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品房项目可售住宅部分可申请办理两次预售许可

商品房项目可售住宅部分可申请办理两次预售许可

北京市住建委今日(4月3日)发布《关于优化商品住房预售许可办理事项的通知》的征求意见稿,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征求意见稿拟明确,商品住房项目预售许可的截至日期调整为预售方案中确定的房屋交付日期;一个施工许可证批准范围内的可售住宅部分可以申请办理两次预售许可。

相关负责人表示,此次调整是在市住建委在坚持“房住不炒”定位,落实城市调控主体责任,实现“三稳”目标的基础上,对商品住房办理预售许可提出的优化措施,开发项目预售许可申请“门槛”没有降低,预售价格引导的力度没有放松,房地产宏观调控政策没有改变。

目前北京商品住房预售许可截止日期是竣工之后4个月,同时不能超过开发企业与购房人签订的商品房预售合同约定的交房日期。预售到期后,企业需要在房屋初始登记后办理现房销售备案,方可继续销售。在实际中,项目竣工到初始登记间隔较长,在此期间购房人无法办理网签等手续。

因此,此次征求意见稿拟将商品住房(含共有产权住房)预售许可截止日期调整为预售方案中确定的房屋交付日期(且应与预售合同中约定的房屋交付日期一致)。主要考虑,一方面,房屋交付日期晚于竣工日期,延长了预售期限,既便于购房人办理网签等手续,也利于企业组织销售;另一方面,预售方案在售楼处公示,同时要求与合同中约定的交付时间保持一致,保障了购房人合法权益。

针对超过了交付日期,暂无法办理初始登记,又确需延长预售期限的项目。通知还明确,开发企业可提交与全部已购房人签订的“延期交房”协议,申请办理延期。

此次征求意见稿中另一个变化是,新申请办理预售许可的商品住房项目,一个施工证范围内的可售住宅部分,从原有只能办理一次预售许可,调整为可办理两次,同时明确了最低规模不得小于栋,不得分层、分单元申请预售许可。

相关负责人表示,适当调整预售规模,既有利于优化区域住房供应节奏,也有利于企业缓解资金压力尽快复工复产。调整后的要求仍然高于国家有关规定,办理预售许可的其他法定条件、形象进度要求、资金监管等政策均没有改变。

此外,为防止开发商借两次办理预售许可,捂盘惜售、分批涨价,此次在征求意见稿中明确规定,项目在首次办理预售许可时,就要一次性申报施工证范围内全部可售住房、仓储、车位的销售价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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