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網友“淡定哥”爆料】
2018年8月22日15時25分左右,我駕駛車輛在南岸華西友好醫院門口被張晉暉駕駛的川AM20P0小車追尾。
![醉駕追尾肇事逃逸拒不賠償,宜賓一男子開證明抑鬱住院逃避法律?](http://p2.ttnews.xyz/loading.gif)
事情本來不大,我叫他報個警,和我們一起去4S店維修。這小子剛下車,就聞到他身上很濃的酒氣,於是通知他報警,這小子表面同意,結果趁我們不備,駕車逃離現場。
我們報警後,交警與他聯繫,他說在西區宜都崇文門口超市喝酒,然後交警找到了他,他在宜都崇文門口語無倫次的爭吵,還威脅我們。
於是交警帶他回到了二大隊。一抽血:197.51/100ml(張晉暉血液酒精含量),醉駕。
這小子相當聰明,當天下午找了個人來擔保。第二天去開了個證明,說自己有抑鬱症,要自殺,住進了他老婆工作的醫院,順便說下,他老婆是二醫院的護士,夫妻配合比較默契。
後來,直到現在,這小子天天優哉遊哉,屁事沒得。我兩次去南岸交管二大隊事故中隊問承辦的顏警官,法律規定醉駕入刑,為什麼不刑拘他?
顏警官回答:血液酒精含量沒上200,不能刑拘。回答實在精闢,我們無言以對。
截止現在,我們車沒修,只好先租車用著。打電話給這個小子,他反而說是我們把他嚇出病來了。不得不佩服此人水平,畢竟是搞工程規劃設計的,高智商!(爆料信息,不代表本平臺觀點)
【延伸閱讀】
1、醉酒駕駛
醉駕是指因飲酒而完全喪失或部分喪失個人意志,在這種狀態下駕駛機動車的交通違章行為。每百毫升血液酒精含量大於20毫克就算酒後駕駛,大於等於80毫克即為醉酒駕駛。
2、刑法規定:醉酒的人犯罪,應當負刑事責任。
行為人明知酒後駕車違法、醉酒駕車會危害公共安全,卻無視法律醉酒駕車,特別是在肇事後繼續駕車衝撞,造成重大傷亡,說明行為人主觀上對持續發生的危害結果持放任態度,具有危害公共安全的故意。對此類醉酒駕車造成重大傷亡的,應依法以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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