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前必須搞懂的法律問題

近年來離婚案件在民事案件中所佔的比例不斷上升。據統計,離婚原因有很多種,有個人原因、社會原因、家庭原因等等,無論那種都和法律離不開關係。

離婚前必須搞懂的法律問題

以下總結的就是大家經常會遇到的離婚前規則的一些典型問題。

我們經常會看到,在婚姻生活中,如有一方出軌了,另一方往往要求他簽訂一個忠誠協議,保證以後不再犯錯。忠誠協議是否有效呢?說法有兩種。一種認為:無效的。因為他屬於道德領域,法律難以涉足,他的履行主要靠當事人自覺。另外,他是身份關係,不適用合同法;另一種說法是:有效的。婚姻法本身規定了夫妻應該互相忠實,只要沒有違反法律的禁止性規定就應該有效。

問題一:司法實踐中,忠誠協議是否有效。我們來看一個案例。

夫妻雙方在律師的見證下籤了一個忠誠協議。有約定說:不再做對不起妻子的事情,如果有婚為情、包二奶等情況,應支付800萬的精神損害賠償,但是後來男方還是跟小三生活在了一起,妻子起訴離婚,並要求賠償800萬。

這個案子裡,法院認定被告違反了忠誠協議的約定,婚外情導致夫妻感情破裂。但是800萬的精神損害請求超出了男方的經濟能力。法院作出調整,要求男方支付女方精神損害賠償8萬元。一審判決後,雙發都上訴了。二審維持原判。

問題二:約定贈予婚前的房屋可以反悔麼?

比如:電視劇中,貓爸婚前有一套房產,後來和虎媽結婚。後來貓爸前女友回國,兩人舊情復燃,虎媽發現,貓爸求原諒,並承諾把婚前的房產贈予自己的配偶虎媽。

問題:把婚前的房產贈予自己的配偶可以反悔麼?

婚姻法司法解釋三已經明確:婚前或婚姻關係存續期間,當事人約定將一方所有的房產,贈予另外一方。如果贈予方在房產的變更登記之前,撤銷贈予,另外一方請求履行,法院是不會支持的。雖然贈予了,但是不動產,在不動產的變更登記之前是隨時可以撤銷的。這種情況,如果女方是受贈方,贈予不算,還要去做變更登記。

問題三:一方把夫妻共同財產,贈予婚外情人,這種款項可以索回麼?

關於這種案件的判決,有很多觀點。有人認為:應該全部返還,有的人認為:應該駁回,不予返還。實踐中的傾向性意見是:第一、同居關係是違法的,有配偶者是不能跟第三者同居的。第二、夫妻對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一方單獨把大額夫妻共同財產贈予第三人是無權處分,是無效的。由此得知:夫妻一方對共同財產不能單獨處分,如果贈予第三人可以返還。

關於贈予小三,返還的判例是有的,但對證據的要求很高。必須要能夠證明男方和第三人是不正當的同居關係,而且還要證明的確是有贈予,對方可能會說是勞動關係或者借款等等。其次,法院在判決中也不會完全支持,他會看各個法官的自由心證,這個訴訟是存在風險的。

問題四:丈夫揹著我賣房,可以追回麼?

案例:老李認識了一個喪偶老人,他們就買房、再婚。由於子女的反對,兩人經常爭吵,老李打算離婚。女兒建議老李:賣房、轉移財產。老李真的這樣做的。

問題:如果夫妻一方偷偷的把房子賣掉了,配偶還可以把房子要回麼?

答案很簡單:1、房子是要不回來的。2、可以要求配偶進行損害賠償。婚姻法司法解釋三有規定:如果一方未經另一方同意出售夫妻共有房產,第三人買房是善意購買的,他支付了合理的對價,產權登記也做了變更,另外一方主張追回房子,法院是不予支持的,法院要保護一個正常的市場的秩序。另一方的權利如何保障,她可以主張賣房子的一方損害賠償。

問題五:如果感情不好了,雙方簽了離婚協議書,還能不能反悔?

我們經常看到,在生活中有一些夫妻,感情不好了,雙方就想離婚,並且已經簽了一份離婚協議,但由於種種原因,並未辦理。

問題:這份離婚協議書生效了麼?這份離婚協議書中的約定還能反悔麼?

