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廉洁蜀山」带你了解《监察法》(第四期):监委的监察对象有哪些?

「廉洁蜀山」带你了解《监察法》(第四期):监委的监察对象有哪些?

「廉洁蜀山」带你了解《监察法》(第四期):监委的监察对象有哪些?

2018年3月20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表决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以下简称《监察法》。这部法律与我们每一名党员干部和国家公职人员都密切相关。为认真做好《监察法》的学习宣传工作,市纪委监委、市委宣传部、市广播电视台近期联合制作了《每天两分钟 带你了解监察法》节目。通过电台播音的方式,为我市广大听众解读《监察法》法条,让党员干部和国家公职人员深入学习和了解这部法律。

今天,

我们一起来聆听学习

第四期节目

《监委的监察对象有哪些?》

「廉洁蜀山」带你了解《监察法》(第四期):监委的监察对象有哪些?

监委的监察对象有哪些?监察法作出了明确的规定。让我们一起听一听。

监察法第三章第十五条规定,监察机关对6类对象进行监察,主要包括:

第一类,中国共产党机关、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机关、人民政府、监察委员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各级委员会机关、民主党派机关和工商业联合会机关的公务员,以及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管理的人员;

第二类,法律、法规授权或者受国家机关依法委托管理公共事务的组织中从事公务的人员;

第三类,国有企业管理人员;

第四类,公办的教育、科研、文化、医疗卫生、体育等单位中从事管理的人员;

第五类,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中从事管理的人员;

第六类,其他依法履行公职的人员。

这6类对象涵盖我国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各种类型,既符合我国的政治体制和文化特征,也体现监察工作的针对性和操作性,依法实现了对所有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的监察全覆盖。

对照这6类监察对象,看看你自己也在其中吗?

反腐倡廉、建设清廉合肥,

学习监察法,人人有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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