掃黑除惡丨啥叫惡勢力犯罪集團?「地下執法隊」這樣的就是!

掃黑除惡丨啥叫惡勢力犯罪集團?“地下執法隊”這樣的就是!

庭審現場

2018年9月19日上午,澠池縣人民法院對被告人古某飛、李某毅等人惡勢力犯罪集團尋釁滋事一案進行公開宣判。對古某飛等惡勢力犯罪集團的首要分子古某飛,判處有期徒刑八年,並處罰金20000元;對李某毅等惡勢力犯罪集團的首要分子李某毅判處有期徒刑四年。對另外多名被告人以犯尋釁滋事罪,分別被判處有期徒刑七年六個月至拘役四個月不等的刑罰。

掃黑除惡丨啥叫惡勢力犯罪集團?“地下執法隊”這樣的就是!

庭審現場

經審理查明:2014年以來,被告人古某飛、李某毅、孟某、王某、李某、李某某、馬某某等人經常相互糾集、彼此呼應,多次肆意插手他人之間各種糾紛,充當“地下執法隊”,以暴力、威脅或者其他手段,多次在澠池縣、三門峽市、洛陽市等地實施尋釁滋事違法犯罪行為,擾亂了澠池縣及周邊地區經濟、社會生活秩序,造成了較為惡劣的社會影響,逐漸形成了以古某飛為首要分子,李某、李某某等人為重要成員的惡勢力犯罪集團;形成了以李某毅為首要分子,孟某、張某等人為重要成員的惡勢力犯罪集團;王某、馬某某等人參與惡勢力犯罪集團違法犯罪活動。共計實施37起尋釁滋事違法犯罪行為。

法院認為,被告人古某飛、李某毅夥同他人多次肆意插手民間糾紛,充當“地下執法隊”,實施尋釁滋事違法犯罪行為;被告人馬某某等人多次參與“地下執法隊”,實施尋釁滋事行為;被告人王某等人因日常生活中的矛盾糾紛,藉故生非,隨意毆打他人或者為他人實施尋釁滋事違法犯罪行為造勢助威,破壞社會秩序,情節惡劣,其行為已構成尋釁滋事罪,根據各被告人的犯罪情節、主觀惡性和對社會危害程度,作出上述判決。

此案是澠池縣掃黑除惡專項鬥爭開展以來,澠池法院判處的第二起涉惡犯罪案件,沉重打擊了地方黑惡勢力的囂張氣焰,使為害一方的惡勢力受到法律嚴懲,彰顯了人民法院幹警勇於擔當、敢於亮劍的決心和信心,有力維護了社會公平正義。(代文官、王凱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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