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身体为饵,假卖淫之名,行盗窃之实

吉安法院网讯 近日,吉州区人民法院依法公开宣判一起盗窃案件,分别判处被告人王某敏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被告人汪某文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一千元;被告人胡某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一千元。

2018年3月20日,被告人王某敏、王某文、胡某合谋,由胡某招揽嫖客发生性关系,吸引嫖客注意,王某敏、王某文趁机盗窃嫖客财物。3月22日21时许,王某敏、王某文、胡某采取上述方法,在王某敏租用的吉州区青石街一平房内,盗得被害人张某现金人民币1400元。案发后,王某敏等人退赃1000元。3月23日,公安机关将王某敏、王某文、胡某抓获归案,并从王某敏处追缴账款400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王某敏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并自愿认罪,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能积极退赃,可以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王某文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属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并自愿认罪,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能积极退赃,可以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胡某能当庭自愿认罪,积极退赃,可以酌情从轻处罚。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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