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社會性質組織和惡勢力團伙有什麼區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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惡勢力團伙與黑社會性質組織有著千絲萬縷的聯繫,經常容易混淆。

嚴格來說,“惡勢力”並非一個法律術語,2009年12月9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聯合下發的《辦理黑社會性質組織犯罪案件座談會紀要》第一次明確其概念,2018年1月16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司法部聯合下發的《關於辦理黑惡勢力犯罪案件若干問題的指導意見》進一步就其作出具體規定,由此標誌著“惡勢力”上升成為一種半正式制度。

惡勢力團伙是黑社會性質組織的雛形、萌芽狀態,實踐中不乏一些惡勢力團伙經過不斷髮展,由量變到質變,最後成為黑社會性質組織。如江西吉安的史錦忠等人涉黑案,該黑社會性質組織就經歷了一個由惡勢力團伙逐步發展為黑社會性質組織的過程。

區分涉黑還是涉惡,關鍵標尺在於是否追求對特定領域內特定行業的非法控制。黑社會性質組織實施犯罪活動的主要目標是通過對經濟、政治生活秩序的非法控制,以最大限度地攫取經濟利益。

惡勢力團伙一般不以追求經濟利益為主要目標,更多的是出於蔑視社會公德,尋求精神刺激,滿足好勇鬥狠、逞強爭勝、樹立惡名等畸形的心理需要。

其次,組織規模不同。黑社會性質組織一般有較為穩定的組織結構,相對固定的核心成員,內部分工明確,有一定的組織紀律、活動規約。惡勢力團伙一般沒有穩定的組織結構,團伙成員多不穩定,多數是因事臨時糾合、完事即散夥,未形成組織紀律和活動規約。

最後,經濟實力對比懸殊。黑社會性質組織以黑護商,以商養黑,形成了對一定區域內一定行業的經濟壟斷地位,有較大的經濟規模,如四川劉漢等人涉黑案,組織資產達400億餘元。惡勢力團伙一般不具備足夠的經濟實力,沒有組織財產,因事分贓,甚至沒有穩定的經濟來源,一餐飯也能誘發一次犯罪。對於惡勢力團伙,構成什麼罪,就按什麼罪處理,同時,應用足用好刑法總則關於犯罪集團和共同犯罪的有關規定,對符合犯罪集團特徵的惡勢力團伙,要按照犯罪集團依法懲處。在相關法律文書中的犯罪事實認定部分,可使用“惡勢力”等表述加以描述。


(詳細內容見《人民司法》2018年第25期:方琳琳 韓仁潔“懲治黑社會性質組織犯罪的實踐反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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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思是說,黑組織的惡行區別與惡勢力團伙的性質,而惡勢力團伙的黑行又別與黑組織的性質不同。說白了,把黑字去掉後、無非是個惡勢力團伙罷了,而惡勢力團伙即行黑惡的勾檔也夠不上黑組織的性質。此二蓋念也只有執法者定論了,而公眾永遠也不能輸解一個黑組織與一個惡團伙的根本屬性的定論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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