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约车细则出台后租到不合规车辆,不知情的司机可以维权

网约车内参讯(文/康二聪) 近日,南京市鼓楼法院判处了一起网约车租赁合同纠纷案,因汽车租赁公司在司机不知情的情况下,向其出租不合规车辆,汽车租赁公司被判败诉。

2017年3月份,南京网约车细则出台近2个月后,网约车司机贾师傅在南京市某汽车租赁公司租用了从事网约车活动的车辆,并签订了一份《汽车租赁合同》。随后贾师傅接收车辆,并被要求在验车单上签名,但单上没有标明车辆具体参数。

网约车细则出台后租到不合规车辆,不知情的司机可以维权

2017年4月份,因车辆配置、发动机功率等方面均未达到南京网约车细则规定的标准,贾师傅接到汽车租赁公司的通知,将车辆开回公司。之后,双方为租赁车辆的更换、有关费用的退还等问题产生了纠纷,多次沟通未果后,贾师傅将租赁公司告上了法庭。

贾师傅诉称,希望同租赁公司签订的合同能够撤销,租赁公司能返还汽车租赁费、提车费14300元,赔偿其损失2800元等。

汽车租赁公司辩称,虽然出租给贾师傅的车辆并不合规,但南京市网约车细则有6个月过渡期,公司并未构成欺诈,因此不同意撤销合同,双方应当按照合同继续履行。

南京市鼓楼法院根据双方陈述、提交的资料,做出如下判决。

1、撤销原告贾师傅与被告汽车租赁公司签订的《汽车租赁合同》。根据贾师傅提供的租用车辆配置资料等证据,可以确定涉案车辆的发动机功率为86kw,不符合南京市网约车细则规定的燃油网约车发动机功率应大于100kw的规定。基于《汽车租赁合同》签订时,南京市网约车细则已公布实施,被告作为经营网约车业务的汽车租赁公司,对涉案车辆的真实信息,有事先主动披露、告知的义务,而验车单中并无发动机功率等内容,被告也不能提供其履行了告知义务的证明。因此,可以说原告是在对车辆配置并不知情的情况下,与被告签订了《汽车租赁合同》,其要求撤销该合同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

2、被告汽车租赁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一次性给付原告贾师傅14170元。由于《汽车租赁合同》应予撤销,被告也已单方收回涉案车辆,就应当返还相应费用。基于原告已经实际使用涉案车辆,进行了一段时间的网约车经营,故法院结合原告使用车辆时间、原告实际经营收入情况、纠纷处理过程等具体案情,酌定被告应退还原告租金、保证金等费用,并赔偿原告合理时间内的收入损失,合计1417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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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近日,交通运输部在官网发布《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监管信息交互平台运行管理办法》,提出网约车平台公司在取得网约车经营许可证后,自次日零时起向部级平台传输相关基础静态信息以及订单信息、经营信息、定位信息、服务质量信息等运营数据,且网约车监管信息交互平台所接收的运营信息数据,在线保存期限应不少于6个月,办法自3月1日起施行。

2、近日,保监会公布公告,同意美团旗下孙公司重庆金诚互诺保险经纪有限公司开展保险经纪业务,这意味着美团正式涉足保险行业。

3、2月26日,滴滴出行获得烟台网约车经营许可证,这也是滴滴出行在全国获得的第44张牌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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