就《河南省治理貨物運輸車輛超限超載條例》答記者問

《河南省治理貨物運輸車輛超限超載條例》(以下簡稱《條例》)已經河南省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次會議審議通過,自2018年9月1日起施行。近日,記者就《條例》有關問題採訪了商丘市交通運輸局執法處處長柴國華。

記者:柴處長,《條例》出臺的背景和意義是什麼?

答:貨運車輛超限超載是公路“第一殺手”,嚴重損壞公路橋樑、威脅道路運輸安全、擾亂運輸市場秩序。為有效治理貨運車輛超限超載,經過三年多的調研論證,省人大出臺了《條例》,這是我省第一部治超工作的行政法規,標誌著我省治超工作全面走上了法制化、規範化道路。《條例》明確了各級政府的治超主體責任和各職能部門的職責分工,要求各級政府要將治超工作納入政府目標考核體系,進一步提升了治超工作的重要地位,有利於從根本上解決政府領導不重視、主體責任不落實的問題,促進各級政府切實加強對治超工作的領導;《條例》還明確了執法機構的執法主體資格,聯合執法、源頭治超、科技治超、高速公路入口稱重勸返,以及落實有獎舉報、信用管理、責任倒查等工作機制和有效措施,解決了治超工作長期存在的執法主體不明確、執法手段不得力、執法責任不落實等一系列瓶頸問題和難題;《條例》的頒佈,對於全面加強和規範我省治超工作、保障公路橋樑安全暢通、維護人民群眾生命財產安全都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

記者:《條例》規定的超限超載車輛有哪些?

答:《條例》適用於本省行政區域內貨物運輸(以下簡稱貨運)車輛超限超載的治理活動。超限車輛是指貨運車輛的車貨外廓尺寸、軸荷、總質量超過國家規定的標準或者公路交通標誌標明的限載、限高、限寬、限長標準;超載車輛是指貨運車輛載物超過核定載量。

記者:《條例》對政府主體責任是怎麼明確的?

答:《條例》明確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本行政區域內治理貨運車輛超限超載工作的領導,將治理貨運車輛超限超載工作納入年度工作目標考核體系,建立健全政府主導的聯席會議制度和聯合執法機制,實行目標責任制和責任追究制,並將所需經費納入本級財政預算。另外,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建設治理貨運車輛超限超載信息平臺和技術監控網絡,並納入省交通運輸主管部門統一網絡,運用科技手段,提升治理水平。

記者:根據《條例》相關規定,貨運源頭單位應當遵守哪些規定?

答:從事煤炭、鋼材、水泥、砂石等貨物裝載的集散地以及貨運站(場)的貨運源頭單位應當遵守下列規定:(一)明確裝載、計量、放行等有關從業人員職責,建立並落實責任追究制度;(二)配置符合國家標準的貨運計量和監控設備;(三)對貨運車輛的行駛證、車輛營運證和駕駛人從業資格證等基本信息進行登記;(四)為貨運車輛如實計重、開票、出具裝載證明;(五)建立貨運車輛裝載登記、統計制度和檔案;(六)接受執法人員的監督檢查,如實提供相關資料。另外,貨運源頭單位不得為無號牌或者無車輛行駛證、車輛營運證的貨運車輛裝載貨物;不得超過規定標準裝載貨物;不得放行超限超載貨運車輛。

記者:《條例》對違法車輛信息抄告是如何規定的?

答:《條例》規定,交通運輸綜合執法機構和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在監督檢查中發現應當由其他職能部門處理的違法行為的,應當及時抄告其他職能部門。相關部門應當依法查處,並向抄告部門反饋處理結果。

記者:《條例》對非法改裝車輛是如何規定的?

答:《條例》規定,任何單位和個人有權舉報生產、銷售不符合國家安全技術標準和技術數據要求或者非法改裝貨運車輛、貨運源頭單位非法裝載、貨運車輛超限超載和執法人員濫用職權等違法行為。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和公安機關等有關職能部門應當公佈舉報電話、電子信箱等。接到舉報的部門應當按照職責權限,在規定期限內調查處理,向舉報人反饋,併為其保密;對查證屬實的,應當給予舉報人獎勵。

記者:交通運輸綜合執法機構應當採取哪些方式對貨運車輛進行超限超載檢測?

答:交通運輸綜合執法機構應當採取固定檢測、流動檢測、技術監控等方式對貨運車輛進行超限超載檢測。超限超載檢測設備應當依法定期進行檢定。未經檢定或者檢定不合格的檢測設備,其檢測數據不得作為執法依據。交通運輸綜合執法機構和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可以在高速公路出入口、停車區、服務區以及普通公路超限超載運輸行為多發路段,對貨運車輛開展流動檢測。交通運輸綜合執法機構根據需要,在貨運主通道、重要橋樑入口以及貨運流量較大的路段和節點,設置車輛檢測等技術監控設備,依法查處違法超限超載運輸行為。交通運輸綜合執法機構有權查閱和調取公路收費站貨運車輛稱重數據、照片、視頻監控等有關資料,經確認後可以作為行政處罰的依據。

記者:高速公路的建設管理單位在治理車輛超限超載中應當承擔哪些義務?

