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不知道就晚了!赣州电动自行车主、货车司机,你们的出行有这些变化!

骑电动自行车的、开货车的宝宝们

统统都看过来~

再不知道就晚了!赣州电动自行车主、货车司机,你们的出行有这些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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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9月1日开始,

你们的出行已经发生重大变化啦!

再不知道就晚了!赣州电动自行车主、货车司机,你们的出行有这些变化!

赣州市城市道路车辆通行管理规定9月1日起实施

8月24日,赣州市召开贯彻实施《赣州市城市道路车辆通行管理规定》新闻发布会暨宣传工作会议。会上介绍了出台《赣州市城市道路车辆通行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的有关情况,相关部门负责人回答了记者的提问,并就《规定》的宣传工作进行了部署。市领导刘建明出席会议。

再不知道就晚了!赣州电动自行车主、货车司机,你们的出行有这些变化!

近年来,一些不符合国家标准的电动自行车因兼具节能、方便、快捷等特性,日益受到广大市民的青睐。

据初步统计,仅章贡区、赣州开发区、赣州蓉江新区就有不符合国家标准的电动自行车近30万辆。为进一步规范全市城市道路车辆通行管理,保障市民出行平安、畅通,赣州市公安局组织起草《规定》,由市人民政府提请市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于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四次会议获批,9月1日起施行。《规定》是赣州市第一部城市道路交通管理综合性法规,也是赣州市获得地方立法权后制定的第二部实体性法规。

再不知道就晚了!赣州电动自行车主、货车司机,你们的出行有这些变化!

《规定》内容分总则、道路通行条件、车辆管理、通行管理、法律责任、附则等六章,共53条。

1.在车辆管理方面,重点明确规定不符合国家标准的电动自行车必须悬挂临时通行标志方可上道路行驶,办理临时通行标志的截止时间为2019年6月30日,临时通行标志的有效期截止至2023年12月31日,有效期届满后,该类车辆不得上道路行驶。

2.在通行管理方面,《规定》规定了交通限行管理、限时停车管理等,明确了运输车辆、巡游出租汽车等使用规定,自创了共享车辆管理规定,确定了车辆让行规定、事故处置方法等。

3.其中,对中心城区正在加快建设的城市快速路的车辆通行提前作出规定,禁止非机动车、危险化学品运输车及摩托车、不符合国家标准的电动自行车等在城市快速路通行。

4.此外,还对运输渣土等物品的车辆在号牌、装载要求、行驶速度、行驶路线和时间等方面进行了严格规定。


现在,

就赶紧让我们一起来看看,

记者们都问了什么问题吧?

问题一:这部法规对不符合国家标准的电动自行车是如何实施过渡管理的?

答:据初步统计,我市章贡区、赣州开发区、赣州蓉江新区共有不符合国家标准的电动自行车就有近30万辆,大有“劣币驱逐良币”之势。如何规范管理该类车辆,引导其退出市场,进一步保障市民群众有序、安全出行,成为制定本《规定》亟需解决的重中之重的问题。综合各方意见和我市的实际情况,本《规定》对该类车辆设置了以下过渡管理措施:

(一)悬挂临时通行标志方可上道路行驶。明确规定不符合国家标准的电动自行车必须悬挂临时通行标志方可上道路行驶。该类车辆所有人必须持相关证件到住所地的县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办理临时通行标志。

(二)办理临时通行标志集中10个月时间。根据不符合国家标准的电动自行车巨大存量和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工作量,我市办理临时通行标志的截止时间为2019年6月30日,2019年7月1日之后,不再办理临时通行标志,既为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办理完毕挂牌手续提供了必要的时间,也为有关部门组织宣传、广大市民了解和接受法规的规定留有一定时间。与此同时,《电动自行车安全技术规范》(GB 17761-2018)强制性国家标准将于2019年4月15日正式实施。《技术规范》正式实施后,不符合《技术规范》的产品,不得生产、销售、进口。办理临时通行标志的时间也综合考虑了这一因素,在时间节点上进行了较好地衔接。

(三)过渡期限为停止备案后4年半时间。临时通行标志的有效期截止至2023年12月31日。有效期届满后,该类车不得上道路行驶。不符合国家标准的电动自行车没有合法上路权,有序引导其自然淘汰既是国家规定,也是城市管理的必然趋势。将使用期限设定到停止办理临时通行标志后的4年半时间,基本达到该类车辆的使用年限,较好地照顾了群众利益,同时兼顾了法规实施的时效。

(四)采取授权管理的方式增强灵活性。关于临时通行标志管理的具体措施,由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充分体现了地方立法的灵活性和可操作性。

问题二:不符合国家标准的电动自行车办理临时通行标志时需要购买保险吗?

