顺价调整居民用气销售价格六问六答


1.居民用气门站价格调整的背景?

近年来国家天然气价格改革分步推进,但主要侧重于非居民用气,居民用气门站价格自2010年以来一直未作调整。随着国内外市场形势变化和非居民用气价格改革深化,居民气价偏低的矛盾越来越突出:一是价格倒挂,不能反映成本。目前居民用气平均门站价格为每立方米1.4元左右,不仅低于进口气供应成本,也低于国产气供应成本。二是价格缺乏弹性,不能反映供求变化。现行居民用气门站价格实行上限价格管理,不能灵敏反应市场供求变化特别是冬夏季节性差异,不利于资源优化配置和高效节约使用。三是执行争议不断,加大监管难度。居民用气门站价格低于非居民,容易导致供需双方“钻空子”,实践中居民用气数量成为上游供气企业与下游燃气公司争论焦点,影响市场运行效率,也不利于政府监管。为此,国家决定抓住当前国内价格总水平相对平稳的有利时机,出台《关于理顺居民用气门站价格的通知》(发改价格规〔2018〕794号),理顺居民用气门站价格、完善价格机制。

2.居民用气销售价格是怎么管理的?

居民用气销售价格由门站价格(指城市燃气企业在天然气长途运输管道下气点〈门站〉的购气价格)和城镇配气价格(城镇燃气管网配送环节的价格)构成。我国天然气价格实行分级管理,门站价格由国家管理,配气价格、居民用气销售价格由地方管理。

3.居民用气门站价格如何调整?

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理顺居民用气门站价格的通知》(发改价格规〔2018〕794号)、四川省发展改革委《关于理顺居民用气门站价格的通知》(川发改价格〔2018〕278号)规定,从2018年6月10日起,将居民用气由最高门站价格管理改为基准门站价格管理,价格水平按非居民用气基准门站价格水平安排(我省居民用气门站价格统一上调为1.54元/立方米)。上游供气企业与下游城镇燃气企业双方可以基准门站价格为基础,在上浮20%、下浮不限的范围内协商确定具体门站价格。居民用气门站价格自2019年6月10日起允许上浮。

4.我县居民用气销售价如何安排?

本次居民用天然气销售价格顺调0.22元/立方米,即第一阶梯气价从1.86元/立方米调整为2.08元/立方米。第一、二、三阶梯按1:1.2:1.5的比价确定对应气价,即第一阶梯气量为0-500立方米/户表·年,气价为2.08元/立方米;第二阶梯气量为501-660立方米/户表·年,气价为2.5元/立方米;第三阶梯气量为661立方米/户表·年以上,气价为3.12元/立方米;

合表居民用户生活用气和学校、养老福利机构等执行居民生活用气价格的非居用户,不实行阶梯价格,其用气价格与第一阶梯气价按1:1.1的比价,即按2.29元/立方米执行。

5.本次居民调价如何保障低收入群体不受影响?

本次居民用气销售价格调整后,继续维持现有的低收入人群(经民政部门认定的低保户、分散供养对象)即征即返的方式进行优惠,每月免费使用的气量由5立方米增加到7立方米,确保其基本生活水平不因销售价格调整而降低。具体实施办法由燃气经营企业制定并报我局备案。

6.居民门站价格实施浮动后,如何保障天然气市场平稳运行?

四川省发展改革委《关于理顺居民用气门站价格的通知》(川发改价格〔2018〕278号)对季节性差价政策做出了规定,要求供需双方共同议定居民用气门站价格上下浮动季节时段与幅度,并在年度供用气合同中予以明确,合同一经签订,严格执行。上游供气方不得利用市场支配地位,单方面上浮门站价格。我局将积极配合相关部门加强与天然气生产经营企业的衔接,保障市场平稳运行,同时加大价格检查和巡查力度,依法查处价格违法违规行为,切实维护天然气市场正常秩序。在燃气企业购气价格的审核认定方面,由燃气企业依据购气发票做好购气成本统计分析等基础工作,及时提供有关经营情况资料,价格主管部门对实际购气价格变动情况及相关依据进行严格审查,对联动调整额进行测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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