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6932174598
看了這樣的新聞真不知道我們的法律出了怎樣的問題?還是法律工作者的解釋出了什麼問題?
一,溜狗不牽繩本來就是違法的,養大型犬也是違法的,養狗不登記不打防疫針也是違法的,但這些現象普遍地存在於我們的生活中,人民群眾要求嚴管的呼聲很高,但沒人管,這是相關管理部門的失職和懶政。如果這有人管了,他還會投毒嗎?結論是顯而易見的,他不會。他投毒是受到傷害以後的無助之舉。違法養狗和怕狗、討厭狗者毒狗成為普遍的社會現象,管理部門難辭其咎,應當提起公訴。
二,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投毒藥狗有過錯,這是可以肯定的。但為什麼違法養狗就沒人來起訴和判刑呢?每年有多少人被狗咬呢?我這裡沒有數據,但肯定是很驚人的,重傷也是很多的,常常有咬死人的報道。由此可見違法養狗也是危害公共安全的,其實和投毒是沒有區別的。狂犬病潛伏期是很長的,不是說打幾針就有用的,受害者鄒是有生命危險存在的。因此如果判毒狗者鄒有罪,那麼也更應該判違法養狗者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因為毒狗者鄒沒有造成事實傷害,而違法養狗者已經造成事實傷害,而且還很可能是致命的。如果這樣判了就對了,就可以保護廣大人民不被狗咬了,也是對違法養狗者的震懾,對法律公正和威嚴的維護。我們的法律不能只管毒狗者而不管違法養狗者,讓違法養狗者肆無忌憚威脅廣大人民群眾的安全和生命。
三,毒狗者鄒沒有考慮到毒狗也可能傷害到小孩,這是不對的,判其有罪也是有法可依的,但究其原因也是情有可原的。首先他是受害者,被狗咬了,只是打了幾針,和他受到的生理上的心理上的傷害是不等的。(不知從什麼時候開始狗咬了人,只需付打針費就可以了,幾年,十幾年後發狂犬病死了就沒人管了)他被狗咬了,狗還是沒人管。狗照跑,威脅仍然存在,某種程度上他是正當防衛。前提是沒有人幫他消除時時存在的威脅,只能自己幹,只是方法欠妥,但是法官你能告訴我一個妥當而有效的方法嗎?
綜上所述,可以判鄒有罪,但拘留幾天就好了,畢竟是法治社會不能隨便下毒的。但前提是違法養狗者傷人的應該重判,他有傷人事實存在而且明知狗會傷人不管,是故意傷害罪,危害公共安全罪,三年。還有因行政不作為免去相關市相關養狗管理單位領導職務。
各位看官,我判的對嗎?
建清7510
感謝提問,一抒己見,拋磚引玉,歡迎拍磚。
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條的規定,”放火、決水、爆炸、投放危險物質或者以其他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嚴重後果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鄒某的行為構成了投放危險物質罪,這已經是最低的量刑標準了。
在我國住宅小區,養寵物的人和不養寵物的人對立情緒十分嚴重。我個人雖然不反對養寵物,但是希望大家能夠文明養寵物。我個人在生活中常飽受寵物狗的騷擾之苦。
我家樓上養的小狗個子不大、嗓門奇高,經常在半夜夜深人靜時嚎叫。每天早上,那隻小狗更是撒歡的叫,應該是要主人帶它出去遛狗。狗主人時常犯懶就開房門讓它一個人溜達,有時上班時經常碰見它呲牙咧嘴向我示威,搞得我和家人每一步都走的步步驚心。
停在小區停車場的私家車也常常被小狗尿的輪胎上全是尿漬,又有味又難看,好不容易洗完車,第二天一看又被尿了,心裡那個氣,前段時間我還在悟空問答提問如何避免狗把尿尿車上的問題。
還有一次從老家回來,因為車上的東西多,我把東西從車上搬下來放到單元門前讓女兒看一下東西。等我停車回來,看見一隻大狗在翻拱放在地上的食品袋,女兒嚇得直哭。在我的怒喝下,那隻大狗才悻悻離開。
在小區裡經常碰到不拴狗繩的大狗悠然自得的東遊西逛,有時無原無故就跑你身邊東嗅西嗅好像你是它的盤中餐,搞得自已非常狼狽。這時如果狗主人在場,往往會微笑著說出”沒事的,我家的狗狗不咬人“。我特別反感和厭惡這句話,我不反對你文明養狗的權利,但我特別討厭你不文明養狗的行為。在你的眼裡,你家的狗狗是你的一個親密夥伴甚至親和家人,但在我的眼中,這只是一條騷擾鄰里、恐嚇小朋友、汙染小區環境的狗或貓。請不要將你們的感受強加到我們這些不養寵物人的身上。
在理智上我不會做出鄒某的行為,也不會虐待動物,但我絕對理解他的心情,我相信這是飽受狗患痛苦的普通人的共同心聲。
其實在我國按目前國人的居住條件其實並不適合大規模豢養寵物,既然養了就講講私德和公德。在私德方面,請好好善待寵物,一隻天性原本是在野外自由自在的狗讓人常年關在屋裡真不知這是一種愛還是一種害。在公德方面,請顧及別人感受,己所不欲勿施於人,讓你垂涎欲滴地臭豆腐卻是別人避之不及的作嘔之惡。
憤怒的小蟻
狗咬人不處理?把狗毒死判三年,真他媽的不懂,不知道法律是保護誰的?現在有些人,連自己的爹媽都不愛管,卻對養貓、養狗情有獨鍾,用的、吃的很奢侈。晚上擾民,讓他們注意點,還蠻不講理,說沒有愛心,把愛心用到寵物身上了。真有愛心去關心一下孤老,別把自己的嗜好說的那麼高尚。喜歡動物可以養,但不要影響別人的生活。把後當兒子、充閨女,真的讓人好悲哀!人就是人,人愛人,人愛狗是變態。
掬露燻月
就事論事來說,根據法律規定,投放危險物質罪,尚未造成嚴重後果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鄒某一審被判三年,那麼從法律上來講,這已經是最輕的處罰了!
