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城同创”进行时」沂水:店外经营 取缔!私搭乱建 拆除!

不忘初心 牢记使命

依法行政 砥砺前行

「“两城同创”进行时」沂水:店外经营 取缔!私搭乱建 拆除!

沂水县“两城同创”进入攻坚阶段,综合行政执法局根据县委、县政府要求,积极落实创城各项任务要求,严格按照创城标准倾力规范,对店外经营、占道经营及私搭乱建等影响城市环境的行为开展全面清理整治,进一步加强城市管理精细化水平,营造“两城同创”工作氛围,提升城市形象,确保创城工作成效。

「“两城同创”进行时」沂水:店外经营 取缔!私搭乱建 拆除!
「“两城同创”进行时」沂水:店外经营 取缔!私搭乱建 拆除!

店外经营、私搭乱建一直是市容管理工作的难点,店外占道经营不仅影响了市容市貌,还破坏了环境卫生。沂水县综合行政执法局结合“两城同创”工作,把店外经营、占道经营及私搭乱建行为作为整治重点,采取第一次告知、第二次整改、第三次依法处罚的方式,促使当事人认识并改正违法行为。

「“两城同创”进行时」沂水:店外经营 取缔!私搭乱建 拆除!
「“两城同创”进行时」沂水:店外经营 取缔!私搭乱建 拆除!

前期,执法人员通过入户宣传,向经营者详细讲解法律法规,对存在店外经营、占道经营及私搭乱建行为的下达了《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责令限期整改。近期,综合行政执法局将开展拉网式集中清理行动,向这些违章行为“亮剑”,对进行告知、教育后无效、仍然店外经营、占道经营及私搭乱建的违法当事人,依法进行严肃处理,对暴力抗法的当事人由公安机关予以惩治。坚决杜绝店外经营、占道经营及私搭乱建现象。

「“两城同创”进行时」沂水:店外经营 取缔!私搭乱建 拆除!
「“两城同创”进行时」沂水:店外经营 取缔!私搭乱建 拆除!

下一步,综合行政执法局将继续加大监管力度,提高整治效果,加大对占道经营、店外经营等行为的处罚力度,对不服从管理、屡禁不止的商户坚决予以处罚,达到处罚一个、震慑一批、教育一片的效果。防止占道经营、店外经营、私搭乱建回潮反弹,确保规范店外经营、占道经营、私搭乱建整治工作步入长效化管理机制。

「“两城同创”进行时」沂水:店外经营 取缔!私搭乱建 拆除!

沂城是我家,维护靠大家,请存在店外经营、占道经营、私搭乱建等违法行为的经营者按照要求按时整改到位,以免造成不必要的损失。创城连着你我他,请大家共同努力让我们的沂城更有内涵、更有品质、更有魅力。

《山东省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

第十八条 在城镇道路两侧和公共场地不得擅自堆放物料,搭建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临时堆放物料,搭建临时性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的,应当向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审查同意后方可按照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城镇道路两侧的经营者不得超出门窗或者外墙摆卖商品。

禁止在城镇道路两侧的护栏、线杆、树木、绿篱等处吊挂杂物或者晾晒衣物。

第五十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进行劝导、告诫,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予以处罚:(三)城镇道路两侧的经营者超出门窗或者外墙摆卖商品的;

第五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不符合城镇容貌标准、环境卫生标准的建筑物或者设施,由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有关单位和个人限期改造或者拆除;逾期未改造或者未拆除的,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由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强制拆除,并可处以1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分享到:


相關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