答:新建高速公路的建設管理單位應當在高速公路入口設置超限超載檢測設備、勸返車道和卸貨場。已建高速公路的經營者應當對高速公路入口進行改造,加裝超限超載檢測設備。高速公路經營者不得放行超限超載貨運車輛駛入高速公路,應當對超限超載貨運車輛實施勸返。超限超載貨運車輛故意堵塞收費站、擾亂交通秩序的,高速公路經營者應當及時報告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或者交通運輸綜合執法機構,依法進行處理。高速公路經營者放行超限超載貨運車輛駛入高速公路的,由交通運輸綜合執法機構沒收放行車輛的全部通行費,並按照每輛次處2000元罰款。

記者:如何將違法超限超載運輸行為納入國家信用管理體系,實施聯合懲戒?

答:交通運輸綜合執法機構和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實行公路超限超載貨運車輛信息系統信息共享,並將違法超限超載運輸行為記錄向社會公佈。交通運輸綜合執法機構應當將貨運車輛、貨運車輛駕駛人、道路運輸企業、貨運源頭單位違法超限超載運輸行為納入國家信用管理體系,實施聯合懲戒。

記者:如何對嚴重超限超載或者因超限超載造成嚴重後果的貨運車輛進行責任倒查?

答: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組織超限超載治理工作的監督檢查,對嚴重超限超載或者因超限超載造成嚴重後果的貨運車輛進行責任倒查。倒查中涉及貨運車輛生產、銷售或者改裝企業、貨運源頭單位、車輛所有人責任的,由有關監督管理部門依照法律法規給予處罰;涉及有關監督管理部門工作人員責任的,由所在單位或者監察機關依照法律法規追究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記者:故意堵塞超限超載檢測站點通行車道、強行通過超限超載檢測站點或者以其他方式擾亂超限超載檢測秩序如何處罰?

答:故意堵塞超限超載檢測站點通行車道、強行通過超限超載檢測站點或者以其他方式擾亂超限超載檢測秩序的,由交通運輸綜合執法機構強制拖離或者扣留車輛,並處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採取短途駁載、安裝影響檢測裝置等方式逃避檢測的,由交通運輸綜合執法機構責令改正,並處1萬元罰款。

記者:對貨運車輛、貨運車輛駕駛人一年內違法超限超載運輸超過三次和道路運輸企業一年內違法超限超載運輸的貨運車輛超過本單位貨運車輛總數百分之十、百分之三十的如何處罰?

答:貨運車輛一年內違法超限超載運輸超過三次的,由道路運輸管理機構吊銷該車輛的車輛營運證。貨運車輛駕駛人一年內違法超限超載運輸超過三次的,由道路運輸管理機構責令其停止從事營業性運輸。道路運輸企業一年內違法超限超載運輸的貨運車輛超過本單位貨運車輛總數百分之十的,由道路運輸管理機構責令停業整頓;超過百分之三十的,依法吊銷其道路運輸經營許可證,並向社會公告。

記者:宣傳《條例》,我們採取了哪些措施?

答:商丘市交通運輸局執法處把《條例》宣傳貫徹工作提到重要議事日程,及時召開由各縣(市、區)執法所(大隊)和各超限站主要負責人參加的動員大會,成立宣貫工作領導小組,並要求各執法單位進一步加強領導,結合實際細化方案,明確工作責任,有計劃、有步驟、有重點地組織實施。現在,《條例》宣貫工作在緊鑼密鼓進行,我們採取多種形式,力爭做到家喻戶曉、不留死角。如充分利用報刊、廣播、電視、微信公眾號、微博、互聯網等媒體開展專題宣傳,同時在辦公場所、各加油站、貨運源頭單位、公路收費站口、超限檢測站、客運站等醒目位置懸掛宣傳橫幅;我們印製了4萬份宣傳單、1萬份宣傳通告,發放宣傳單或張貼通告。部分縣(市、區)執法單位親自上門走訪源頭運輸企業、貨運場站、運輸專業戶,廣泛深入地普及《條例》,使社會各界都能瞭解《條例》的頒佈實施,熟知《條例》相關責任、權利和義務,增強學法、知法、懂法、守法的觀念和意識,從而在全社會形成依法護路、遵紀守法的良好氛圍。

記者:怎樣抓好《條例》的貫徹實施?

答:當前,我們交通運輸執法機構明確把《條例》的貫徹實施作為執法工作的當務之急、重中之重抓好,用足用好《條例》中明確的有關各級政府、各職能部門責任、分工等有關規定,推動治超工作責任制的全面落實,努力構建政府主導、部門聯動、齊抓共管的治超工作模式。除了加大宣專力度外,我們積極向當地政府彙報,爭取各級政府的重視和領導的支持,將治超工作納入政府目標考核體系,落實政府治超主體責任。只有在當地政府的統一領導下,治超工作才能有序開展。我們積極協調各職能部門落實監管責任和公安交管部門、交通執法機構的查處責任,通過明確責任事項,強化跟蹤問效、責任追究,推動治超各項工作制度化、規範化。另外,我們會加大對《條例》的學習培訓力度。《條例》對治超工作提出了新的、更高的要求,作出了一系列的明確規定,權威性很高,政策性很強,覆蓋面很廣,必須正確理解和準確把握。在《條例》實施前,我們已經組織了培訓班,努力為一線執法人員充電,為全面實施奠定堅實的理論基礎和思想基礎。

總之,我們會站在保護人民群眾出行安全、服務經濟社會發展的政治高度,進一步提升責任感和使命感,切實加大執法力度,嚴格規範執法行為,全面落實《條例》的各項規定和要求,自覺主動維護《條例》的權威性和嚴肅性,促進治超工作健康有序發展,確保《條例》順利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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