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投案才叫「自首」?

近期,紀檢監察部門發佈的官員被查通報中,“投案自首”已成為一個高頻詞。今年7月底以來,選擇主動投案的問題官員有省部級,有廳局級,也有縣處級。有評論稱,在反腐高壓震懾之下,“自首效應”正在形成。

如何投案才叫“自首”?

如何投案才叫“自首”?

從黨紀來看,根據新修訂的《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主動交代本人應當受到黨紀處分的問題的”,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分。

這裡的“主動交代”,是指涉嫌違紀的黨員在組織初核前向有關組織交代自己的問題,或者在初核和立案審查其問題期間交代組織未掌握的問題

《中華人民共和國監察法》規定,涉嫌職務犯罪的被調查人主動認罪認罰,自動投案,真誠悔罪悔過的,監察機關經領導人員集體研究,並報上一級監察機關批准,可以在移送人民檢察院時提出從寬處罰的建議。

什麼樣的情形屬於自動投案?8月13日,中央紀委國家監委網站發佈“回覆選登”,介紹“主動投案”的幾種情形:

被調查人犯罪以後,犯罪事實未被監察機關發現以前;或者犯罪事實雖被發現,但不知何人所為;或者犯罪事實和被調查人均已被發現,但是尚未受到監察機關的詢問、訊問或者尚未採取留置措施之前,主動到監察機關或者所在單位、基層組織等投案,接受調查。

被調查人犯罪後逃到異地,又向異地的監察機關投案的,以及被調查人因患病、身受重傷,委託他人先行代為投案的,也屬於自動投案。有的被調查人在投案的途中被捕獲,只要查證屬實的,也屬於投案。有的被調查人投案並非完全出於自己主動,而是經親友勸告,由親友送去投案,對於這些情形也應認定為投案。但被調查人投案後又逃跑的,不能認定為自動投案。

如何投案才叫“自首”?

問題官員自首,能輕判嗎?

抗拒從嚴、坦白從寬。無論是黨紀,還是國法,“主動交代問題”、“自動投案”都規定從輕減輕處分或者從寬處罰。

在十八大以來的反腐“打虎”中,湖南“首虎”童名謙就曾因“具有自首情節”被從輕處罰。

按照北京市二中院的判決書,童名謙犯了翫忽職守罪,且情節特別嚴重。按照刑法規定,此類情形應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不過,按照最後的判決書,童名謙“具有自首情節,有較好的認罪、悔罪態度,且系初犯、偶犯”,最終童名謙被判處有期徒刑五年。

按照監察法的規定,嫌犯主動認罪認罰,自動投案,可以從寬處罰。中央紀委國家監委網站發佈的監察法釋義,曾給出解釋,從寬處罰的建議包括從輕處罰、減輕處罰和免除處罰。

“從輕處罰”

是指在法定刑的幅度內適用相對較輕的刑種或者處以較短的刑期。

“減輕處罰”

是指在法定最低刑以下判處刑罰。

“免除處罰”

是指雖已構成犯罪,但由於某些原因不判處刑罰。

自首之後又翻供,能算自首嗎?

根據有關司法解釋,犯罪嫌疑人自動投案並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後又翻供的,不能認定為自首;但在一審判決前又能如實供述的,應當認定為自首。但黨紀處分條例並未明確,違紀的黨員自動交代後“推翻原來交代的”或者“翻而又供的”,能否認定為“主動交代”。“主動交代”的認定,不能僅作違紀審查起始時的節點考量,還應綜合違紀黨員在違紀審查期間的整體表現。違紀黨員“翻而又供的”,應當具體問題具體分析。

實踐中,翻而後供的情形各異,有的違紀黨員是真誠悔悟而再次交代;有的違紀黨員是在證據攻勢下退無可退而不再對抗;有的違紀黨員是投機觀望而猶猶豫豫地選擇配合等,故在監督執紀實踐中,對上述情形的處理結果也各有不同。

《中國紀檢監察報》發文認為,黨紀處分條例並無明確的限制性規定,自動投案後“翻而又供”的仍可依規認定為“主動交代”,但根據從嚴治黨的要求,對此類情形是否予以從輕、減輕或免除處罰應具體情況具體分析。如違紀黨員在證據攻勢面前見負隅頑抗無效而再次供述,雖可認定為“主動交代”,但在考慮是否從輕時應極其慎重。

如何投案才叫“自首”?

給迷途者以警醒

我們黨一直堅持懲戒與教育相結合,體現寬嚴相濟的原則。對黨員幹部來說,組織是最堅實的靠山,必須對黨忠誠,對黨紀國法始終懷有敬畏之心,犯錯誤了就要及早回頭,主動向組織說明問題。將自己交給組織去評判,交由黨紀國法去處理,唯有如此,才能改過自新,才能重新回到正確的人生軌道上來。

迷途知返,源自震懾。艾文禮等人的投案自首,折射出當前反腐敗高壓態勢對違紀違法者形成的強大震懾。站在更高處看,艾文禮等人的投案自首,恰是給清醒者以鼓勵,給迷途者以警醒。

肅清流毒、淨化政治生態,在這樣凌厲的攻勢之下,未來貪腐的代價將越來越大,而僥倖的空間則越來越小。有專家預言,未來投案自首者還會增多。對於這部分人來說,早早投案自首無疑是最合適的出路。

(《反腐敗導刊》記者 賈歆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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