答:随着电动二轮车保有量的不断增长,涉及的道路交通事故也不断增多,以章贡区为例,2018年上半年,章贡区范围内共发生涉及电动二轮车的交通事故3048起、造成1人死亡,与去年同期上升4.13%和87.5%。由于电动车二轮车没有保险,导致事故受害方维权赔偿难,时常引发矛盾纠纷,给社会带来不稳定因素。为充分体现“安全为本、生命至上”的原则,缓解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困难的情况,根据《保险法》相关规定,我们在条款中积极倡导和鼓励电动二轮车所有人投保第三者责任险、人身伤害险和财产损失险,目的就是在道路交通事故发生后,当事人能够有一定的资金来支付可能造成的损失,为车主人身财产安全提供一份保障。


问题三:办理临时通行标志与目前车辆悬挂的防盗号牌有区别吗?

答:办理车辆防盗号牌是公安机关治安部门为加强治安管理、打击盗窃犯罪、保护群众财产所采取的利民措施。与临时通行标志有本质的区别:

第一,从行政主体上看,临时通行标志办理部门是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车辆防盗号牌办理部门是公安机关治安部门;

第二;从作用需求上看,临时通行标志是保障车辆驾驶人道路临时通行权,车辆防盗号牌是保护车主的私有财产;

第三,从法律效力上看,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八条的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是车辆牌证的唯一发放机关,治安部门发放的防盗号牌,只能视为一种标识序号,无道路通行的法律效力;

第四,从管理方式上看,办理临时通行标志是强制性原则,即不符合国家标准的电动自行车上道路行驶必须办理临时通行标志,而办理防盗号牌则是自愿原则;

第五,从管理对象上看,临时通行标志仅针对不符合国家标准的电动自行车办理,而防盗号牌除不符合国家标准的电动自行车外,合标电动自行车、二轮摩托车等均可办理。

尽管二者有本质区别,但悬挂临时通行标志与悬挂防盗号牌并不矛盾,群众在办理好临时通行标志的基础上,可以根据自身需求考虑是否办理防盗号牌。

问题四:新的《规定》实施以后,对电动自行车上牌有哪些要求?在道路上行驶时又要遵守哪些规定?

答:对于符合国家标准的电动自行车、残疾人机动轮椅车所有人自购车之日起30日内,应当向住所地的县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申请登记,现场交验车辆并提交所有人身份证明、购车发票等合法来历证明和出厂合格证明。申请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登记的,还应当提交有效的下肢残疾证明。

本规定实施前购买的、尚未办理登记的电动自行车、残疾人机动轮椅车,应当在本规定实施后三个月内依照《规定》第一、二款规定申请登记。电动自行车、残疾人机动轮椅车在申请办理登记期限届满前,可以凭购车发票等合法来历证明和出厂合格证明,临时上道路行驶。车辆所有人办理登记挂牌或者申请机动车驾驶证时,应当提供真实、有效的信息。信息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备案。

对于不符合国家标准的电动自行车上道路行驶必须悬挂临时通行标志。尚未办理临时通行标志的,车辆所有人应当持本人身份证、购车发票或者车辆合法来历的其他证明、出厂合格证明等相关材料,在2019年6月30日前向住所地的县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申请办理。2019年7月1日之后,不再办理临时通行标志。临时通行标志有效期截止至2023年12月31日。有效期届满后,不符合国家标准的电动自行车不得上道路行驶。临时通行标志管理的具体措施由市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并向社会公布。

关于电动自行车在道路上行驶的问题,对于合标的电动自行车、残疾人机动轮椅车上路行驶的,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驾驶人应当年满十六周岁。

(二)设有非机动车道或者二轮车道的,应当在非机动车道或者二轮车道内行驶,未设非机动车道和二轮车道的,应当从靠车行道的右侧边缘算起1.5米范围内行驶,不得逆向行驶;行驶受阻不能正常通行时,可以借道行驶,并在通过后迅速驶回原车道。

