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年人案例曝光|「老」司機駕駛三輪車發生交通事故死亡案例警示!

近些年

司機在駕駛過程中突發疾病的案例時有發生

這其中不乏一些老齡司機

以下是我市發生的一起老年人駕駛三輪車發生交通事故死亡案例

再一次給老年人駕車出行敲響警鐘

……

老年人案例曝光|“老”司机驾驶三轮车发生交通事故死亡案例警示!

事故案例:

2018年5月28日06時40分,白某某駕駛一輛重型半掛牽引車沿孝石線由東向西行駛至孝義市韓家灘村段時(省道321線孝石線14公里+700米韓家灘村段),碰撞前方同向在機動車道內行駛的姜某某(73歲)駕駛的電動三輪車所載的竹竿尾部(電動三輪車上裝載五捆230X20CM竹竿),發生致姜某某受傷,經孝義市人民醫院搶救無效死亡及兩車不同程度損壞的交通事故。

事故成因分析:

白某某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八條:“車輛、行人應當按照交通信號通行;遇有交通警察現場指揮時,應當按照交通警察的指揮通行;在沒有交通信號的道路上,應當在確保安全、暢通的原則下通行。”和第四十二條第一款“機動車上道路行駛,不得超過限速標誌標明的最高時速。在沒有限速標誌的路段,應當保持安全車速。”之規定,負本事故的主要責任。

姜某某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六條:“根據道路條件和通行需要,道路劃分為機動車道、非機動車道和人行道的,機動車、非機動車、行人實行分道通行。沒有劃分機動車道、非機動車道和人行道的,機動車在道路中間通行,非機動車和行人在道路兩側通行。”和《中華人民共和國交通安全法》第七十一條第(二)項:“非機動車載物,應當遵守下列規定:三輪車、人力車載物,高度從地面起不到超過2米,寬度左右各不得超出車身0.2米,長度不得超出車身1米。”之規定,負本事故的次要責任。

作為一個龐大的駕駛群體

“老”司機技術再6也有反應不及的時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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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年人案例曝光|“老”司机驾驶三轮车发生交通事故死亡案例警示!

對老年人駕駛機動車有哪些要求?

年齡在60週歲以上的,不得駕駛大型客車、牽引車、城市公交車、中型客車、大型貨車、無軌電車和有軌電車。持有上述車型駕駛證的,應當到駕駛證核發地或者核發地以外的車管所辦理換證業務,換領準駕車型為小型汽車或者小型自動擋汽車的駕駛證。

年齡在70週歲以上的,不得駕駛低速載貨汽車、三輪汽車、普通三輪摩托車、普通二輪摩托車和輪式自行機械車。持有普通三輪摩托車、普通二輪摩托車駕駛證的,應當到駕駛證核發地或者核發地以外的車管所辦理換證業務,換領準駕車型為輕便摩托車的駕駛證。

需要提醒的是:年齡在70週歲以上的機動車駕駛人,應當每年進行一次身體檢查,提交縣級或者部隊團級以上醫療機構出具的有關身體條件的證明。

溫馨提示

老年駕駛人更應該注意自己的身體情況

按時提交身體證明

以免給駕駛造成安全隱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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