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產中介變相「吃差價」 訴請中介費被駁回

房產中介變相“吃差價” 訴請中介費被駁回

2017年6月12日,張某委託某房屋中介機構出售自己的房產,確定價格為54萬元,簽訂合同時將交易價格定位56萬元,該中介機構說多出的2萬元用於給受讓方繳納各項費用及中介費用。同年7月王某與張某簽訂《商品房轉讓合同》,約定該房產以56萬元的價格出售給王某,中介費為房價的1.2%,買賣雙方任何一方違約的,違約方應承擔雙方的中介費。事後,張某得知房屋產權過戶時涉及的各項稅費仍由王某承擔。交易雙方與中介機構交涉無果後,解除了房屋買賣合同。中介機構遂訴至法院要求賣方支付中介費並承擔違約金。法院審理後認為,中介機構對合同的解除負有重大過錯,要求承擔中介費和違約責任缺乏事實和法律依據。居間人營利方式主要是收取佣金或報酬不得賺取差價。最終法院駁回了中介機構的訴請。

法官寄語:根據合同法規定,居間合同是居間人向委託人報告訂立合同的機會或者提供訂立合同的媒介服務,委託人支付報酬的合同;居間人應當就有關訂立合同的事項向委託人如實報告,居間人故意隱瞞與訂立合同有關的重要事實或提供虛假情況,損害委託人利益的,不得要求支付報酬並應當承擔損害賠償責任。(榆陽區人民法院霍揚 、劉亞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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