推荐挂牌项目立项标准

推荐挂牌项目立项标准

推荐挂牌项目立项标准

一、财务指标(平行选项)1、公司申报前一个财务年度营业收入1 亿元以上;

2、针对所属不同行业,公司的净利润需达到一定要求:

(1)科技创新企业(节能环保、信息技术、生物制药、高端装备制造、新材料、新能源、新能源汽车),申报前一财务年度实现净利润200 万元以上(如以6 月30 日或之后的月末基准日申报,申报当年上半年实现净利润100 万以上)。

(2)非科技创新企业,申报前一财务年度实现净利润500 万元以上,最近两年累计营业收入不低于5000万(如以6 月30 日或之后的月末基准日申报,申报当年上半年实现净利润250 万以上)。

(3)医药研发类企业、互联网公司、具有独立知识产权的芯片等企业或独创性商业模式的企业对净利润不做要求,但最近一期末净资产不少于3,000 万元。

3、公司市值1 亿元以上。市值的确定可参照以下三个标准:

第一,参照熟悉情况并自愿交易的各方最近进行交易的价格确定市值(该交易涉及的股份必须大于等于目标公司交易后总股本的5%);

第二,参照存在活跃市场的同比公司市场价格或采用其他估值技术等确定市值;

第三,国内知名投资机构即将入股(投资入股相关协议已签署,生效条件为主办券商与拟推荐挂牌公司签署新三板挂牌财务顾问协议,投后估值不低1 亿元)

4、财务指标无法达到上述标准但项目组认为该公司具有较强的核心竞争力和发展潜力,项目财务指标达到或超过《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分层管理办法》第六条所规定数据的80%,希望继续推进的拟挂牌公司。此类项目提交立项委员投票表决时,需要获得五分之四及以上的委员赞成票,且质控总部的委员投赞成票,项目才能通过。

符合上述第1 条、第2 条之(1)、(2)标准之一、第3 条的企业即可立项。

符合上述第2 条之(3)、第4 条标准的企业,项目组应就公司的竞争优势、成长性、市场前景、盈利预测等进行论证,出具投资价值研究报告,作为立项文件的附件。

其他标准,可以沿用《附件3:联储证券关于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拟推荐挂牌项目立项暂行标准(试行版2017年5月发布) 》

持续督导项目立项标准

一、通用标准(符合其中之一即可):

l 创新层或创新层以上的已挂牌企业;

l 基础层企业,但最近一年经审计营业收入大于等于人民币3000万元;

l 基础层企业,但最近一年经审计的净利润(扣非后)大于等于人民币300万元;

l 基础层企业,但承接督导后3个月内启动定增、并购、重组等行为;

l 基础层企业,但承接督导后首次年报披露后即可以进入创新层;

l 经一级部门负责人推荐,经立项委员会会商同意的项目。

二、谨慎对待的行业及企业

对于下列所述行业及企业,建议项目组谨慎推荐:

1)建筑工程及装饰装修行业;

2)农、林、牧、副、渔等行业;

3)PE、投资公司、典当行、小贷、担保等类金融企业;

4)零售、餐饮、旅游、住宿等行业;

5)影视、媒体、传媒等行业;

6)不符合公序良俗标准的公司;

7)最近2年1期的财务报告连续亏的公司;

8)最近2年的主营业务收入连续大幅(20%以上)下降的公司;

9)最近1期主营业务、会计政策发生变更的公司;

10)最近1年董监高发生重大变动的公司;

11)其他存在较大潜在经营风险及合规风险的企业,如医药流通企业、过度依赖单一客户或单一供应商的企业、知识产权存在侵权风险的企业等。

对于上述范围内的已挂牌企业,如项目组认为该公司具有较强的核心竞争力和发展潜力而选择承接,则项目组在立项时需提交专项说明,说明承接该项目的必要性及控制项目风险的措施。另外,此类项目提交立项委员投票表决时,需要获得五分之四及以上的委员赞成票,项目才能通过。

三、存在下列事项的公司,不得承接督导:

1)最近1年1期的业务中,存在国家淘汰落后及过剩产能类产业,且收入占比超过20%(含)的公司;

2)最近2年因重大违法违规被主管机构、政府机关处罚的(项目组若能依法合理说明或处罚机关认定该行为不属于重大违法违规行为的,或者造成该违法违规行为的因素已经消除的除外),或被有关机构立案调查且尚未结案的公司;

重大违法违规行为的界定,参照《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股票挂牌条件适用基本标准指引》。

3)近三年内存在公司及其子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公司现任董监高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被执行联合惩戒的,且上述行为未消除;

4)企业最近两个会计年度内出现被会计师事务所出具保留意见、否定意见或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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