够沙胆!男子捕260只野生鸟 蔡甸检察院依法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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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由武汉市蔡甸区检察院提起诉讼的一起非法狩猎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在该区法院公开开庭审理。这是该区公开审理的首例涉野生动物保护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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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10月,高某、卢某二人来到蔡甸区沉湖湿地自然保护区(禁猎区)内,数次采用农药拌谷子的方式捕杀野生鸟类,造成省级重点保护野生鸟类及国家“三有”(国家保护的有益的或者有重要经济、科学研究价值的)野生鸟类死亡及沉湖湿地自然保护区生态环境的破坏。案发后,公安机关共查获绿头鸭、黑水鸡、灰雁、赤膀鸭、斑嘴鸭等鸟类死体260只。

经查,260只野生鸟类中,湖北省省级重点保护野生鸟类3种共37只,列入国家“三有”名录野生鸟类6种共223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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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机关认为,沉湖湿地自然保护区是野生动物禁猎区,被告人高某、卢某二人非法捕获大量“三有”保护名录鸟类、省级重点保护野生鸟类的行为,破坏了野生动物资源,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的非法狩猎罪,应追究其刑事责任,同时其犯罪行为造成野生动物资源损失,损害社会公共利益,高某、卢某二人还依法应当承担民事侵权责任。

庭审中,两名被告人对检察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表示愿意赔礼道歉并赔偿经济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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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悉,该案是2018年3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检察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司法解释》发布后,武汉市蔡甸区检察院提起的首例生态环境领域的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此次庭审,该院还邀请了2名武汉市人民监督员全程参与观摩与旁听,人民监督员表示,生态环境和资源的保护,事关民生福祉,检察机关作为公益诉讼起诉人,对违法者提起公益诉讼,充分履行了其法律监督职能。该案的办理不仅让生态环境的破坏者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更主要还对潜在的、有类似行为的生态破坏者予以警示和震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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