答覆:婚姻法司法解釋三也進行了明確,14條規定:當事人達成的已登記離婚或者到法院協議離婚為條件的財產分割協議,如果雙方協議離婚沒有成功,一方在離婚訴訟中反悔,法院就會認定這個協議是沒有生效的。如果雙方簽了離婚協議,但是沒有進行離婚登記,這個協議就是沒有生效的。如果說協議簽了以後,雙方去了民政局,辦理了離婚手續,這個協議就生效的。協議中對於財產分割的條款,對雙方都有約束力,是不能反悔的。有一種情況下是可以反悔的,雙方在協議離婚之後,一年內反悔,時間是一年,他如果請求變更或撤銷,法院是會受理的,法院受理後,會看有沒有欺詐和脅迫。如果沒有欺詐和脅迫,法院還是會駁回的。所以,籤離婚協議要謹慎,一旦進行了離婚登記的話,協議就有效了。

問題六:獨生子女的繼承問題。

在前段時間,有篇文章很火,相信大家也看過《獨生子女無法繼承父母的遺產?》這篇文章引起了很多人的恐慌,事實上,獨生子女的繼承問題有沒有這麼可怕?應該怎麼做呢?

實踐中,獨生子女的繼承可能會遇見這些問題,我們總結了四個方面:1、找不到人。2、找不到財產。3、找不到材料。4、找不到依靠。

1、找不到人:有一個獨生子女,他的母親已經過世了,現在父親也過世了,他是父親唯一的法定繼承人。如果他不知道這個財產在哪裡?他想起訴到法院,讓法院來查,但是他沒有被告。這就是獨生子女在繼承中會遇到的一個問題。

2、找不到財產也很普遍:我們可能沒有共同生活在一起的,父母的財產在哪裡?我們不一定完全清楚。比如說:銀行存款,必須知道是哪個支行,哪個賬號,父母對外可能有債權。如果這些都不知道,在繼承財產時,也沒有辦法繼承。

3、找不到材料:獨生子女繼承有一個比較好的方式,可以通過公證來繼承,而不需要訴訟。公證處需要我們能夠證明,我們是被繼承人合法的法定繼承人,需要我們提供父母的婚姻關係、產權證明、親屬關係證明等等,如果沒有這些材料,公證處是不會辦理繼承權公證的。沒有公證書,也沒有辦法去繼承。這也是獨生子女繼承可能會面臨的一個問題。

4、找不到依靠:在現代社會,空氣、環境不好,壓力也很大。中年就意外離世的情形並不少見,孩子可能沒有成年。誰來做孩子的監護人,如果財產都留給孩子放心麼?孩子一個人怎麼辦?這也是獨子繼承會遇見的一個問題。

離婚前必須搞懂的法律問題

關於繼承問題講起來很複雜,無法跟大家一一列明,最後給大家分享六條建議:

1、我們作為父母這輩,平時最好能夠列明財產的詳細狀況。為子女留下查找財產的線索。及時更新財產清單,以後子女繼承時,就有據可查了。

2、提早立遺囑。有兩個好處:一是把自己對遺產分配的意願進行明確。如果沒有遺囑就是法定繼承,但是有可能你對自己的財產會有一個分割的想法,而不是按著法定繼承來的。遺囑就可以進行定向的傳承,把財產留給我想要留給的那個人。二是對財產有一個疏理,遺囑裡會把財產的所有狀況都列清楚。也避免了以後找不到財產的麻煩。

3、提前進行財產規劃:這個建議針對家庭財產比較多的,比如說如果二老名下房產比較多,可以把其中一部分房產先給到孩子名下,可以先進行使用、收益。同時避免通過繼承再來過戶。同時,如果有股權的話,也可以先進行股權的一個變更。有些家庭也會辦理一些家族的信託,這都是提前規劃的一些內容。

4、是針對找不到材料,我們要提前公證有關的證明文件。比如說:我作為一個老人,我要證明我的母親已經過世了,我可能回老家時,會把一些材料找到,放到公證處公證一下。以後我的孩子來繼承時,就不用再做這個手續了。孩子要找我的父母過世的材料是很難的,或者有的孩子已經出國了,更不方便。

5、針對未成年的。如果孩子沒有成年,可以訂立遺囑也可以再遺囑當中明確孩子的繼承和監護的問題。可以從親戚朋友中找信得過的人,如果真的發生意外,可以找他代為照顧孩子的一生。

6、指定遺囑執行人。在國內可能不是很多,看電影就會發現:如果有一個過世,在葬禮上,就會有一個律師,拿出一份遺囑,並宣讀遺囑。這個律師還會執行遺囑,在財產的分割過程中律師都是全程參與的,他能夠保證遺囑得到執行。

離婚前必須搞懂的法律問題

今天這六個簡單的離婚前規則,是你不得不知的法律問題。如果後續有離婚問題,歡迎聯繫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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