買二手房提前支付「誠意金」 買賣不成恐不能獲賠

買二手房時看中了心儀的房子,為了先下手為強,還未與賣家談定價格就付了必定的中介費用。但是,賣家不願賣了,是否能夠追責中介呢?日前,張某經過中介公司看到一套二手房,隨即經過中介公司聯絡看房並達成購買意向,當天向中介公司支付了5萬元誠意金。但當中介公司聯絡賣方,確認房子生意事宜並轉付誠意金時,賣方反悔,以家庭定見不一起為由回絕賣房。無法,中介公司只得告訴張某,居間不成功,賣方不願賣房,請他另換其他房子,或取回誠意金。

買二手房提前支付“誠意金” 買賣不成恐不能獲賠

但張某以為,生意不成,中介公司應承當違約職責。經屢次協商,張某與中介公司未獲得一起。張某把中介公司告上法院,要求中介公司依照“定金罰則”承當補償職責。法院一審判決駁回了張某的補償請求,二審維持原判。

這類膠葛有一個一起特徵,買方以為已然與中介公司簽定居間合同,約好具體的生意條件,且付了必定數額的誠意金或預付了部分房款,最後卻未能買到房子,是中介公司違約。即買方誤以為中介公司必須居間成功,不然違約。這多是因為房價上漲,買方買房不成,心思難以平衡引起的。這樣的建議法院不能支撐。

廣州市房地產中介協會法律諮詢效勞中心周冬雲律師提示,居間效勞是信息效勞和前言效勞,居間效勞最顯著的特徵是“居間性”,即居間人不是生意雙方任何一方的代理人,不能決議生意最後能否成功,當然也不能承當生意雙方任何一方的權力或責任。當然,若居間不成,根據我國《合同法》的規定,中介公司不得向委託人收取酬勞。居間活動的商業危險依法由居間人自行承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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