悬在证券公司引流合作头上的剑,终于落下来了

《关于规范证券公司借助第三方平台开展网上开户交易及相关活动的指导意见》目前正在行业内小范围征求意见。意见就当前券商利用互联网开户、交易、宣传等过程中存在的问题给予规范。

乍看心哇凉。

特别是有些细则堵死了很多创新性的改变,如"证券公司不得直接或间接向第三方机构支付与开户、交易等业务指标挂钩的费用。不得采取“开户比赛”“交易比赛”等方式诱导投资者进行网上开户、交易及相关活动。"基本堵死了原来导流合作的模式。

原来导流开户的模式基本有3个构成要件,一是开户,二是交易,三是收入分成。按照新规的要求,

一是第三方机构提供的技术服务只包括网络空间经营场所,信息发布平台、链接跳转这3件事;

二是证券公司不得为第三方机构非法开展网上证券业务提供任何便利,里面明确提到了提供交易下单的通道;

三是证券公司不得直接或间接向第三方机构支付与开户、交易等业务指标挂钩的费用。

这三条一卡,除了第一条开户影响不大外,第二条和第三条基本都给废了。

这一变化对于希望借助平台合作来实现弯道超车的小券商可能不太有利,因为如果从严理解,那么原来的导流开户模式就基本不能做了。

再看觉得也挺乐观。

没有堵死所有口子,用H5交易、开户接入也挺好。

“不得直接或间接向第三方机构支付与开户、交易等业务指标挂钩的费用”,也并未禁止三方平台合作,只是合作要改变付费方式,绕过“与效果直接挂钩”,寻找更好的合作方式,至于“更好”,是对券商还是第三方而言,需要在合作中相互试探。可以预见的合作方式有按广告点击/展示付费,按包年/包月营销付费等。

细看有点懵。

至于指导意见会对行业的参与者,如大小券商、三方机构有何影响,只能走着瞧了。

问了下同花顺的哥们他们咋么看,说他们也在消化规则。我觉得重点在同花顺、京东这些互联网平台对规则怎么理解,并引导各地证监局去理解。

关于什么叫做第三方机构提供的网络空间经营场所,感觉这块在界定上还是有很多模糊地带,或许是监管给未来试点或者异业探索留的一个口子。

"这对一些利用集团或外部平台导流合作的互联网券商的影响比较大,但对大多数的券商影响还不是那么大。”上海一家大型券商经纪业务负责人说。大概率,对现有市场份额防卫者来说,这是好事,延缓了自己蛋糕被新进者的蚕食。但对东财、平安等新势力来说也增加了一定曲折。

蚂蚁怕是很难进场了。

我们原先总是在说,现在证券公司经纪业务是一群蚂蚁在比谁的力气大,但等大象来了,全部都得给踩死。

我们说的大象,起了一个很卑微的名字叫“蚂蚁”。

现在看来,新增外部合作准入难度将大大增加。

以往外部合作只要券商自己认就可以开展了,整体还是比较松,某种程度上,看的是不同券商对于风险的容忍程度。但按照新规——

一个是要求证券公司借助第三方平台开展网上证券业务,应当对业务合规、系统稳定、资金安全、数据保密等方面进行审查,并由分管合规管理、风险管理信息技术管理及相关业务的高级管理人员出具书面审查意见。

另一个是明确遇到新情况新问题时,证券公司应委托中证信息等外部专业机构开展外部评估,并由其出具外部评估报告。

一个内部高管连坐,一个外部窗口指导,两者结合无疑在准入的标准上做了归口与统一。我其实有种不太好的预感,这种论证路径弄得不好又会变成另一条理论上存在、实际上走不通的路。

之前没进来的怕是永远进不来了,即便小如“蚂蚁”。

指导意见主要内容敲黑板:

