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兌匯票承兌人,付款人責任有哪些?

通常情況下票據是由出票人(付款人)、收款人、承兌人這幾個要素組成。匯票付款人一經承兌,即上升為匯票的主債務人。匯票付款人一經承兌,承兌人的責任有哪些?

商業承兌匯票使用

商業承兌匯票承兌人付款人是誰,提示承兌是匯票中特有的票據行為。

商業承兌匯票可以由付款人簽發並承兌,也可以由收款人簽發交由付款人承兌。

商業承兌匯票可以在出票時向付款人提示承兌後使用,也可以在出票後先使用再向付款人提示承兌。

持票人向付款人提示承兌時,必須向付款人出示匯票,否則付款人可予以拒絕。並且這種拒絕不具有拒絕承兌的效力,持票人不得以此為由,向其前手行使追索權。

承兌匯票承兌人,付款人責任有哪些?

見票即付的匯票無需提示承兌

定日付款或者出票後定期付款的商業匯票,持票人應當在匯票到期日前向付款人提示承兌。

見票後定期付款的匯票,持票人應當自出票日起1個月內向付款人提示承兌。

匯票未按照規定期限提示承兌的,持票人喪失對其前手的追索權。

承兌是指匯票付款人承諾在匯票到期日支付匯票金額的票據行為。承兌是匯票中特有的一種票據行為。

商業承兌匯票的付款人接到出票人或持票人向其提示承兌的匯票時,應當向出票人或持票人簽發收到匯票的回單,記載匯票提示承兌日期並簽章。付款人應當自收到提示承兌的匯票之日起3日內承兌或者拒絕承兌。付款人拒絕承兌的,必須出具拒絕承兌的證明。

承兌匯票承兌人,付款人責任有哪些?

承兌人承擔匯票到期付款的責任

在匯票未經承兌時,付款人不是匯票上的義務人,沒有責任對票據進行付款。然而,匯票一經承兌,付款人便上升為匯票承兌人,成為票據債務人,開始承擔票據義務。

承兌人承擔最終的追索責任

付款人一經承兌,必須承擔最終的追索責任。承兌人到期拒絕付款,持票人可以行使其第二項票據權利———追索權。由於持票人先前遭受了承兌人的拒絕付款,所以他會向其他匯票債務人行使追索權。

從票據法的具體規定來看,持票人可以不按照匯票債務人的先後順序,對其中任何一人、數人或者全體行使追索權。匯票的出票人、背書人、承兌人和保證人對持票人承擔連帶責任。

匯票承兌人是最終的清償義務人,承擔最終的追索責任,即使是清償了後手追索的出票人也可以向承兌人行使追索權。

現實中還存在這樣一個問題:如果出票人與承兌人之間不存在資金關係;或者承兌人為銀行時,出票人賬戶中資金不足的情況下,承兌人還應該承擔最終的付款責任嗎?

承兌匯票承兌人,付款人責任有哪些?

應該就行使追索權或再追索權的主體的不同而區別對待。具體可分為兩種情況:

第一種情況是,當向承兌人行使追索權的主體是匯票出票人時,筆者認為,此時承兌人和出票人是存在基礎關係的兩個直接當事人。根據我國《票據法》第十三條第二款的規定,“票據債務人可以對不履行約定義務的與自己有直接債權債務關係的持票人進行抗辯。”因此,承兌人可以基於票據基礎關係對抗出票人,拒絕承擔清償義務。

第二種情況是,當權利主體是匯票的背書人、保證人或其他人時,承兌人應該承擔最終的追索責任,承擔最終清償義務。因為,出票人與承兌人的資金關係,屬於二者的票據基礎關係,根據我國《票據法》第十三條第二款的規定,“票據債務人不得以自己有直接債權債務關係的持票人進行抗辯。”所以,承兌人應該承擔最終的追索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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