治老賴就要多管齊下,限制子女就學不失爲好招

治老賴就要多管齊下,限制子女就學不失為好招

人們把被執行人具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的失信執行人稱為“老賴”,這就代表了人們對這批人的看法。目前社會上的老賴不少,因此治理有效治理老賴就是牽扯司法權威和司法公平等問題,限制老賴的高消費行為就是其中的一種手段,對老賴限制乘坐火車、飛機、出入境等已經被廣泛採納。

今年一種新的限制手段被多地採用,這就是限制老賴子女入學。還是在2018年1月份,延安就出臺“限制失信被執行人子女就讀私立學校和購買商業保險的決定”,引發社會一致好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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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月初,重慶高級人民法院與教育委員會聯合下發《關於限制失信被執行人子女就讀高收費民辦學校的通知》,這是省級轄區內全面限制老賴子女入學的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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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8月底,廣州市召開新聞發佈會宣佈《貫徹〈關於加快推進失信被執行人信用監督、警示和懲戒機制建設的意見〉的實施意見》(下文簡稱《實施意見》)即將印發。根據該實施意見,失信被執行人的子女不得就讀高收費私立學校。這是一線發達城市對老賴實行限制子女入學的實施限制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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面對多地出臺限制老賴子女入學的問題,廣泛受到人民群眾的擁護。但有也部分人,由於不明確法律的相關規定,認為父母欠賬不應該影響其子女入學。這裡有一個關鍵的法律問題必須清楚,“限制” 子女入學不是“禁止”入學。禁止其子女入學是剝奪一個人的受教育權,當然是違犯法律規定的。“限制”入學則是在其入學方面給予一定限制,通常是“禁止其子女進入高收費私立學校學習”,雖然有些地方的通告中沒有特別強調“高收費”,但實際上我國目前的私立學校基本上是高收費的,當然這裡有必要進一完善。

這樣的做法是有法律依據的。在《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限制被執行人高消費的若干規定》對於被執行人為自然人的,被採取限制消費措施後,規定的不得有的高消費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費行為中,第(七)第就明確規定:子女就讀高收費私立學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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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然在執行這條規定時,還應該把握好許多法律界限,保護好相關人員的合法權益。

成都中院與成都市教育局共同會簽了《關於禁止失信被執行人子女就讀高收費私立學校的實施方案》,成都中院和成都市教育局就承諾,在此項工作中,將切實做好未成年人個人信息保護,切實防止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權益的行為發生,在限制失信被執行人高消費的同時,依法保障失信被執行人接受教育的權利。並規定了提出異議辦法和依法解除限制消費措施的後法院將及時函告教育部門的做法。

依法治國是我們國家的國策,對於老賴通過完善的法律手段限制其子女就讀高收費學校,老賴一經接到有關通知,就立即償還債務的情況已經出現,證明了這種手段是一種行這有效的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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