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2012年1月6日,泉州市某公司泉港区经营部依据已生效的(2010)厦海法再字第1号民事判决书,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被执行人王国雄(男,1964年6月29日出生)人民币177084.59元及相应利息。
泉港法院于
2014年6月18日
和7月3日分别对
王国雄司法拘留
十五日
然而……
王国雄仍抗拒执行
王国雄
2016年8月
将其所占股份以协议方式转让
2
王某华
之后,王国雄占股12.5%比例的沙格沙场被政府征迁
1
王某华等人随后
领取了征迁款106637.25元
3
政府
2017年2月17日,泉港法院向被执行人王国雄家属送达传票,要求王国雄到法院交款及应询,其仍不履行且未到场接受应询。
裁判结果
泉港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王国雄在沙场被政府征迁之际,故意将其所占沙场股份私自转让给他人且由他人领取征迁补偿款,系对人民法院的判决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拒不执行判决罪,依法判处其有期徒刑六个月。
典型意义
近年来,各地政府在征地拆迁过程中,可能涉及被执行人财产,被执行人切忌试图通过转移、隐匿、变卖自身财产逃避法律义务,规避法院执行。本案中,被执行人王国雄将其所有的征迁沙场的股权转让给他人并由他人领取征迁款,具有明显的抗拒执行的主观故意,最终给自己招致牢狱之灾。
撰稿人:詹扬东
泉州中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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