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手房”买卖纠纷典型案例 ⑥|约定不明均有错 返还定金合同解

案情介绍

2016年11月3日,出卖人王女士与买受人徐女士签订《房屋买卖合同》,约定王女士将其名下海州区龙河小区的一处建筑面积为102.75平方米的房屋以70万元出售给徐女士。涉案房屋在中国银行设立抵押,贷款余额约10万元。合同签订当日,徐女士向王女士支付购房定金1万元。双方约定签约之日起45日内/2016年12月18日前,在双方资料齐全时到房屋权属登记部门办理贷款及过户手续。后因故导致合同未能继续履行。

裁判结果

王女士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徐女士购房定金1万元。

法官说法

涉案的房屋买卖合同对于首付款10万元的支付时间、支付方式、徐女士申请贷款的审批流程等均未作明确约定。王女士在签订协议后不同意进行资金监管,要求徐女士先支付首付款再配合办理贷款审批手续。对此,徐女士要求在王女士配合其办理贷款审批通过以后支付首付款,或者先对首付款进行资金监管再由王女士配合贷款审批。鉴于涉案合同约定不明导致合同无法继续履行,不能据此认定徐女士、王女士违约,合同应予以解除,王女士应将购房定金1万元返还给徐女士。

实践中,二手房买卖涉及出售房屋核验、买受人资格核验、出售房屋解押、房屋网签、公积金或商业贷款、缴税过户、房屋交付等多个流程,涉及中介公司、银行、公积金管理中心、地税、不动产登记中心等多个部门。所以在签订房屋买卖合同时,最好是找有资质、有信誉的中介公司居间服务,并在合同条款中进行明确约定,从而避免因合同约定不明导致合同无法履行造成损失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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