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合同是證明勞動者與用人單位存在勞動關係最直接、最有效的證據。如果用人單位與勞動者沒有及時簽訂勞動合同,或者勞動者不慎丟失了勞動合同,會導致沒有足夠的證據證明勞動關係的存在。
在這種情況下,如果能蒐集到以下證據,即使沒有勞動合同也可以證明勞動關係。
1、應聘登記表、入職登記表、體檢表,錄用通知書、面試邀請、面試通知短信等。
2、工作服、出入證、廠牌、工作證、技術認定證書、專業證書年檢記錄等能夠證明職務身份的證件。
3、工資收入證明,工資單等。
4、打卡記錄、考勤記錄、加班通知等。
5、其他勞動者(同事)的證明。
6、發表有自己作品的公司內部刊物、或者公司網站有關自己事蹟的報道。
7、工作記錄單、本人代表公司簽訂的採購合同、銷售合同,客戶業務記錄等。
8、由公司簽字的崗位職責說明書、薪資確認書、調崗通知書、解除通知等。
9、公司或者公司工會發出的本人的榮譽證書、獎狀、懲罰通知單、工作證等。
10、工作中來往的郵件、微信聊天記錄、工作安排短信記錄等。
11、與公司領導的談話、工作情況的錄音、錄像,培訓的相關資料等等。
12、財務借款單、各種出差費用的報銷憑證等。
13、因交通事故引發的工傷,交警部門調查詢問的筆錄等。
14、信用卡賬單郵寄地址的工作單位。
《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二條規定:“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
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不與勞動者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自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之日起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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