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2012年1月6日,泉州市某公司泉港區經營部依據已生效的(2010)廈海法再字第1號民事判決書,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被執行人王國雄(男,1964年6月29日出生)人民幣177084.59元及相應利息。
泉港法院於
2014年6月18日
和7月3日分別對
王國雄司法拘留
十五日
然而……
王國雄仍抗拒執行
王國雄
2016年8月
將其所佔股份以協議方式轉讓
2
王某華
之後,王國雄佔股12.5%比例的沙格沙場被政府徵遷
1
王某華等人隨後
領取了徵遷款106637.25元
3
政府
2017年2月17日,泉港法院向被執行人王國雄家屬送達傳票,要求王國雄到法院交款及應詢,其仍不履行且未到場接受應詢。
裁判結果
泉港法院經審理認為,被告人王國雄在沙場被政府徵遷之際,故意將其所佔沙場股份私自轉讓給他人且由他人領取徵遷補償款,系對人民法院的判決有能力執行而拒不執行,情節嚴重,其行為已構成拒不執行判決罪,依法判處其有期徒刑六個月。
典型意義
近年來,各地政府在徵地拆遷過程中,可能涉及被執行人財產,被執行人切忌試圖通過轉移、隱匿、變賣自身財產逃避法律義務,規避法院執行。本案中,被執行人王國雄將其所有的徵遷沙場的股權轉讓給他人並由他人領取徵遷款,具有明顯的抗拒執行的主觀故意,最終給自己招致牢獄之災。
撰稿人:詹揚東
泉州中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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