悬在证券公司引流合作头上的剑,终于落下来了

1、第三方机构仅限于提供网络空间经营场所,信息发布平台、链接跳转等技术服务,不得介入证券公司向客户提供证券业务相关服务的任何环节,包括但不限于开立、维护、管理和注销证券公司客户的账户、客户招徕、客户适当性管理、接收客户交易指令等操作。

2、证券公司借助银行、信托公司、保险公司提供的第三方平台开展网上证券业务的,立即停止新增客户,在本意见发布之日起六个月内,引导存量客户通过证券公司自由渠道开展网上证券业务,并终止在相关第三方平台开展网上证券业务。(这一条针对平安的集团流量互导,华信-招行合作、东财-工行合作)

3、证券公司应当建立健全相关内部审查、外部评估、监管报备、持续跟踪、时候监督等业务流程安排,遇到新情况新问题,证券公司应委托中证信息等外部专业机构开展外部评估,并由其出具外部评估报告。

4、证券公司借助第三方平台开展网上证券业务,应当对业务合规、系统稳定、资金安全、数据保密等方面的内容进行审查,审查报告需列明审查环节符合规定的理由,并由分管合规管理、风险管理信息技术管理及相关业务的高级管理人员出具书面审查意见。

5、中证信息可接受证券公司委托,对第三方机构为证券公司提供信息技术服务的情况开展外部评估,并出具外部评估报告。中证信息对证券公司借助第三方平台开展网上证券业务的情况进行日常监管,建立、维护并及时更新第三方机构失信名单。

6、证券公司可以在第三方平台发布广告并链接至公司门户网站与客户交易终端等自由网络服务平台,或者采取租用第三方平台提供的网络空间经营场所的方式,在第三方平台上开展网上证券业务。

7、证券公司不得为第三方机构非法开展网上证券业务提供任何便利,包括但不限于为其提供交易下单的通道,将网上证券业务交由第三方机构运行,向第三方机构让渡承载网上证券业务相关信息系统模板的管理权,允许第三方机构违规更改网上证券业务相关信息系统模块的参数及其配置信息等。

8、证券公司不得进行夸大、不实、误导性宣传,不得在展业过程汇总直接或通过第三方机构等变相方式向投资者返还佣金、赠送礼品或者输送其他不当利益;第三方机构不得以自身名义从事任何与网上证券业务相关的宣传推介活动。

(这一条针对东财,明确了网上证券业务宣传的主体责任,即便拥有独立运行的互联网公司,原来有些不方便在金融体系内做的东西可以挪到互联网平台那边去做。现在绕不过去了。)

证券公司不得直接或间接向第三方机构支付与开户、交易等业务指标挂钩的费用,不得采取“开户比赛”“交易比赛”等方式诱导投资者进行网上开户、交易及相关活动。

9、证券公司不得向第三方机构提供证券业务相关客户信息及经营数据,不得为第三方机构接收、转发、截取、存储客户交易指令等证券公司向客户提供服务过程中产生的客户信息及经营数据提供便利。证券公司不得违规通过互联网开通融资融券、创业板(首次开通)、新三板、分级基金、期权交易等复杂交易权限。

10、证券公司借助其他机构提供的第三方平台开展网上证券业务并违反本意见要求的,应妥善处理,在本意见发布之日起一年内完成整改,整改未完成前不得借助相关第三方平台增加新客户或提供新服务。

证券公司完成整改的,应申请住所地证监局进行验收,验收通过后继续从事相关业务活动,并向证监会和住所地证监局报备。

剑落下来了,总归是好事。

最恐惧的是剑一直悬在头上,不知道什么时候落下来,现在落下来了,反而轻松了。现在,去消化规定执行规定呗。

只是监管有时候真是操心太多了,总想着保持行业现状,不出乱子。可是100多家券商早晚还不是一团混战。互联网和三方平台是果不是因。今天禁了这些竞争方式(监管套利、外部资源注入以及价格竞争),明儿还有其他的变种。家长当久了,操心变成了习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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