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逾期交付还和“宣传”不符,开发商是否承担违约责任?

每个城市每个角落都在上演故事

或是艳丽夺目 或是稀松平常

房屋逾期交付还和“宣传”不符,开发商是否承担违约责任?

在所有的故事里

家都是那温暖你的港湾

房子则是这个港湾的重要承载

房屋逾期交付还和“宣传”不符,开发商是否承担违约责任?

很多人打拼多年

也是为了能住上心仪的房子

有一个可以遮风避雨的地方

房屋逾期交付还和“宣传”不符,开发商是否承担违约责任?

然而,有这样一位业主

按约付清房款后,却迟迟不能入住新房

好不容易可以交付了

却发现居然还和自己想的“有点不一样”

2009年9月10日,杨某(预购人、乙方)与A房地产公司(预售人、甲方)签订了一份《预售合同》,约定:“甲方预售给乙方的商品房为南京市B幢C室房屋(含-1、-2层),总价款合计5149440元,……甲方应于2009年12月31日前向乙方交付该商品房。”

房屋逾期交付还和“宣传”不符,开发商是否承担违约责任?

而在A房地产公司出具的《预售合同》附件2套型及分层平面图以及质量保证书、物业服务合同等三个文件中,均显示涉案房屋的套型及分层为“2层、首层、地下室”。但对于该“2层、首层、地下室”与合同第一条约定的“106室(含-1、-2层)”的区别、联系,该《预售合同》及附件未予注明

房屋逾期交付还和“宣传”不符,开发商是否承担违约责任?

B幢楼房建成后,由于与规划不符,而未能通过验收,致使A房地产公司未能如期交房。2011年9月底,A房地产公司在C房屋所在的B幢楼旁边的地下车库顶部堆覆高约2米的土坡,2011年11月,B幢楼通过验收。

同年11月22日,A房地产公司通知包括杨某在内的业主交付房屋,而众多业主在看到房前约2米高的土坡和隔墙之后,认为A房地产公司将房屋首层变成地下一层,拒绝接受房屋。

2011年11月26日,杨某等业主向A房地产公司发送一份书函,要求公司在2011年12月10日前进行整改并使其达到合同约定标准,否则应按总房款每天万分之五的标准支付违约金等。次日,A房地产公司原法定代表人张某签收该书函。

2012年1月5日 

杨某同A房地产公司办理了房屋交接手续。后B幢另一室业主胡某收到张某回复的邮件,包括如下内容:“第一是按照合同约定补偿金,即每天补偿房价的万分之一直至拆完土坡;第二是送两年的物业管理费和能耗费;……。”

2013年7月底 

A房地产公司自行拆除了前述土坡。且2012年3月至2013年8月31日期间C房屋的物业费,以及2013年3月31日之前的能耗费A房地产公司已代杨某交纳

此后,小区业主为给付补偿款金额、免交物业费和能耗费期间等问题,多次与A房地产公司协商未果。

杨某认为A房地产公司未按约定

向其支付补偿金、物业费和能耗费

遂诉至鼓楼法院

原告杨某诉请:

1、被告支付原告补偿金392292元(自2011年11月23日起至2013年7月30日止)及利息;

2、被告支付原告物业管理费及能耗费101145.91元(自2013年7月起至2015年7月止)。

被告A房地产公司辩称:

1、被告交付的涉案房屋符合合同约定,无违约情形。不存在不具备交付条件的事实,更无需承担违约金。

2、即使被告作出承诺属实,原告在计算损失时应按商品房预售合同中的毛坯房价格计算。且被告已为原告支付了两年物业费和能耗费,该承诺已兑现。综上,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面对双方的说法

法院又是如何认定的呢?

法院认为:

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原、被告签订的《预售合同》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

其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效力性规定,合法有效,双方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1、对于C房屋的不同注明,被告是否承担责任?

被告作为具有房地产开发资质的企业,在预售商品房过程中应当依法履行如实告知等义务,虽然《预售合同》第一条约定涉案房屋为地上一层(含-1、-2层),但被告在具有明确指示作用的合同附件中,注明涉案房屋的套型及分层为:2层、首层和地下室。

对于该“2层、首层、地下室”与“106室(含-1、-2层)”的区别、联系,被告未全面履行告知义务,虽然涉案房屋经过规划复核与竣工验收,但对于造成原、被告为此所产生的楼层理解与履行争议,被告负有责任,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

2、张某对杨某等业主的承诺是否有效?

A房地产公司原来的法定代表人为张某,

其在履行职务期间所作出的承诺为民事法律行为,法律效果归属于被告。

原、被告双方就涉案房屋合同履行争议达成合意,该协议内容明确,应予认定。张某在电子邮件中承诺送两年的物业费和能耗费,根据合同履行情况及通常理解,应自业主接受房屋时起算,即自原告于2012年1月5日接受涉案房屋时起计算至2014年1月4日止。

张某在承诺中与业主达成上述协议之时,对于其承诺所产生的法律后果应当清楚,被告认为张某履行职务时存在重大误解、其承诺内容因违法而无效等抗辩,未提供充分的证据证明,也与其民事法律行为相冲突,不符合法律规定,法院不予采纳。

3、被告逾期交付房屋是否承担责任?

根据法律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本案中,《预售合同》约定的交房日期为2009年12月31日,被告由于自身的原因直至2011年11月22日才通知原告办理入住手续,根据前述分析,原告要求被告承担自2011年11月23日至2013年7月30日期间按照总房价每日万分之一的标准计算违约补偿款即违约金,有相应的事实基础。

4、被告责任承担的具体数额该如何认定?

对于被告认为约定的违约金标准过高,申请调整。法院结合原告涉案房屋受影响情况、合同履行事实、当事人的过错程度等综合因素,予以准许。综合本案事实,法院酌定被告应支付原告的违约金为111500元。对于原告要求被告承担逾期支付违约金利息的诉讼请求,原告的该项主张无事实和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

由于被告已经实际代原告支付了2013年8月31日之前的物业费以及2013年3月31日之前的能耗费,故被告应支付原告自2013年9月至2014年1月期间的物业管理费6930元(=1386元×5)以及2013年4月至2014年1月期间的能耗费12210元(=1221元×10),两项合计19140元。

房屋逾期交付还和“宣传”不符,开发商是否承担违约责任?

判决如下:

一、被告A房地产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给付原告杨某违约金111500元,物业管理费及能耗费19140元,合计130640元;

二、驳回原告杨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房屋逾期交付还和“宣传”不符,开发商是否承担违约责任?

遇到开发商延期交房怎么办?

在签订购房合同时,要注意合同中关于交房日期的规定,延期交房等处理,如果没有约定要签订协议,尽量在购房合同中体现出这个问题,以便发生问题的时候有据可查。

一旦开发商逾期交房了,经过合理催告后,业主可请求解除购房合同并主张违约金。开发商始终不能交房,也没有明确原因和答复的,购房者也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交付房屋并主张违约金。

购买房屋与宣传不符怎么办?

对于开发商,在预售商品房过程中应当依法履行如实告知等义务,避免歧义,使得双方理解出现偏差。

对于购买方,针对开发商承诺的配套设施等重要内容,可事先向当地规划部门咨询核实,并要求将相关内容明确到购房合同或补充协议上,同时注意保留广告宣传册、小区规划图等宣传资料,口说无凭、维权有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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