紋身男持刀砍人反被殺,在美國殺了要殺我的那個人,會怎樣?

8月27號晚,江蘇省崑山市震川路發生一起持刀砍人案件,引起社會廣泛關注,事發時,寶馬車內一男子與一名騎電動車男子因交通問題發生口角,繼而升級為持刀傷害,“騎車男”本想搶過刀來防衛,結果把首先提刀的“紋身男”給殺死了!

這算“正當防衛”還是“防衛過當”呢?如果在美國發生類似案件又會如何呢?小幫一直也在關注這個事情,下面跟著小幫一起來了解一下吧!

紋身男持刀砍人反被殺,在美國殺了要殺我的那個人,會怎樣?

案件簡要回顧

事發於8月27日晚間,江蘇省崑山市震川路一路口。根據現場監控視頻中(目前視頻下架)顯示,一輛白色寶馬車駛入非機動車道,撞上一輛正常騎行電動車。

紋身男持刀砍人反被殺,在美國殺了要殺我的那個人,會怎樣?

緊接著,從寶馬車下來一男一女,與騎電動車的白衣男子交涉,隨後,寶馬車上又下來了一個黑衣紋身男,快步走向白衣男子,還沒等白衣男子反應過來,便對白衣男子拳打腳踢。

紋身男持刀砍人反被殺,在美國殺了要殺我的那個人,會怎樣?

白衣男子起初只是閃躲,雖有防護動作,但也沒怎麼還手,可紋身男子卻越打越來勁,後又返回車內拿出一把長刀,砍向騎電動車的白衣男子,白衣男子雖然連連躲避,但仍被砍中。

紋身男持刀砍人反被殺,在美國殺了要殺我的那個人,會怎樣?

紋身男持刀砍人反被殺,在美國殺了要殺我的那個人,會怎樣?

未曾想紋身男在砍人時,長刀不慎落地,騎車白衣男子搶先一步撿起長刀,反過來砍向紋身男,這時候紋身男連連躲避逃竄,但依然被追上來的白衣男子連砍數刀。

紋身男持刀砍人反被殺,在美國殺了要殺我的那個人,會怎樣?

紋身男本來想拿刀砍別人的,結果自己的刀卻被人撿起來把自己砍死了!

紋身男持刀砍人反被殺,在美國殺了要殺我的那個人,會怎樣?

8月28日,崑山市公安局發佈警情通報稱,經初步調查,兩名傷者分別是劉某某(男,36歲)和於某某(男,41歲)。當晚,雙方在震川路、順帆路路口因行車問題引發口角導致衝突。衝突中雙方受傷,劉某某經搶救無效死亡,於某某沒有生命危險。目前案件正在進一步調查處理中。

紋身男持刀砍人反被殺,在美國殺了要殺我的那個人,會怎樣?

當地警方通報案件進展

隨後,二人的身份也被網友陸續曝出。

據瞭解騎車白衣男子於某某,41歲,陝西寧強人,非網傳的保安和特種兵。

在事發地附近一酒店就職,為分管電工工作的負責人,同事稱其為人和善待人友好,並不像一個喜歡衝動的人。

目前已被刑拘,後續檢方以何罪名起訴於某某要視具體案情而定。

事故中死亡的紋身男劉某某,36歲,甘肅鎮原縣人。多次因搶劫盜竊敲詐等罪獲刑,刑期總計超10年,曾因舉報販毒線索,幫助警方順利抓獲毒販,故獲崑山市見義勇為基金會頒發證書。

紋身男持刀砍人反被殺,在美國殺了要殺我的那個人,會怎樣?

不過,與此同時,網上爆出劉某有犯罪前科,從19歲起,他一共坐了五次牢:

2001年7月因犯盜竊罪被北京市東城區人民法院判處有期徒刑四年六個月;

2006年9月7日因打架在崑山被處行政拘留五日;

2007年3月因犯敲詐勒索罪被判處有期徒刑九個月;

2009年5月11日因犯故意毀壞財物罪被判處有期徒刑三年;

2013年7月19日再次在崑山被刑事拘留,2013年8月23日被逮捕……

紋身男持刀砍人反被殺,在美國殺了要殺我的那個人,會怎樣?

