入職近4個月,公司打算讓自己走人,應該自己提離職好,還是坐等公司開除好?你怎麼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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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情況下,如果公司打算讓自己走人,很多人都會選擇先自己主動離開,一方面是覺得被開了面子上過不去,另一方面形成一種自我保護時安慰,想先開我,我先把你開了!但是,在自己沒有過錯且工作正常良好完成的情況下,為啥自己要主動辭職。在這期間,好好幹做好本職工作,在這種情況下公司如果要開除你,必須支付經濟補償金或賠償金。

1、如果簽訂了勞動合同,公司存在以您不能勝任工作為由解除勞動合同的,需要提前30日通知您或支付一個月工資標準的代通知金,並需向您支付半個月的經濟補償金。

根據勞動合同法第四十條規定: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後,仍不能勝任工作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一個月工資後,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同時,根據勞動合同法經濟補償金計算標準,勞動者在本單位的工作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6個月以上不滿1年的,按1年計算;不滿6個月的,按半個月工資標準支付。

如果您公司能證明您不勝任崗位,在提前三十天通知您的情況下,是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如未提前三十天通知,則需要支付一個月工資的代通知金和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金。

2、如果簽訂了勞動合同,公司違法解除勞動合同,公司必須想您支付一個月代通知金和相當於經濟補償金2倍的賠償金。

根據勞動合同法第87條規定: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解除或者的,應當依照本法第47條規定的經濟補償標準的二倍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

意思是受,如果樓主無任何過錯,用人單位要求您離職解除勞動合同,那麼單位就是違法解除,需要向您支付1個月工資標準的賠償金和代通知金。

3、如果未簽訂勞動合同,公司要求您離職的話,您可以要求公司支付4個月工作期間的雙倍工資。

根據《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 第6條之規定,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1個月不滿1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兩倍的工資,

因此,如果您單位未與您簽訂勞動合同,無故要求您走人,您可以向公司要求支付4個月工資的雙倍工資,也就是可以要求支付8個月的工資。

4、在無過錯、自己崗位履職情況良好的情況下,建議不要自己主動離職。即便公司要辭退您,也需給出辭退理由,該自己拿的補償和賠償的儘量去維權拿到。

公司之所以打算讓您走人,又不直接辭退您,在某種程度上來說也是考慮到可能要給予經濟補償金和賠償金。因此,建議不要主動離職,這裡不是說目的是為了拿到補償金或是賠償金,是因為在一個單位無故無理由的被辭退,其實是一件很傷人的事情,有可能成為自己職業生涯難以忘記的梗,所以該據理力爭維權的還是儘量維權。


eyeballNs


入職無論多久,員工不能再創造價值了,公司都希望你能自己走。賴著當然可以多混一些錢,至少出勤一天有一天的工資,之後說不定還有N+1的賠償——對自己不負責的人經常選擇這樣。

如果是我會直接走人, 狼行天下吃肉沒空在你這兒吃shi。


01.先講個真實故事:呆成廢物的老員工

以前做HR時公司有個銷售W,從有公司那一天就有他了,跟老闆稱兄道弟,對方也不好說啥——資格太老!
不瞭解情況的人都以為這個W在公司很受重視,真實情況則只是一個有名無實的銷售經理,啥也不幹,完不成業績也沒所謂。
我當時是HR,幾個績效考核時候去找W的領導,問這人為啥一分產品都賣不出去,還月月發績效?得到的回答是:太老了。我是他領導,他比我早到公司三年,動不動就拿資格說事。放著唄,反正不是我們家的錢發工資,老闆自己說不說,你一個HR別管了。
當時,我還年輕找過一次W,得到類似的回答。
後來,查了一下工資紀錄,W已經至少四年沒加過薪了。在每年購買力少10%的情況下,他當時的薪水只相當於四年前的65%。

也許,呆成老廢物指的就是這種人。他不敢也不能再跳槽了,跳不動,雖然當年還不到35歲。


02.是什麼樣的人就會幹出什麼樣的事,反之亦然

在超過20年的職場經歷中,不用等公司想讓我走,一旦我感覺自己不再對公司有價值,會主動辭職,從來不會等什麼賠償。考慮到我之前做HR,掌握公司一些秘密,如果要求賠償,多半是會得逞的。
但是,根本沒有必要。什麼樣的人就會做出什麼樣的事,我屬於那種不敢做壞事的人,沒價值了趕緊走。
題主估計是進入社會不久,還處於“什麼樣的環境塑造什麼樣的人”的階段,意思是:如果你選擇跟公司耗著,等老闆開除你,最後是會多拿一些錢,可與此同時也滋養了自己的壞習慣——不看自己是否有成長,只想著能多拿點兒賠償。

真的不值得。


03.認知升級:也許你能靠耗著每年拿公司100萬,然後呢?

周鴻禕好像寫過一段話,大概意思是:你在我公司每年騙20萬,然後又怎樣呢?公司的錢可以再賺,你的青春時光可是一去不返。
最近物價漲的比較厲害,我們就算一年能騙100萬好了,那又能如何?
如果這麼做了,可見的未來就是一片黑暗。
這是“張大志leo”的第515個長篇原創問答。

兼容幷蓄交織感性理性,無常商界一片有情天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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張大志leo


首先分人分公司分情況~1.如果公司架構原因造成的公司主動解約賠償最好,2.建議個人騎驢找馬、有合適機會再走,不要意氣用事3.如遇到潑皮公司,加上當前屬於求職淡季的話可以熬著,等公司方面賠償、這樣拿著賠償再找機會就不會有所顧慮了、至少生存幾個月沒問題了~ps:若你有房貸車貸家庭的話就更要謹慎了、切勿意氣用事


局部陣雨


我是予諾的清歡,資深職場人,會計師。

入職近四個月,有沒有簽訂勞動合同,如果簽訂了勞動合同,公司又打算讓你離開,如果自私一點的想法,就是,自已不提離職,等著公司辭退。

上面你用了一個“開除”這個詞,“開除”,是對公司具有嚴重違反勞動紀律和企業規章制度,造成重大經濟損失和其他違法亂紀行為而又屢教不改的職工,依法強制解除勞動關係的一種行政處罰。

也就是說,如果你犯了錯,公司才能開除你,否則的話,叫做“辭退”或是“解除勞動關係”。

如果簽訂了勞動合同,公司主動和你解除了勞動關係,那麼,你可以到社保部門領一筆失業金,金額多少看你的工作年限而定;公司還需要為你支付一個月的工資做為辭退補償。

歡迎關注我,專注回答職場和財務方面的問題,希望我可以幫助到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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