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二手房提前支付“诚意金” 买卖不成恐不能获赔

买二手房时看中了心仪的房子,为了先下手为强,还未与卖家谈定价格就付了必定的中介费用。但是,卖家不愿卖了,是否能够追责中介呢?日前,张某经过中介公司看到一套二手房,随即经过中介公司联络看房并达成购买意向,当天向中介公司支付了5万元诚意金。但当中介公司联络卖方,确认房子生意事宜并转付诚意金时,卖方反悔,以家庭定见不一起为由回绝卖房。无法,中介公司只得告诉张某,居间不成功,卖方不愿卖房,请他另换其他房子,或取回诚意金。

买二手房提前支付“诚意金” 买卖不成恐不能获赔

但张某以为,生意不成,中介公司应承当违约职责。经屡次协商,张某与中介公司未获得一起。张某把中介公司告上法院,要求中介公司依照“定金罚则”承当补偿职责。法院一审判决驳回了张某的补偿请求,二审维持原判。

这类胶葛有一个一起特征,买方以为已然与中介公司签定居间合同,约好具体的生意条件,且付了必定数额的诚意金或预付了部分房款,最后却未能买到房子,是中介公司违约。即买方误以为中介公司必须居间成功,不然违约。这多是因为房价上涨,买方买房不成,心思难以平衡引起的。这样的建议法院不能支撑。

广州市房地产中介协会法律咨询效劳中心周冬云律师提示,居间效劳是信息效劳和前言效劳,居间效劳最显著的特征是“居间性”,即居间人不是生意双方任何一方的代理人,不能决议生意最后能否成功,当然也不能承当生意双方任何一方的权力或责任。当然,若居间不成,根据我国《合同法》的规定,中介公司不得向委托人收取酬劳。居间活动的商业危险依法由居间人自行承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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