既是“見義勇為”的“好市民”,又是“劣跡斑斑”的“前科犯”,如今又持刀砍人,最後遭反殺,這過程著實令人百感交集。

然而,這還不算是事情最受爭議的焦點。

紋身男持刀砍人反被殺,在美國殺了要殺我的那個人,會怎樣?

“騎車男”究竟是正當防衛還是防衛過當

這起案子真正讓廣大網友關注的點是騎車男子於某某究竟是屬於正當防衛還是防衛過當?

在定義“騎車男”行為之前,我們先來看看《刑法》,中國刑法的第二十條,有關於正當防衛的詳細規定:

1.為了使國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財產和其他權利免受正在進行的不法侵害,而採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為,對不法侵害人造成損害的,屬於正當防衛,不負刑事責任。

2.正當防衛明顯超過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損害的,應當負刑事責任,但是應當減輕或者免除處罰。

3.對正在進行行兇、殺人、搶劫、強姦、綁架以及其他嚴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採取防衛行為,造成不法侵害人傷亡的,不屬於防衛過當,不負刑事責任。

以上條款簡要翻譯一下就是:在受到傷害時,你可以採取措施制止對方,這是正當防衛。

不過,採取的措施過了必要限度,就是防衛過當。

但是,對於行兇、殺人、搶劫、強姦、綁架等嚴重行為,即使你把對方殺死了,也屬於正當防衛,無需負責。

何為防衛過當?舉個例子:

一名沒有攜帶武器的小偷正在偷你的錢包,你反手就是一刀。小偷一心為財,沒有武器,沒有對你生命構成威脅。這就是防衛過當,需承擔部分責任。

回到本案,“紋身男”持刀奔向“騎車男”,還砍了好幾刀,這是絕對的不法侵害行為。此時“騎車男”奪刀回擊,屬正當防衛,相信大家都沒有爭議。

“騎車男”後補的幾刀卻存在爭議。

“紋身男”被砍倒在地後,已經失去反擊能力。“騎車男”卻窮追不捨,連砍數刀使其死亡,這又算不算是正當防衛?

《刑法》中正當防衛的條件很明確,只能制止“正在進行的”不法侵害。也就是說,當不法侵害行為停止時,“騎車男”就應停止其反擊行為,否則當防衛過度算。

看到這裡,有部分群眾怒了,是“紋身男”先越過自行車道,是“紋身男”仗著人多先動的手,是“紋身男”無比殘忍先提的刀,最後你卻跟我說:這個防衛的人還有錯了?

所以,這起案件於某某到底會被怎麼判,這個問題太專業了,小編目前也不能給出答案,等待相關司法機關的判決通知就好了,小編只是覺得人不是機器,“騎車白衣男”在生命受到威脅時,會害怕、慌張、憤怒,心情必定無比複雜。奪過刀後追擊“紋身男”這一行為,驅使“騎車男”這樣做的因素實在太多。人不是機器人,這樣的荷爾蒙衝動不是說停就停的。

另外小編知道美國那邊前幾天發生了一個類似的事件,咱們可以照葫蘆畫瓢,先去看看大洋彼岸的真實案例......

紋身男持刀砍人反被殺,在美國殺了要殺我的那個人,會怎樣?

如果在美國

發生類似案件會被怎麼判

據美國VOX新聞網站報道,7月19日下午,佛羅里達州克利爾沃特附近一家便利店外,兩名男子因為一個殘疾人停車位發生爭執。

28歲的非洲裔男子馬基斯·麥格洛克頓(Markeis McGlockton)將47歲的白人男子邁克爾·德雷卡(Michael Drejka)推倒在地。隨後德雷卡向麥格洛克頓開槍,他被送醫搶救無效身亡。

根據監控錄像和相關報道,麥格洛克頓把車子停在便利商店外的殘障車位後便下車進入店內購物,而他的女友布蘭妮‧賈克柏(Britany Jacobs)與5歲的孩子留在車上等候。

德雷卡發現麥格洛克頓的車並沒有殘疾證明,便上前與賈克柏理論,質疑他們為何沒有殘障者身份卻佔用了殘障車位。

接著,麥格洛克頓從便利商店出來,爭吵後動手把德雷卡推倒在地,德雷卡則掏出槍來朝麥格洛克頓發射。麥格洛克頓中槍之後先是跑回店內,然後倒在地上,後來在被送醫之後宣告不治。

紋身男持刀砍人反被殺,在美國殺了要殺我的那個人,會怎樣?

