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对农村“城中村”改造拆迁,有什么相应的法律?

太行情6649


征地拆迁过程中,到底合不合法我们要看征收程序是否依法履行,程序有缺失、有瑕疵、甚至未履行,更何况征收手续更不可能有。很多农民朋友看到“房屋拆迁公告”“拆迁明白纸”“搬迁公告”“致被拆迁人的一封信”“政府会议精神”“整体搬迁意愿书”等等普遍认为这次拆迁属于合法,这是错误的概念而已。合法的征地拆迁是有严格法律程序及手续的。那么,如何认定这次征收行为是否合法呢?今天征地拆迁律师团队崔鹏与农民朋友们聊一聊,征地拆迁之中法律赋予的权利都是什么。

一、报批、审批机关

征收农村土地及房屋,是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报批,至省政府或者国务院审批。

法律依据

《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条 征收下列土地的,由国务院批准:

(一)基本农田

(二)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超过35公顷的

(三)其他土地超过七十公顷的。

征收前款规定以外的土地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并报国务院备案。

征地拆迁律师团队崔鹏分析

首先按照现行法律规定,征地拆迁都属于政府行为,开发商或个人征收的情况下,没有任何疑问就是属于违法行为。行政关机征地拆迁是有报批才有审批,征地批文更是公开透明,从中我们能了解征地的所有信息,土地的用途、四至范围、补偿标准、安置途径等等,是否符合现实征收的状况,假如现实状况与批准文件不符,那么,行政机构很有可能存在征地拆迁违法行为。违法表现在少批多占行为。法律赋予批准之前的知情权。

二、土地房屋调查确认

法律依据

《关于完善征地补偿安置制度的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土资发〔2004〕238号)第三款,关于征地工作程序。告知征地情况。在征地依法报批前,当地国土资源部门应将拟征地的用途、位置、补偿标准、安置途径等,以书面形式告知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在告知后,凡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在拟征土地上抢栽、抢种、抢建的地上附着物和青苗,征地时一律不予补偿。确认征地调查结果。当地国土资源部门应对拟征土地的权属、地类、面积以及地上附着物权属、种类、数量等现状进行调查,调查结果应与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户和地上附着物产权人共同确认。

征地拆迁律师团队崔鹏分析

土地房屋调查确认是需要三方签字(所有权人、国土资源局、村委会),并三方人手各一份。法律赋予土地房屋确认权

三、批准后的公告

法律依据

《征用土地公告办法》第四条规定,被征收土地所在地的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在收到征收土地方案批准文件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进行征收土地公告,该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具体实施。

第五条规定,征收土地公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征地批准机关、批准文号、批准时间和批准用途;

(二)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位置、地类和面积;

(三)征地补偿标准和农业人员安置途径;

(四)办理征地补偿登记的期限、地点。

征地拆迁律师团队崔鹏分析

实践中,很多地方以征地批准文件属于机密文件,你们没有资格看,就给予老百姓打发掉,真的是机密吗?我们想一想:地方效力高还是省政府国务院效力高?如果有批文的话,行政机构很乐意拿出来,嘴上还在说没办法,省政府同意征收,我们也是上至下派而已。因此,是否有依法批准文件我们不难分析出来。法律赋予的批准后知情权。

四、土地房屋安置补偿方案

法律依据

《征用土地公告办法》第八条规定,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本集体经济组织被征收土地的位置、地类、面积,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种类、数量,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的数量;

(二)土地补偿费的标准、数额、支付对象和支付方式;

(三)安置补助费的标准、数额、支付对象和支付方式;

(四)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标准和支付方式;

(五)农业人员的具体安置途径;

(六)其他有关征地补偿、安置的具体措施。

征地拆迁律师团队崔鹏分析

征地拆迁之中,拆迁方目的很明确,拿最少的钱,最快的签订补偿协议。造成各地方的安置补偿协议明显不公平、不公正、不合理,严重降低老百姓的原有生活水平。多表现在威胁、恐吓、株连式、停水停电、口头承诺、威逼利诱等等手段。老百姓不懂法不要紧,可以去咨询并了解,切记怨天尤人、抱怨、埋怨,这种属于自杀行为,起不到任何作用。说法律没有用,伸出你的右手摸摸心,你用了吗?邻居们用了吗?法律是最后的救济。安置补偿方案的内容必须书面告知,缺一不可。未见到征地公告、安置补偿方案公告的农民朋友们,法律赋予你们拒绝的权利。

五、依法听证

法律依据

《关于完善征地补偿安置制度的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土资发〔2004〕238号)第三款,组织征地听证。在征地依法报批前,当地国土资源部门应告知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对拟征土地的补偿标准、安置途径有申请听证的权利。当事人申请听证的,应按照《国土资源听证规定》规定的程序和有关要求组织听证。

《征收土地公告办法》第九条规定,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者其他权利人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有不同意见的或者要求举行听证会的,应当在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有关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

征地拆迁律师团队崔鹏分析

实践中,很多地方老百姓听说开了听证会,但是参加的只有村代表而已,并冒名顶替签字并摁手印造假,更有甚者直接申请放弃听证会的权利,而老百姓一直蒙在鼓里。首先农民朋友们要知道我们的诉求是什么,假如针对安置补偿方案不满意,并认为其补偿并不能达到原有生活水平,必须要申请开听证会,虽然现实不予以理睬,但这是我们每个公民法律赋予的权利,并且这也是为以后涉诉的证据原件。


征地拆迁律师团队崔鹏


城中村其实是一个特殊的存在,因为其具有城市和农村的双重特征。虽然城中村的土地性质是集体土地,但是由于在城市的规划区内,周边房屋的市场价却很高。如果是依据集体土地上房屋建筑成本价拆迁补偿,那补偿结果对被拆迁户来说是很不公平的,很可能就是降低原有的居住、生活水平,这是违背拆迁补偿原则的。最高人民法院曾出过司法解释,城中村房子拆迁,如果是货币补偿方式,可以参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规定,争取不得低于同地段的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通俗的来讲,就是地段一样,房子结构、年限差不多的房子的市场价格。

城中村拆迁有两种选择方式:货币补偿+产权置换

1.货币补偿

被征收房屋的价值经评估确定,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17条规定,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的征收拆迁补偿包括:(一) 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二) 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三) 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

2. 产权置换

产权置换最低的标准是拆一还一,意思就是拆一平补一平,棚户区改造安置住房实行原地和异地建设相结合,优先考虑就近安置;异地安置的,要充分考虑居民就业、就医、就学、出行等需要,合理规划选址,尽可能安排在交通便利、配套设施齐全地段。

点击头像关注北京京平律师事务所头条号,获取更多征地拆迁相关知识,如需咨询,点击头条号首页,首页底部可以咨询。


分享到:


相關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