(三)通过有交通信号灯控制的交叉路口,在二轮车等候区或者停止线以外等候放行时,设有非机动车信号灯的,按照非机动车信号灯的表示通行;未设非机动车信号灯的,按照机动车信号灯的表示通行。

(四)通过未设交通信号灯控制的交叉路口,在进入路口前慢行或者停车瞭望,应当让右方道路的来车先行。相对方向行驶的右转弯的车辆应当让左转弯的车辆先行。

(五)车辆转弯时,应当提前开启转向灯。夜间行驶时,应当开启前照灯和后位灯。

(六)与相邻行驶的车辆保持安全距离,在与行人混行的道路上应当避让行人。

(七)在人行道上的车辆应当就近驶入车行道。

(八)电动自行车限载一名十二周岁以下未成年人,搭载学龄前儿童的,应当使用安全座椅;残疾人机动轮椅车不得载人。

(九)驾驶人不得以手持方式使用手机。

(十)不得醉酒驾驶。

(十一)禁止加装遮阳遮雨、电瓶、高音喇叭等影响交通安全的装置。

(十二)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对于不符合国家标准的电动自行车上道路行驶的,除应当遵守上述规定外,还应当遵守以下规定:(一)驾驶人应当年满十八周岁;(二)限搭载一人;(三)驾驶人及乘坐人员应当佩戴安全头盔;(四)不得酒后驾驶。


问题五:渣土车的通行管理一直深受市民关注,在这部法规中是否有涉及?

答:

受经济利益的驱动,运输渣土等物品的车辆往往存在闯红灯、超速超载、闯禁行路段、号牌不清等问题,极易发生交通事故,给城市交通管理造成很大的安全隐患。在法规草案起草过程中,该类车辆的管理确实是市民群众非常关心关注的焦点问题。本《规定》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我市的实际情况,采取拾遗补缺的方式,对运输渣土等物品的车辆在号牌、装载要求、行驶速度、行驶路线和时间等方面进行了严格规定。

此外,在当前大气污染防治工作繁重压力下,全市上下打响了蓝天保卫战,加强渣土车的通行管理也是大气污染防治攻坚战的重要措施之一。

问题六:交通出行问题是一个重要的民生问题,民生问题就要广泛听取民意。法制办作为政府的立法工作机构,请问在《规定(草案)》的审查过程中是如何体现民主立法这一要求的?

答:一是广泛征求意见。通过网上公开征求意见、发放征求意见函、召开专家论证会等方式广泛征求各方面的意见,共征得意见一百余条。

二是开展立法听证。组织起草部门就法规草案召开了我市第一个立法听证会,就立法项目的关键条款和敏感条款进行立法听证,在听证过程中特别注意听取管理相对人和利害关系人的意见。

三是开展风险评估。组织起草单位委托专业机构实施了立法事项风险评估,从专业性、技术性角度为法规案的修改完善提供了科学依据。

四是吸纳不同意见。对群众提出的意见建议,我们逐一认真研究,能吸纳的都予以吸纳。比如,在立法过程中,法规草案曾经提出,要对超标的电动二轮车实行全面禁止,在征求意见的过程中,大家对这一规定争议很大,多数群众认为不宜一刀切,不宜立即禁止。经反复论证,我们认为,考虑到这类车辆是我市大多数群众出行的主要交通工具,如果紧急刹车全面禁止,势必会对大多数群众的出行带来极大不便,引发群众不满,但是,这类车辆不符合国家标准,也确实存在安全隐患,按照国家规定不得在城市道路行驶。为此,我们根据大多数群众的意见,提出暂不实行全面禁止,而采取悬挂临时通行标志的方式来加强管理的意见,并得到立法机关的认可和批准。

今后,在政府立法过程中,我们将继续坚持开门立法,更多地听取社会各界的意见建议,不断提高立法质量。

规定》的出台实施将有效改变电动自行车无序通行的乱象,大幅度减少城市交通事故,全面改善城市交通面貌,有效提升赣州市作为全国文明城市的管理水平。接下来,赣州市各有关部门将通过《规定》施行日宣传活动、大宣讲等活动,广泛深入宣传,有效提升《规定》的公众知晓度,切实增强全民法治交通意识和文明交通意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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