紋身男持刀砍人反被殺,在美國殺了要殺我的那個人,會怎樣?

紋身男持刀砍人反被殺,在美國殺了要殺我的那個人,會怎樣?

對此事件,美國警方表示:德雷卡不會受到任何的刑事指控,因為他受到“不退讓法”的法律保護,屬於自衛殺人。

紋身男持刀砍人反被殺,在美國殺了要殺我的那個人,會怎樣?

同樣的2012年,奧克拉荷馬州發生的一起槍擊事件引起全美的普遍關注。

一位年輕的媽媽開槍打死了一個試圖闖入她家的歹徒。案發後,當地執法當局不僅沒有對她採取任何法律行動,反而以一級謀殺罪起訴了參與作案的另外一名歹徒,因為根據美國法律規定,這位年輕媽媽的行為屬於正當就地防衛。

還有一起案件發生在2011年1月,美國佛羅里達州14歲少年薩維德拉在校車上遭到一夥高年級學生霸凌,逃下車後,緊追其後的霸凌者又用拳頭擊打他的頭部,然後薩維德拉向領頭的霸凌者努諾的胸腹部連捅12刀,將其心臟刺穿而死。

最後,佛州地方法院法官以“就地防衛”為依據,判定薩維德拉“未成年二級謀殺”罪名不成立。

紋身男持刀砍人反被殺,在美國殺了要殺我的那個人,會怎樣?

這幾起案件裡,我們都能看到和“不退讓法”和“就地防衛”這幾個字眼,那麼何為“不退讓法”與“就地防衛”呢?

所謂“不退讓法”,指的是美國民眾在與他人發生對抗時無需選擇退讓,可在認為生命安全遭受威脅時可以率先使用致命武力,這種情況下殺人被認為是自衛,不用承擔任何法律責任。

而“就地防衛”與我們熟悉的“正當防衛”很相似,當我們的生命財產受到威脅,當然有權利保護自己。

不同之處在於,“就地防衛法”不需要履行“退讓義務”。

“退讓義務”要求,防衛人只有在萬不得已、不得不的情況下,才能進行武力防衛。

紋身男持刀砍人反被殺,在美國殺了要殺我的那個人,會怎樣?

中國的正當防衛有明確的條件限制

值得一提的是美國有超過30個州有所謂的“不退讓法”。

根據這項法律,民眾在與他人發生對抗時,無需選擇退讓,可在認為生命安全遭受威脅時,使用致命武力,這種情況下殺人被認為是自衛。

由此看來,如若崑山砍人案發生在美國,那麼白衣男子於某就會以正當防衛為由判處無罪。

紋身男持刀砍人反被殺,在美國殺了要殺我的那個人,會怎樣?

該案發生後,中國政法大學教授、博士生導師阮齊林也針對此事發表了他的觀點,他認為應當判定電動車主屬正當防衛,這是維護法律價值和秩序應有的判斷。

紋身男持刀砍人反被殺,在美國殺了要殺我的那個人,會怎樣?

阮齊林教授認為屬於正當防衛,應判無罪

從法理上來說,騎車男在紋身男逃跑後繼續持刀追砍,確實涉嫌防衛超過了必要的限度。

但誰又能確定紋身男的逃跑,不是去拿刀,不是去拿槍,不是去打電話叫更多帶武器的“兄弟”過來傷人,不是想過去開車撞死騎車男?

所以說使用法律不能機械化教條化,法律的使用應當兼顧天理國法人情,因為司法的終極目標是讓每一個人民群眾都感受到公平和正義,小幫真心期待該案最終能有一個大家比較滿意的審判結果。


分享到:


相關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