網約車細則出台後租到不合規車輛,不知情的司機可以維權

網約車內參訊(文/康二聰) 近日,南京市鼓樓法院判處了一起網約車租賃合同糾紛案,因汽車租賃公司在司機不知情的情況下,向其出租不合規車輛,汽車租賃公司被判敗訴。

2017年3月份,南京網約車細則出臺近2個月後,網約車司機賈師傅在南京市某汽車租賃公司租用了從事網約車活動的車輛,並簽訂了一份《汽車租賃合同》。隨後賈師傅接收車輛,並被要求在驗車單上簽名,但單上沒有標明車輛具體參數。

網約車細則出臺後租到不合規車輛,不知情的司機可以維權

2017年4月份,因車輛配置、發動機功率等方面均未達到南京網約車細則規定的標準,賈師傅接到汽車租賃公司的通知,將車輛開回公司。之後,雙方為租賃車輛的更換、有關費用的退還等問題產生了糾紛,多次溝通未果後,賈師傅將租賃公司告上了法庭。

賈師傅訴稱,希望同租賃公司簽訂的合同能夠撤銷,租賃公司能返還汽車租賃費、提車費14300元,賠償其損失2800元等。

汽車租賃公司辯稱,雖然出租給賈師傅的車輛並不合規,但南京市網約車細則有6個月過渡期,公司並未構成欺詐,因此不同意撤銷合同,雙方應當按照合同繼續履行。

南京市鼓樓法院根據雙方陳述、提交的資料,做出如下判決。

1、撤銷原告賈師傅與被告汽車租賃公司簽訂的《汽車租賃合同》。根據賈師傅提供的租用車輛配置資料等證據,可以確定涉案車輛的發動機功率為86kw,不符合南京市網約車細則規定的燃油網約車發動機功率應大於100kw的規定。基於《汽車租賃合同》簽訂時,南京市網約車細則已公佈實施,被告作為經營網約車業務的汽車租賃公司,對涉案車輛的真實信息,有事先主動披露、告知的義務,而驗車單中並無發動機功率等內容,被告也不能提供其履行了告知義務的證明。因此,可以說原告是在對車輛配置並不知情的情況下,與被告簽訂了《汽車租賃合同》,其要求撤銷該合同的訴訟請求,符合法律規定。

2、被告汽車租賃公司於判決生效之日起三日內一次性給付原告賈師傅14170元。由於《汽車租賃合同》應予撤銷,被告也已單方收回涉案車輛,就應當返還相應費用。基於原告已經實際使用涉案車輛,進行了一段時間的網約車經營,故法院結合原告使用車輛時間、原告實際經營收入情況、糾紛處理過程等具體案情,酌定被告應退還原告租金、保證金等費用,並賠償原告合理時間內的收入損失,合計14170元。

行業內其他重要新聞

1、近日,交通運輸部在官網發佈《網絡預約出租汽車監管信息交互平臺運行管理辦法》,提出網約車平臺公司在取得網約車經營許可證後,自次日零時起向部級平臺傳輸相關基礎靜態信息以及訂單信息、經營信息、定位信息、服務質量信息等運營數據,且網約車監管信息交互平臺所接收的運營信息數據,在線保存期限應不少於6個月,辦法自3月1日起施行。

2、近日,保監會公佈公告,同意美團旗下孫公司重慶金誠互諾保險經紀有限公司開展保險經紀業務,這意味著美團正式涉足保險行業。

3、2月26日,滴滴出行獲得煙臺網約車經營許可證,這也是滴滴出行在全國獲得的第44張牌照。


分享到:


相關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