玉溪通海:县公安局抗震救灾警示

广大人民群众、社会各界人士:

为全力维护灾区的社会治安秩序稳定、确保抗震救灾工作有序开展,保障广大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通海警方在全力服务受灾群众的同时,将从严从重从快打击散布谣言、谎报险情或警情、哄抢救灾物资、聚众起哄闹事、随意殴打他人、任意损毁财物等违法犯罪行为,现告示如下:

一、不造谣不传谣 抵制网络谣言

发生地震时,人们心理上易产生恐慌,但广大群众应文明上网,理性对待网络信息,不得编造虚假信息,对于未经核实的虚假信息,坚决做到不信谣、不传谣。否则,你就涉嫌犯罪。根据我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一条之一规定:编造虚假的险情、疫情、灾情、警情,在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体上传播,或者明知是上述虚假信息,故意在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体上传播,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二、杜绝哄抢救灾物资

救灾物资到达后,相关部门将按照规定及时、有序地发放到受灾群众手中,并接受社会各界的监督,广大群众不得哄抢任何救灾物资。否则,你就涉嫌犯罪,根据我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八条规定:聚众哄抢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对首要分子和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三、必须听从管理人员安排

在救灾安置点生活期间,必须服从管理工作人员的管理,做到不起哄闹事、不随意殴打他人、不任意损坏公私财物等,特别遇到突发事件时不要惊慌乱跑,不要聚集围观,避免发生拥挤踩踏事故。否则,你就涉嫌犯罪,根据我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一条规定:聚众扰乱车站、码头、民用商场、公园、运动场或者其他公共场所秩序,聚众堵塞交通或者破坏交通秩序,抗拒、阻碍国家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情节严重的,对首要分子,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第二百九十三条之规定: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一)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

(二)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

(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

(四)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

纠集他人多次实施前款行为,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处罚金。

在突发的灾难面前,希望广大人民群众学法、遵法、守法,警民连心,共同维护良好的社会秩序,共渡难关。

通海县公安局

二〇一八年八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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