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裕華區方村鎮普法」非法定繼承人的 其他親屬能否繼承遺產

【案情】

2017年8月,王某某因病去世。王某某無父母妻兒、兄弟姐妹,唯一的親屬是堂姐王某,其生前因病長年臥床, 生活無法自理,王某一直細心照顧其生活,盡了生養死葬的義務。王某在料理完王某某喪事後發現王某某的一張銀行存單,顯示2013年4月王某某在某銀行存了5000元。王某多次去取款,均遭銀行拒絕。銀行認為,王某並不是王某某的法定繼承人,無權要求銀行支付存款本金及利息。

 【分歧】

一種觀點認為,依照繼承法的規定,王某不是法定繼承人,無權繼承遺產。無法定繼承人的遺產應該歸國家所有;生前是集體所有制組織成員的,歸所在集體所有制組織所有。

另一種觀點認為,王某在王某某生前對其盡了全部扶養義務,在無法定繼承人的情況下,可以得到王某某的全部遺產。

【評析】

筆者贊同第二種觀點。

無法定繼承人的遺產並非當然收歸國家或集體所有。《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57條規定:“遺產因無人繼承收歸國家或集體組織所有時,按繼承法第十四條規定可以分給遺產的人提出取得遺產的要求,人民法院應視情況適當分給遺產。”遺產因無人繼承收歸國家或者集體組織所有時,要考慮兩個方面的因素,一是死者生前是否接受國家或集體組織的扶養;二是繼承法第十四條規定繼承人以外的對被繼承人扶養較多的人,可以分給他們適當的財產。

本案中,王某某生前並未接受國家或集體組織的扶養,生養死葬等事宜均是王某負責,王某盡了全部的扶養義務。根據繼承法第十四條“對繼承人以外的依靠被繼承人扶養的缺乏勞動能力又沒有生活來源的人,或者繼承人以外的對被繼承人扶養較多的人,可以分給他們適當的遺產”的規定,王某雖不是法定繼承人,但其對王某某盡了全部扶養義務,可以得到王某某的全部遺產。因此,法院支持了王某的訴訟請求,判令銀行向王某支付存款本金及利息。這種處理結果體現了權利義務相統一原則,有利於弘揚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

(作者單位:江蘇省常州市金壇區人民法院)


分享到:


相關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