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释法」南康首例!乘车人为何会被判危险驾驶罪!

“喝酒不开车,开车不喝酒”。然而,喝了酒没有开车,却因危险驾驶罪被法院判处拘役,这不禁让人大感意外。日前,江西省赣州市南康区就发生一起这样的案件。

【案情回顾】2017年10月28日晚23时许,曹某与朋友谢某共同用餐,并在用餐过程中大量饮酒。餐后,在明知谢某大量饮酒(经检测,血液中乙醇含量达191.9mg/100ml)的情况下,曹某仍然将自己借用他人的助力车交予谢某驾驶,并共同乘坐该车。在行驶途中,谢某因驾驶不慎与一辆小型轿车发生碰撞,造成谢某轻伤一级、曹某重伤二级的交通事故。

警方将案件提请检察机关审查起诉后,检察机关认为,危险驾驶罪并非仅适用于机动车的驾驶人,如果乘车人或者车主明知他人饮酒,仍授意他人驾驶机动车或者将机动车出借给饮酒的人,只要驾驶人达到了醉驾的标准,相关人员也可能构成危险驾驶罪的共犯。

【案情分析】本案中,曹某作为交通事故受害人和乘车人,在明知谢某大量饮酒的情况下,仍然授意谢某驾驶车辆,并放任结果的发生,其与谢某在危险驾驶行为上具有共同犯罪故意。

为此,检察机关在审查谢某交通肇事案件过程中,针对这一情形,依法作出了追加起诉曹某的决定。

一审法院根据本案的事实和证据,遂认定曹某构成危险驾驶罪,并对曹某作出判处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的决定。

【相关链接】

警方提醒广大交通参与者,以下行为可构成危险驾驶共同犯罪:

1、在饮酒过程中,行为人明知驾驶员必须驾车出行,仍极力劝酒或者胁迫、刺激其饮酒,且酒后不给其找代驾的行为。

2、行为人明知驾驶员饮酒,教唆、胁迫或命令驾驶员驾驶机动车辆的行为。

3、车辆所有人明知借车人已经醉酒且要求驾驶机动车时,仍将车辆出借给借用人的行为。


分享到:


相關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