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店擅自使用他人图片,是否侵权?

网店的一大功能就是商品可以“找相似”,尤其在买买买的时候,在商品之间比较选择已经成为一种网购常态,但是大家经常能在多家网店看到不同商品的商品描述图片或商品外观图片,存在雷同甚至一模一样的情况。

网店擅自使用他人图片,是否侵权?

这种情况都是合法的吗?是否存在侵权现象?近期,建邺法院审理的一件著作权侵权纠纷案,就属此类案件。

案件经过

原告某电商公司在天猫开设了服装店铺,多年来坚持原创,网页上的服装图片都是由自己公司设计师设计后呈现的。被告某有限责任公司生产并销售的一款蜂蜜,未经许可使用了原告的1副美术作品,未署名、未向原告支付费用,擅自对图片进行修改,在天猫平台和线下实体店进行品牌直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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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现侵权现象后,原告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将被告告上法庭。

庭审诉辩

原告某电商公司诉请:

请求建邺法院判令被告立即停止侵权、销毁库存,在天猫店铺登载致歉申明,并且赔偿原告各种经济损失15.2万元。

被告某有限责任公司辩称:

原告没有提供有效的证据证明其享有涉案图片的著作权,双方涉案图片从主体、主题、色彩、结构均不一致,并不能说明被告侵犯了涉案图片的著作权,即使被告使用的图片引用了涉案图片中的某一个细节,也不能说明被告侵犯了该图片的著作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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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庭上,原被告双方各执一词

法院又是如何认定的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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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邺法院经过审理认为

原告提交的电子源文件以及其通过新浪微博发表作品的事实,可以作为认定原告享有涉案作品著作权的依据。被告虽然提交了著作权登记证书,但登记日期和最早发表日期均晚于原告在新浪微博上发表涉案作品的时间,且被告未提供作品底稿。

被告在其天猫店铺展示、销售的商品上印制的图案主体与原告图片主体基本一致,仅个别细节存在差异,构成实质性相似,故侵犯了原告对涉案作品享有的署名权、复制权、信息网络传播权,应承担赔礼道歉及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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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邺法院判决

综合以上情况,法院作出如下判决:一、被告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销毁涉案商品库存;二、被告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含合理费用)60000元;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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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审法院经过审理维持一审判决

案件审结后

原告向建邺法院知识产权庭送来一面锦旗

对建邺法院依法公正审判表示衷心的感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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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提示

如果以盈利为目的,擅自使用他人的制作图片、摄影作品等,就可能构成侵犯他人著作权,从而要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等责任。那么是不是任何情况下都不能使用他人的作品了吗?当然不是。以下12种情况在合法范围内都可以使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二十二条

明确规定:在下列情况下使用作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不向其支付报酬,但应当指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称,并且不得侵犯著作权人依照本法享有的其他权利:

(一)为个人学习、研究或者欣赏,使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

(二)为介绍、评论某一作品或者说明某一问题,在作品中适当引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

(三)为报道时事新闻,在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中不可避免地再现或者引用已经发表的作品;

(四)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刊登或者播放其他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已经发表的关于政治、经济、宗教问题的时事性文章,但作者声明不许刊登、播放的除外;

(五)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刊登或者播放在公众集会上发表的讲话,但作者声明不许刊登、播放的除外;

(六)为学校课堂教学或者科学研究,翻译或者少量复制已经发表的作品,供教学或者科研人员使用,但不得出版发行;

(七)国家机关为执行公务在合理范围内使用已经发表的作品;

(八)图书馆、档案馆、纪念馆、博物馆、美术馆等为陈列或者保存版本的需要,复制本馆收藏的作品;

(九)免费表演已经发表的作品,该表演未向公众收取费用,也未向表演者支付报酬;

(十)对设置或者陈列在室外公共场所的艺术作品进行临摹、绘画、摄影、录像;

(十一)将中国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已经发表的以汉语言文字创作的作品翻译成少数民族语言文字作品在国内出版发行;

(十二)

将已经发表的作品改成盲文出版。

前款规定适用于对出版者、表演者、录音录像制作者、广播电台、电视台的权利的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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