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代懲治貪官有一刑罰,不痛苦但很丟人,現代人卻花錢來體驗!

在古代封建王朝,官員貪贓枉法者屢見不鮮,封建統治者為了鞏固江山社稷也會制定一些“刑律”來制裁貪官汙吏。當然由於封建制度的本質是維護少數統治階級利益的,除了明太祖朱元璋對貪官夠狠心外,多數“刑律”不過是掩人耳目,很難全部付諸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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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及古代王朝貪汙之風盛行,清朝絕對是其中的翹楚,在民間有三年清知府,十萬雪花銀之稱。大貪官和珅被抄家時,其財富估值近八億兩白銀,相當於清政府十年的收入,可謂是古今第一貪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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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清朝流傳下來處置貪官汙吏的律法來看,算是相當的仁慈了。清代辦理貪贓枉法案主要有以下規定:利用職權盜竊(包括貪汙、私分)自己主管範圍的錢、糧、物的,定為“監守自盜罪”,這種貪官,不分首犯、從犯,不管每人分得多少贓物都要按照贓款贓物的總數,給每個參與者定罪處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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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十人共盜竊國家的根子一百兩,雖然毎人只分得十兩,仍然算每人得了一百兩,按照這個總數給每個貪贓者定罪,並且在罪犯的右小臂上刺“盜官銀”、“盜官物”等字。此刑罰即是的大名鼎鼎的黥刑,又名墨刑,是上古五刑之一,一直流傳了2000多年,直到光緒三十二年才被廢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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給貪官臉上刺字,雖然免去了肉體上的痛苦,卻讓他們一生揹負貪盜的名聲,道德上的譴責意味更濃一些,畢竟這是一件丟人、不光彩的事情。歲月流轉,刺字的刑罰雖然已經消散在歷史的塵世中,但是它卻以其他形式出現在當今社會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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仔細想一想,它跟現在的文身有太多相似之處。不少人為了追星或是酷炫,又或是紀念等原因,花錢去紋身館在身上刺字或文以圖案、花紋,何嘗不是古代刺字刑罰的變種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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