或者阻挠相关部门对狄治民违法违纪行为的正常查禁,并利用其职务之便,私分国有资产、收受贿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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偃师市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任元生的行为分别构成包庇、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私分国有资产罪、受贿罪,根据其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遂做出上述判决。

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新闻记者及社会各界群众50余人参加了旁听。

9月5日上午,宜阳县人民法院对张红武、韦晓乐、郭江涛包庇、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等罪案进行一审公开宣判。

以包庇、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受贿罪,数罪并罚,判处被告人张红武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

以包庇、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罪、贪污罪、受贿罪、挪用公款罪,数罪并罚,判处被告人韦晓乐有期徒刑九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

以包庇、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罪、行贿罪,数罪并罚,判处被告人郭江涛有期徒刑三年零二个月。

狄治民涉黑案后续:惩处“保护伞” 8人被判刑

经审理查明,1997年以来,河南省洛宁县兴华镇董寺村狄治民成立“十八兄弟会”,该团伙依靠其家族势力,以董寺村为中心多次实施抢劫、聚众扰乱社会秩序、聚众斗殴、寻衅滋事、敲诈勒索等违法犯罪活动,逐步发展成为称霸一方的黑社会性质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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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张红武在担任洛宁县兴华乡原党委书记期间,明知狄治民及其团伙成员多次实施违法犯罪活动,却不履行职责予以查处,包庇、纵容狄治民为首的黑社会性质组织实施破坏选举、侵占董寺村小学操场,违规批准狄治民及多名团伙成员入党、授予荣誉、任命狄治民在村委会和党支部担任相关职务。此外,张红武还利用职务便利,多次收受他人贿赂53万元,为他人谋取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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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韦晓乐在洛宁县兴华镇、洛宁县森林公安局任职期间,明知狄治民团伙恶行,却不依法履行职责进行查处,违规批准狄治民团伙成员入党、授予荣誉、提名狄治民为党代会代表候选人,在收到多名干部群众反映狄治民及其团伙犯罪线索、信访举报和网上举报信息后,在洛宁县纪委调查狄治民期间,应狄治民所托为其说情,阻挠案件查处,多次包庇、纵容狄治民为首的黑社会性质组织进行违法犯罪活动。此外,韦晓乐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单独或伙同他人侵吞公款21万元,多次收受他人贿赂27.4万元,挪用公款5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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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郭江涛在洛宁县兴华镇任职期间,明知狄治民团伙犯罪恶行,不依法履行职责,与狄治民交往密切,向狄治民借款,共同承包荒山造林获取国家补贴,违规为狄治民争取荣誉,在狄治民犯罪团伙殴打竞选对手、破坏选举秩序后,未依职责向上级报告,不坚持追究。后明知狄治民被群众举报,仍接受狄治民宴请为其说情,为狄治民逃避调查出谋划策,进行包庇。此外郭江涛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工作人员财物,价值共计4.9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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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阳县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张红武、韦晓乐、郭江涛身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明知狄治民及其团伙成员系从事违法犯罪活动的组织,不依法履行职责,放纵狄治民等人实施违法犯罪行为,阻挠、干扰其他国家工作人员依法查处,三名被告人的行为均已构成包庇、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另外,张红武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收受他人贿赂,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韦晓乐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单独或伙同他人侵吞公款,非法收受他人财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超过三个月,分别构成贪污罪、受贿罪、挪用公款罪;郭江涛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工作人员财物,其行为已构成行贿罪。根据三名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作出上述判决。

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新闻记者及社会各界群众近50人参加了旁听。

9月5日上午,河南省汝阳县人民法院对被告人付建伟、蒋小军包庇、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受贿、单位受贿两案进行一审公开宣判。

以包庇、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受贿罪、单位受贿罪,数罪并罚,判处被告人付建伟有期徒刑六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

以包庇、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受贿罪、单位受贿罪,数罪并罚,判处被告人蒋小军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

以单位受贿罪,对被告单位洛宁县公安局赵村派出所判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

以单位受贿罪,对被告单位洛宁县公安局兴华派出所判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

以单位受贿罪,对被告单位洛宁县公安局西山底派出所判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

以上二被告人和被告单位受贿违法所得继续予以追缴。

狄治民涉黑案后续:惩处“保护伞” 8人被判刑

经审理查明,1997年以来,以狄治民(另案处理)为首的犯罪团伙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手段逐步发展壮大为集抢劫、寻衅滋事、聚众斗殴、敲诈勒索、聚众扰乱社会秩序、强迫交易、强迫劳动、殴打他人等多种违法犯罪于一身的黑社会性质犯罪组织。该犯罪组织在洛宁县兴华镇董寺村一带,长期欺压群众,称霸一方,严重破坏了当地政治、经济和社会生活秩序。被告人付建伟、蒋小军在担任洛宁县公安局兴华派出所所长期间,不依法履行职责,多次包庇、纵容狄治民黑社会性质组织,对其实施的多起违法犯罪行为未依法处理,为其充当保护伞。

狄治民涉黑案后续:惩处“保护伞” 8人被判刑

被告人付建伟利用担任洛宁县公安局赵村派出所所长、兴华派出所所长的职务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共计14.6万元,用于个人开支,并为相关企业和个人提供帮助。被告人蒋小军利用担任洛宁县公安局兴华派出所负责人、洛宁县公安局西山底派出所所长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共计51.6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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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外,被告单位洛宁县公安局赵村派出所索要他人财物13.2万元,为他人谋取利益;被告单位洛宁县公安局兴华派出所索要他人财物12.7万元,为他人谋取利益;被告单位洛宁县公安局西山底派出所索要他人财物64万元,为他人谋取利益。

汝阳县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付建伟、蒋小军身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明知狄治民及其团伙成员系从事违法犯罪活动的组织,不依法履行职责,对狄治民及其黑社会性质组织成员实施的多起违法犯罪行为未依法打击处理,长期包庇、纵容该团伙的违法犯罪行为,其二人行为均已构成包庇、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罪;被告人付建伟、蒋小军利用担任派出所所长的职务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其二人行为均已构成受贿罪;被告单位洛宁县公安局赵村派出所、洛宁县公安局兴华派出所、洛宁县公安局西山底派出所分别通过付建伟、蒋小军索取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均已构成单位受贿罪。根据被告人付建伟、蒋小军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作出上述判决。

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新闻记者及各界群众近50人参加了旁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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