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务探讨」母子公司之间提供人员、设备使用如何处理?

问:同一集团的子公司的车辆、人员在母公司使用,母子公司之间如何核算相关费用?

答: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母子公司间提供服务支付费用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8]86号)文件中,有如下规定:

一、母公司为其子公司(以下简称子公司)提供各种服务而发生的费用,应按照独立企业之间公平交易原则确定服务的价格,作为企业正常的劳务费用进行税务处理。

母子公司未按照独立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收取价款的,税务机关有权予以调整。

二、母公司向其子公司提供各项服务,双方应签订服务合同或协议,明确规定提供服务的内容、收费标准及金额等,凡按上述合同或协议规定所发生的服务费,母公司应作为营业收入申报纳税;子公司作为成本费用在税前扣除。

根据上述规定,母子公司之间提供车辆、人员,应该按照独立交易原则处理相关问题:

关于相互之间提供车辆,属于租赁业务,应该由母子公司签订车辆租赁合同,并按照市场价格收取租赁费,收取租金一方要计算缴纳增值税等税金,并开具增值税发票,支付租金的一方依据租赁合同、发票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租赁费,一般计税时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抵扣相应进项税额。

关于母子公司之间提供的人员服务,应该根据服务内容签订咨询、企业管理服务、技术服务等服务或劳务合同,并按照市场价格收取服务费或劳务费,收取服务或劳务费的一方要计算缴纳增值税等税金,并开具增值税发票,支付服务或劳务费的一方依据服务或劳务合同、发票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服务或劳务费,一般计税时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抵扣相应进项税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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