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诉法修正草案分组审议,委员们关注哪些问题?

刑诉法修正草案分组审议,委员们关注哪些问题?

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8月29日分组审议刑诉法修正草案二审稿。常委会组成人员普遍认为,草案二审稿进一步扩大了缺席审判的范围,完善了认罪认罚从宽量刑的规定,对值班律师的职责作了调整,在维护公民合法权利方面更加直接明确。

建议扩大缺席审判范围

草案二审稿规定,对于贪污贿赂犯罪案件,以及需要及时进行审判,经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的严重的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潜逃境外,监察机关、公安机关移送起诉,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设立“缺席审判”制度是本次刑诉法修改的亮点之一。但是“缺席审判”的适用范围到底该如何确定?

谭耀宗委员说,该规定将一审稿中的“对于贪污贿赂等犯罪案件”中的“等”字删掉,并且在其后面加上“以及需要及时进行审判,经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的严重的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案件”,有助于将该条款的适用范围更加具体和明确。

韩梅委员说,缺席审判不仅关系到被告人的重大人身权利,也关系到被害人的权利,要求被告人在法庭上当庭接受审判,体现国法的尊严,也是任何一个被害人正常的诉求。如果被害人对缺席审判有异议,即便判决结果是正确的,也容易引起被害人质疑。

韩梅委员建议,案件有被害人的,是否进行缺席审判,应当征求被害人的意见。被害人的监督可以避免缺席审判在实践中被滥用,不排除一些被告人畏惧法庭庄严,顾忌面子,故意用患有严重的疾病作为借口来打通各种关系回避出庭。因此,建议将第二百九十六条修改为:“由于被告人患有严重疾病,无法出庭的原因中止审理超过六个月,被告人仍无法出庭,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申请或者同意恢复审理的,人民法院可以在被告人不出庭的情况下缺席审理,依法作出判决。案件有被害人的,缺席审判应当征得被害人的同意。”

尹中卿委员表示,二审稿将缺席审判的适用范围限定为贪污贿赂犯罪案件以及需要及时进行审判、经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的严重的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案件,这难以完全满足现实需要。最近几年出现的重大经济犯罪案件嫌疑人出逃,此类案件因其社会危害性大,建议适用缺席审判。

对量刑建议的调整需“斟酌”

为鼓励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落实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对认罪认罚的案件,草案二审稿明确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的,人民检察院应当提出量刑建议。同时明确,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量刑建议明显不当,或者被告人、辩护人对量刑建议提出异议的,人民检察院可以调整量刑建议。人民检察院不调整量刑建议或者调整量刑建议后被告人、辩护人仍有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作出判决。

“这样的规定,使检察机关在此类案件的最终裁决上处于强势地位,一定程度上束缚了法院和法官的独立判断,可能影响到法院审判职能的发挥。”李锐委员说,“如果法院审理的案件不具备本条所列的五种例外的情形,同时也没有采纳检察机关的量刑建议,是否属于违法裁判?检察机关因此而提起抗诉,上级法院能否支持检察机关的抗诉意见?这些都值得斟酌和思考。”

“检察机关量刑建议一般是开庭时提出,如要调整量刑的建议,不可能由出庭的公诉人员当场决定,一定要等闭庭后按照检察机关的相关程序研究提出。这样势必会造成案件审理时间的延后,并二次开庭,延长了审理期限。”李锐委员说。

他建议修改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量刑建议明显不当的,根据查明的事实,依法作出判决”。

卫小春委员说,检察院是法律的监督机构,法院属于审判机关,应该各自独立地履行职权,法院对检察院移送案件应当有审核查实的职责,检察院指控的罪名和量刑建议,法院可以作为参考,但是不能说完全按检察院的意见来办。

值班律师职责应明确

相比一审稿,二审稿对值班律师的职责作了调整,将值班律师提供“辩护”修改为提供“法律帮助”并删去“代理申诉、控告”的内容。

二审稿规定,法律援助机构可以在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看守所派驻值班律师。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没有委托辩护人,法律援助机构没有指派律师为其提供辩护的,由值班律师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供法律咨询、程序选择建议、申请变更强制措施、对案件处理提出意见等法律帮助。

杜黎明委员

说, 二审稿第4条对值班律师制度作出的规定很好。但是在实践中有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羁押在监狱的,包括罪犯在监狱内又实施犯罪,而目前的修正草案第4条没有规定法律援助机构在监狱派驻值班律师,形成空档。建议派驻值班律师的地点增加“监狱”的规定。

吕薇委员建议修改为“法律援助机构可以在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看守所派驻值班律师。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没有委托辩护人,法律援助机构没有指派律师为其提供辩护的,由值班律师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供法律咨询、程序选择建议、申请变更强制措施等法律帮助”,删除“对案件处理提出意见”。理由是因为值班律师不是传统意义上的辩护人,而且值班律师对案件的参与度并不深,所以由值班律师对案件处理提出意见,不仅不合法,也很难保证处理意见的质量。

李钺锋委员认为,将值班律师定位为法律帮助,这种法律帮助是否意味着值班律师具有主动会见权、阅卷权等权利,建议予以明确,便于司法实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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