雖然對鄒某充滿無限同情,但是法不容情,這是法律規定,誰也沒有辦法,發發牢騷可以,但法院判決具有強制力,也只好執行!
我非常理解鄒某的心情,也理解廣大網友的心情,被流浪狗咬,無處去說理,現在進行私力救濟,卻又構成犯罪,難道就這樣聽之任之流浪狗氾濫,聽之任之那些無良的狗主放任狗在小區內橫衝直撞?
從此事我們也可以得出結論,那就鄒某所在的小區,無良的狗主實在太多,他們出門遛狗根本就不繫狗繩,要不狗怎麼會吃掉有毒的雞肝呢?說實話,狗主看到狗有肉吃,一開始估計還高興的不得了,又省了一頓狗糧。及至狗翻眼吐白沫,這才傻了眼!
出於對法律的敬畏,很多人雖然心中有氣,但是不會採取鄒某的方式方法,小區內到處都是監控,而且鄒某把有毒雞肝仍在兒子所租的車庫附近,這不是擺明讓人家一下子就找到了他?但是方法萬萬千,總會有人會去做一些事情的!
打虎拍蠅
讓法官去被狗咬幾下,法官就明白了。被狗咬了有人出來管嗎?狗咬了人,法官怎麼不給狗主人判刑?這個小區的狗以後都栓繩了嗎?帶隴頭了嗎?在這個法官眼裡,狗比人需要得到保護,這些狗是法官的親爹嗎?
開往春天的地鐵56
人被狗咬死,狗主人只承擔賠償責任?卻不用去坐牢?人把狗打死,人卻要去坐牢,而且還要賠償狗主人的損失?狗重要還是人重要?這種判決難道是鼓勵大家放狗咬人嗎?什麼破判決?考慮公眾的感受嗎?
將兵
獨角獸觀點:我個人比較反對小區內種種不文明養狗的行為。單就這個案子來說,法院認為鄒某構成了投放危險物質罪,因此被判刑三年。但其實考慮到民意,我認為法院判得有些重。
先說法院的判決。法院既然按照投放危險物質罪來判,說明法院認為鄒某投放的毒雞肝可能威脅到人的安全,可能存在被人誤食的可能。這是法院判決的邏輯基礎。
所以呢,單從結果上來說,法院的判決似乎沒有大問題。但問題的關鍵是,大人自然不會撿地上的雞肝吃,如今的孩子家長看得也很嚴,小孩子也不會撿地上的雞肝吃。所以毒雞肝基本上就只有隨便亂跑的狗吃。那些主人家規規矩矩牽著溜的狗,估計也不會吃到。所以毒雞肝其實不會對人產生威脅。
從結果上看,鄒先生只是毒死了狗 並且有一個前提,鄒先生曾經被小區裡的狗咬過。那咬人的狗的主人也沒有被追究刑事責任啊。所以從公平角度,從大家普遍的價值觀來看,法院判得有些重,有些過於嚴厲了。
律師獨角獸
不應該判刑,不要拿狗和人相提並論,兩年前一同事走在小區,突然一隻狗竄出來咬傷了他,狗主人頭都不漏,不知道該找誰賠償。如果把人咬死了,狗主人判死刑不?不想說那麼多了,狗命比人命珍貴。這樣判讓人很憤怒啊
夜太美3748
第一個反應,人不如狗!
很多人被狗咬傷死亡,狗主沒有被判刑的!
該人曾經被狗咬傷過,為了不再被咬傷,毒死了六條狗,是為了保護自己及他人的安全。
法律既然規定了投毒有罪,那只有接受法律制裁!
但是,法律為什麼不保護人的利益呢?
愚公界聞
賣刀的都應該抓起來,每年有那麼多的人死在刀下。這個判決太牽強了。當庭的法官一定跟狗是親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