傷殘職工辭職後 能享受失業保險待遇嗎?

我是一家彩印公司的工人。3年前,我在車間操作機器時手被夾傷,公司為我申報了工傷。我在傷情相對穩定後提出了勞動能力鑑定,鑑定結論為九級傷殘,公司為我調整了崗位。

現在,我由於個人原因想辭職。可是,我聽說像我這種情況在解除勞動關係後可以領到一筆傷殘就業補助金,在失業期間還可以按月領取失業保險金。請問是這樣嗎?

讀者:甘祿

甘祿讀者:

這種說法不完全正確,應當區分對待。我國的法律是這樣規定的:

《工傷保險條例》第37條規定:“職工因工緻殘被鑑定為七級至十級傷殘的,享受以下待遇:(一)從工傷保險基金按傷殘等級支付一次性傷殘補助金,標準為:七級傷殘為13個月的本人工資,八級傷殘為11個月的本人工資,九級傷殘為9個月的本人工資,十級傷殘為7個月的本人工資;(二)勞動、聘用合同期滿終止,或者職工本人提出解除勞動、聘用合同的,由工傷保險基金支付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由用人單位支付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

根據以上規定,你構成的是九級傷殘,若主動辭職,可以享受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和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的待遇,但不能享受失業保險待遇。

根據《社會保險法》第45條和《失業保險條例》第14條的規定,領取失業保險金應符合以下三個條件:(1)失業前用人單位和本人已經繳納失業保險費滿一年的;(2)非因本人意願中斷就業的;(3)已經進行失業登記,並有求職要求的。

這就是說,工傷職工不是基於本人意願中斷就業,並且符合領取失業保險金的其他條件,在領取工傷醫療補助金和傷殘就業補助金之後,還有權在失業期間享受領取失業保險金等失業保險待遇。而傷殘職工主動辭職屬於“因本人意願中斷就業”,因此,無權享受失業保險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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